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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根’着作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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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8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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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由赵本山自导自演的电视连续剧《刘老根》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间热播。浓郁的东北乡土气息,诙谐幽默的风格,加之赵本山的人气,使该电视剧创下了近10%的收视新高。伴随赵本山饰演的“刘老根”这一艺术形象的深入人心,其知名度也迅速窜升。“刘老根”三个字仿佛一夜之间成为了一块金字招牌。一些精明的商家从中捕捉到巨大商机,纷纷以“刘老根”注册商标。有报道说,目前仅辽宁省就有50多家企业申请以“刘老根”注册商标。从“刘老根咸菜”、“刘老根酱油”到“刘老根化肥”、“刘老根铅笔”等不一而足。为保护自己创出的牌子,赵本山也已委托代理人开始了“刘老根”商标注册,并以损害在先权利为由向国家商标hr机关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此前的“刘老根”商标注册公告。目前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不难预料,一场围绕“刘老根”商标权归属的激烈交锋已是在所难免。那么究竟孰是孰非,孰对孰错,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刘老根”商标权到底应归属哪方?是注册在先的各商家、中央电视台,还是《刘老根》剧组,而且应及于作品中的人物姓名。首先,剧本以刻画人物为主,故事情节安排都服从和服务于塑造人物的需要。因此戏剧人物是戏剧创作的核心,它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剧本的成功。相对一部成功的戏剧而言,戏剧人物姓名已不再仅仅是人物的称代,而是一个具有典型特征和丰富内涵、兼备特定性和唯一性的个体形象。作为剧本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该剧本已然产生了不可分割的联系。将戏剧人物的姓名排除在着作权保护范围之外,不利于保护剧本的完整性,也有悖于文艺创作的内在规律;其次,人物姓名虽说只是人物身份的标识,对剧本质量基本不构成影响,但它也绝非可以不假思索地任意为之。给戏剧人物命名,必须考虑人物身份、性格、故事发生的时代背景,有的人物名字本身甚至就隐含一定的寓意。具体到《刘》剧,现实生活中可能以“刘老根”为名的人不在少数,但《刘》剧将主人公命名为“刘老根”,而不是诸如“赵大根”、“刘老山”此类的名字,自然有的考虑。此外,从剧本中其它人物的名字看,对人物姓名的安排是颇费了些心思。“药匣子”、“满桌子”、“小辣椒”之类的名字,既透出浓郁的东北农村气息,又贴近人物性格和身份,十分巧妙合理,显示了独到匠心。因此,戏剧人物的名字同样也是智力活动的成果,包含了一定的创造性劳动,理应受到着作权的保护。2. 电视剧《刘老根》的着作权。根据我国现有着作权法律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刘》剧的着作权归属制片人相信没有人会有异议。但由于该剧是在剧本基础上以电视镜头语言二度创作完成的,系从原作品派生出的新作品中。该作品虽有一定新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并未脱离原剧本的基本情节,因此制片人对该电视剧享有完整的精神性和经济性权利的同时,还应受到剧本着作权的限制。即制片人有权禁止第三人擅自复制、出版、发行、改编和非法播放该剧或剧中的部分镜头,但无权未经原权利人都有权对“刘老根”商标注册提出撤销申那么现有“刘老根”商标是否因申请在先就可以获得注册,已经注册的是否意味合法?从表象看,“刘老根”商标符合商标的形式性要求,与商标法关于商标的禁止性规定也不相冲突,但从实质看,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存在借电视热播造成的社会效应提高产品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该行为,属典型的“搭顺风车”不劳而获谋取利益的不当行为,不仅不符合法律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违社会公德。试想,当“刘老根”的名称与该剧剧本和电视制片人已发生了特定人身联系后,给予同名商标注册,则社会公众第一反映很可能认为该产品与或制片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取得了权利人相应授权。出于对该剧的认可,公众可能倾向接受该商标的产品。因而注册人的注册行为事实上无偿占用了他人劳动成果,对产品和公众认识也是一种误导。同意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仅侵害了该剧剧本和电视剧制片人的在先着作权,也容易混淆商品,不利于稳定经济秩序和倡导良好社会风气。因此,从保护在先权利人权利和社会公序良俗考虑,对尚未注册的“刘老根”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管理部门应予驳回;对已经注册的,商标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应予裁定撤销。□【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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