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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诽谤 想向发帖者索赔却难寻原创人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9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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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缉“山东第三者”,对方却是东北人10月初,某网站上出现了一则率颇高的文章,内容称,朋友的妻子与别人通奸,并于9月29日被捉奸。因此悬赏通缉此人。该文章还列出了提供线索的获得的奖金。在正文的下面,发帖者公布了被悬赏者的手机号码,并详细说明,该人在北京工作,可能是住在朝阳区的山东人等内容。文章上还贴出一男子的侧面头像,但是图像难以辨认。尝试着拨打了被公布的手机号码,一个带着东北口音的男子接听了电话。经过再三核实,东北男子确认手机号是他正在使用的。当获知该帖的内容后,机主怒不可遏。“9月29日我还没有使用该手机号码!”机主介绍说,这个手机是他所在的公司使用的。一般是谁驻京谁使用,可以说没有固定的用户。“可是使用这部手机的几个人都是东北人,没有山东人。更没有文章上描述的那个人。这绝对不可能!”机主认为,自己应该采取法律手段,向发帖者索赔。查询发帖人底细,还得出具证明为了找到发布该信息的人,专门咨询了网站管理人。网站热线电话的接线小姐介绍,要删除信息需要一定手续和理由。“您要说明删除该信息的理由,而且要出具相应的证据。之后,网站再酌情处理。”这位接线员还告诉,受害者要想获知发帖者的真实身份也颇为困难。“发这个文章的人以游客身份登录,网站是无法查到他的真实身份的。就算是他以会员身份通过验证码登录,网站有可能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也需要网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网站才能透露。”恶意发诽谤帖侵权,起诉可能不大北京律师协会民事诉讼法委员会主任于君律师认为,发帖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从目前的状况看,被公布手机号码的机主有可能被骚扰。而且发帖者以悬赏令的形式加剧了侵犯后果。发帖者的主观恶意相当明显。”于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遭到侵权必须获知侵权人的基本情况才能进行民事诉讼。从本案来看,当事人要想知道文章是谁发的非常困难,因此直接起诉他的可能性不大。不过,于律师表示,受害者可以向网站要求删除该帖。网站遭到起诉后,可以追究发帖者的责任。晨报 李婧新闻链接高某原是某教育中心职工,双方曾因报酬问题进行过劳动仲裁。去年12月,高某发现该中心的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发布了“网络通缉令”,内容为:“最近经常有一名IP地址为��的网络歹徒到某网上恶意留言,网络公安局已经展开调查,警方怀疑是138����机主所为……”“网络通缉令”配有公安部门警徽标志。在这份“网络通缉令”中,除IP地址外,均为高某的个人信息。高某因此起诉教育中心侵权。今年8月,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该中心向高某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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