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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1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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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护着作权人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将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表的言论其他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着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贴的除外;教科书课件仅提供给在该远程教育机构注册的学生;提供网络阅览的图书已经合法出版3年以上;为对信息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法律许可的使用;(二)为非商业目的进行信息网络上的加密研究;(三)为非商业目的调查或者改正信息网络的安全瑕疵而进行技术测试;(四)为非商业目的进行浏览过滤技术研究;(五)为调查或者侦查信息网络上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十条 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采取技术措施时,不得干扰、损害他人的hr等设备、系统或者威胁网络、hr。技术措施在合法破解后仍然可能影响正常获取或者使用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应当以明显的形式说明其用途和特点。第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许可,不得删除或者改变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许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虚假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许可而被删除、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通过模拟信号播放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因技术或者财务上的困难而无法避免删除、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非法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载到网络服务器上,供公众成员获取、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或者实施本条例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hr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hr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侵权、违法活动的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仅通过自动技术过程提供网络内容的存储服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因存储侵权或者违法网络内容而承担赔偿责任:(一)不知道其存储的网络内容侵权或者违法;(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存储的特定网络内容侵权或者违法后,在5日内移除该内容。本条第一款规定适用于网络内容的搜索服务商。第十五条 权利人发现侵权或者违法网络内容后,可以向该内容的存储服务商或者搜索服务商发送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通知,要求移除该内容:(一) 具有书写、打印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二) 指明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三) 要求移除侵权或者违法网络内容,并且指明该内容的统一资源定位地址;(四) 经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无相反证明,存储服务商或者搜索服务商收到权利人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列全部条件的通知后,推定其应当知道存储的网络内容侵权或者违法。第十六条 存储服务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因收到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后移除特定网络内容而承担违约责任:(一)移除特定网络内容后,在3日内通知该内容提供者;(二) 知道权利人撤回通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特定网络内容不构成侵权、违法后,在7日内恢复被移除的特定网络内容。第十七条 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可以为诉讼或者申请临时措施目的,申请人民法院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必要的网络注册信息。网络服务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发现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着作权hr部门立案查处。着作权hr部门为查处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违法案件,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必要的网络注册信息。网络服务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被错误移除特定网络内容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20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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