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一直努力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到日趋完善,都离不开外部压力,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恐怕与国际贸易有关。1随着中国成为WTO的正式成员,作为WTO三大支柱之一的知识产权受到了日益广泛的关注。因此,探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吸引外资中的作用无疑极具诱惑力。一、 基本前提:本文分析的背景印度吸引外资数据。印度从1991年后所吸引的实际直接投资数额开始上升,1993年达到57.4亿美元,是1991年的3.6倍(15.5亿美元),1995、1996年继续剧增,1997年达到333亿美元,但1998年下降至207.3亿美元,2000年印度吸引外资再度上升。(2)印度知识产权法律发展。表3说明在1991年以后,印度知识产权法修改频繁,印度在该年新的工业政策中宣布对商标和专利进行改革。印度主要的知识产权法有《电影法》(1956年)、《版权法》(1957年,1983年、1993年、1994年修改)、《书籍出版与登记法》、《商标法》(1958年,1999年修改,尚未生效)、《专利法》(1970年,1999年、2002年两次修正)、《电子商务支持法》(1998年)、《商品地理标志(登记与保护)法》(1999年)、《外观设计法》(2000年)等。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如《版权法条例》(1958年颁布、1991年修改)、《外观设计法条例》(2001年)、《商品地理标志(登记与保护)法条例》(2002年)等。《专利法条例》于1972年颁布后经过1976年、1977年、1992年、1993年、1998年、1999年等六次修改,现进行第七次修改(2002年)。印度1994年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印度参加了《巴黎公约》(1998年)、《专利合作条约》(1998年)等国际条约。《专利法》及其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扩大专利权的内容;增加专利保护的范围;简化专利申请手续;将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严格化;规定销售或分销中的新制度;扩大侵权行为的范围,提高侵权行为的处罚;增加国际申请程序的规定;专利上诉制度的确立。2002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向TRIPS靠拢。在《商标法》领域,主要修改了:拓宽商标注册的范围,“任何能区别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包括图表、包装、商品外型和色彩等”均可注册;增加服务商标、集体商标,但取消防卫商标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注册制度;申请程序简化,可以在一件申请书中申请多类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商标保护期从7年延长到10年,每续展一次延长10年;建立上诉机构;扩大侵权行为,“与注册商标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类似商标,造成混淆的,或者在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可能存在欺骗或混淆的”均是侵权,同时强化惩罚,包括提高刑期和罚金;禁止将他人商标作为厂商名称或其一部分;对有一定商誉和没有商誉的未注册商标转让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在版权法领域,印度的保护水平是比较高的,这充分保障了软件和电影市场的繁荣。主要修改的内容是与印度参加的国际条约相适用,此外也有一些规定,如将强制许可应用于其他国家的广播组织和表演者。3、 中国(1) 中国吸引外资数据。通过表4可以看表4 中国外资吸引与知识产权法发展出,截至2001年底,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累计金额达到3 953亿美元,占利用外资的69.72%。在2002年,外资合同金额和实际利用外资均有明显增加,仅1—7月合同外资金额543.53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95.42亿美元。2001年中国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数达到26 140个,协议利用外资692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68.8亿美元,分别比上年(2000年)增长16.97%、10.9%、15.1%。20世纪90年代末(1995年至1999年),中国吸引外资规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保持在400亿美元左右。1998年甚至有所下降。1992年至1994年中国利用外资数额剧增,几乎翻了一翻。与1987年的2.314 亿美元的直接投资相比,增长更为明显。(2)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在表4中可以看出,在1992年、2001年前后中国的知识产权有较大的提高。自1980年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1982年)及其实施条例(1983年发布,1988年、1993年修正)、《专利法》(1984年)及其实施条例(1985年发布,1993年、2001年修正),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1986年《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首次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此后又有《着作权法》(1990年)及其实施条例(1991年发布、2002年修正)、《hr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随后1993年加入《日内瓦公约》,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8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1992年修改了《专利法》,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延长专利保护期,规定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增加本国优先权和专利进口权。1993年修改了《商标法》,增加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禁止将地名注册为商标、扩大商标侵权行为的范围等。1995年、1996年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以中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而得以解决。2000年再次全面修改《专利法》,与TRIPS协议接轨。2001年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同年《着作权法》、《商标法》全面再次修改,至此,中国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内容,从保护对象、权利内容、保护期限、行政执法、边境措施,到司法保护等,基本上达到有的还超出了TRIPS协议规定的保护水平。三、分析结论通过表1、2、3、4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吸引外资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之间存在密切联系。首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吸引外资之间的关系是正相关性。由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故从总体来看,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是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两国吸引外资的总量几乎是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总和(表1)。在巴西,由于1996年引进了新的工业产权法,1996年的吸引外资数额为11.2亿美元,比1995年增加了20%,至1998年增加到30亿美元以上,1999年继续增长(表2)。印度在1991年提出知识产权改革,其后外商直接投资开始明显上升,由1990年的9 890万美元到1995年的4.8亿美元,1998年达到31.9亿美元,2000年再创历史新高(表3)。中国从1991年开始,与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修法相对应,吸引外资数额也显着增高;2001年前后中国较大幅度的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2002年的外商直接投资将达到500亿美元(表4)。国际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是跨国公司,据研究表明,投资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对吸引跨国公司的投资具有很大的吸引力(表5)。表5投资东道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美、日、德等国企业投资决策影响其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是吸引外资的最主要因素。如印度在1998年加入《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后,1999年的直接投资却急剧下降(表4)。中国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外商直接投资几乎处于停滞状态(表5)。其主要原因是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在表2中也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巴西等国吸引的外资高出埃及、肯尼亚等国的许多倍。据一项研究表明,埃及、肯尼亚两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出中国和巴西。7因此,仅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并不能有效刺激外商直接投资的快速增长。对于发展中国家等资本需求国而言,由于资源在国家之间的分布不均衡,各国社会、经济因素和政府政策也存在差异,东道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程度是不同的。在吸引外资的东道国综合法制环境中,知识产权法只是其中一部分,当然,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使东道国具有地域优势。8第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刺激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在不同产业部门中是不同的。以中国为例,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主要集中在以高新技术为主的电子及通讯设备等工业部门,2001年1至6月中国在第二产业中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8 822个,合同利用外资金额254.8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6.36%,实际利用外资151.6亿美元。具体而言,低技术的商品和服务,象纺织品、旅店、零售业以及标准化生产的、劳动密集型的产品,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要小些,这时的外商直接投资受成本、市场规模、交易费用和其他地域特征等输出成本和市场机会的影响。其次,产品或技术被模仿或复制的成本很高的投资者也较少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但模仿技术可能发展,因此也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第三,产品或技术复杂但容易复制的企业,象医药、化工、食品加工、软件等产业,当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时,外商直接投资可能提升。第四,考虑在东道国进行研发投资的公司特别关注东道国的专利权保护。9第四,随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吸引外资的作用将减少。首先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动力将会增长,如在2002年中国国际投资上,中国表示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吸引的外资”。各国吸引外资的数额差距也将缩小。但是,在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域因素中,知识产权保护最终不再扮演重要角色。在某种程度上,现今各国知识产权的不同保护水平起到了外商直接投资和技术转移的地域决定因素。在TRIPS协议全球最低标准原则的协调下,各国知识产权呈现趋同化,故将抵消知识产权高保护水平的优越性。对跨国公司而言,这提供了一个发展技术和产品的极大机会,因为他不需过多关注困扰其信息财产保护的地域与执行问题。10其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将降低技术转让的交易费用,因此,技术转让有可能取代直接投资。国际技术贸易与直接投资关系非常密切,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大多数先进技术转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因素增长是当今世界贸易和全球化经济发展的显着特点。”11与此相应的是,由于TRIPS协议的影响,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着提供。四、结论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激励知识创新,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知识产权法在吸引外资中的作用是通过知识产权法的根本宗旨来实现的。就发展中国家而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增强其吸收与发展国际先进技术的能力。这一方面刺激创新,同时也将成为有效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在高科技领域,及上文所指出的产业。就我国而言,知识产权立法向国际条约靠拢不仅是吸引外资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技术立国、科技兴国的需要。同时,知识产权立法应与时俱进,积极因应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实现制度创新。□注释1 始于1991年6月30日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无疑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全面提升与完善。参见,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页下。2 梁志文:《TRIPS争端解决机制下版权法之发展》,《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第71页。3 万光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价值论及我国知识产权对策》,《软科学》2002年第5期,第23页。4 Tony Samuel The Value of Protection Manag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November 2000p45.5 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2页。6 陈安:《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7 KEITH E. MASKUSThe Rol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 Encouraging FDI and Technology Transferp130。8 surpra at 132-339 surpra at 13410 surpra at 13411 有学者认为,这两者之间将相互促进,因发达国家厂商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开设合资企业,往往以技术转让作为投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参见,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