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hr特殊权利保护机制为hr制们提供了滥用权利具有促进竞争的作用。知识产权滥用实际上并不是一类独立的垄断行为,只不过是因为行为人的限制竞争性行为与知识产权行使有关,所以统称为知识产权滥用。因此,hr制滥用特殊权利的行为可被归为两种类型:限制竞争性协议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1、限制竞争性协议。限制竞争性协议一般指两个以上市场主体之间以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的方式来限制竞争。亚当斯密曾经说过:“进行同一种贸易活动的人们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聚会的后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9限制竞争性协议一般都会对市场产生较大危害,各国无不给予严厉管制与制裁。由于开发、制作一个hr,那么它就很可能取得这样一种地位,它在作出决策时无需考虑其它竞争者、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应。这时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企业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滥用这种支配地位时,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前面已经说过,hr的制往往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财力雄厚的大企业,尤其是对某些领域的hr来说,其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上,hr制的权利要受到严格限制,任何企图将排他性权利扩展到附属市场上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方式、目的、对自由竞争和市场结构的实际影响、消费者利益是否已受损害等因素。根据各国立法经验,特殊权利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不正当的确定、改变或维持价格;2)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3)不正当的干涉其使用者的正常经营活动;4)在相同的交易情形下,不公正的对交易当事人给予不同的交易条件。当特殊权利人实施以上行为,他就有可能受到反垄断执法当局的查处。当然,特殊权利人可以对指控进行辩解、反驳,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注释:1 有的学者认为,hr特殊权利保护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而是竞争法律制度的体现。参见韦之《欧盟hr指令评价》,《着作权》,2000年第2期,p48-522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 p193 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p754 韦之,欧盟hr指令评价,着作权,20002p495 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p95-986 该《hr指令》的具体规定可参见《着作权》,1996年第4期,p51-55张广荣、邹忭译7 同5,p518 同5,p529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p12210 同3,p28611 同3,p270-27212 同4,p18713 同3,p219【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