《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晚年在柏林大学任教的第三年的论述,可以了解到黑格尔如此踌躇的原因。黑格尔认为“物”应该是本身即外在的东西,而诸如以上此类的技能、知识和能力是人的内部的精神的东西,因而在法律上的性质无法和“物”等同。但为何这些精神技能、技术能力能够成为契约的对象呢?是这样理解黑格尔的认识的,被个人所占有的精神技能、科学知识、技术能力等等是作为精神的内部财物而存在于人的意志中的。就如同外在实存的物能够表现人的意志一样,人同样也能够通过自身将其作为内部财物的精神表现出来。跟随着人的活动,精神成为契约的对象。在此想举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来解释这个理论。如智力投资可以成为入股公司的股份;在合作契约中,可以以技术出资等等。黑格尔认为这些精神性的内在财产并不具备法律上“物”的性质,但他并不认为对其无法进行任何法律上的保护。黑格尔说:“学问、科学知识、才能等等固然是自由精神所持有的,是精神的内在东西而不是外在东西,但是精神同样可以通过表达而给他们以外部的存在,而且把它们转让,这样就可以把它们收在物的范畴之内了。15”黑格尔的这段论述,认为可以体现出它的知识产权思想,而他的这种思想与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理念应该是一致的。黑格尔认为一旦将这些精神的内在东西表达于外而实存,则其就属于法律上“物”的范畴,毫无疑问,此时它具有法律性质,成为人的权利对象。这同现代知识产权的理念如出一辙。如我们在着作权制度中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 》,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1页。11 [英]彼得达内豪斯,《知识产权哲学》[M],达特茅斯:达特茅斯出版有限公司,1996:75。12 [英]彼得达内豪斯,《知识产权哲学》[M],达特茅斯:达特茅斯出版有限公司,1996,第80-81页。1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3节。14 同上,第43节[附释]。15 同注释【14】。16 冯晓青,《从黑格尔法哲学看知识产权的精神》,载于《知识产权》2002年第3期。转引自[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伦敦:克莱顿出版社,1952:68。17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69节[附释]。18冯晓青《从黑格尔法哲学看知识产权的精神》,载于《知识产权》2002年第3期。转引自[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伦敦,克莱顿出版社,1952:69。【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