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是关贸总协定(GATT)1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之一,也是目前唯一由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会城签署。TRIPs协议是独立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具有相对强制措施的一部国际公约。也是迄今为止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20余个国际公约在内的保护范围最广、内容最为丰富、保护水平最高、制约力最强的一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它为处在世纪之交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标准与制度。TRIPs协议的形式,使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TRIPs协议的产生,亦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毋庸讳言,协议具有这样那样的缺陷,特别是它明显带有西方发达国家政策主张的痕迹,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但它的优点是广泛的,它吸纳了以往国际公约、协定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成果,并上升到一个更高的阶段。在宏观层次上,TRIPs协议不仅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增添了新的内容,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公约不再是调节各国知识产权问题的唯一准则,而且在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使国际知识产权的重心发生了转移。目前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缔约成员,TRIPs协议已成为它们必须遵守的多边规则,它们必须承担比以往的知识产权公约的要求高得多的义务。并且由于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世界贸易组织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的广泛性(缔约方已达140多个),TRIPs协议也必将对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因为任何一个想参与世界贸易市场并享有优惠的国家,都必须执行协议中所规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因此,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与各缔约方的对外贸易、外汇收入等经济利益相联系,比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成员国的关系更受到重视,从而使世界贸易组织在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化方面,会起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不到的作用,在推动高标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前者会比后者更直接、更有效。其核心力量从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众多国际公约为核心变为以TRIPs协议为核心。实质上,在TRIPs协议草案尚在拟议中的时候,国际上就已出现了一种议论与担心,认为TRIPs协议是否将取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公约的作用,或者至少将取代《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等已有知识产权公约的作用。针对这种担心的观点,TRIPs协议已表示了愿意在关贸总协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支持的关系。为些,TRIPs协议明文规定,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权利的维护方面,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均应遵守《巴黎公约》的实体条款,以及依该公约而形成的工业产权领域的专门条约和协定。同时TRIPs协议还规定,除缔约各方之间争议的解决等有关条款外,协议的其他规定,均不应损害缔约方已经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邻接权的罗马公约》以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担负的义务。因此,从宏观上看,TRIPs协议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公约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并存的相互支持的关系,它们在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化进程中有各自不同的作用。在这一问题上,我们既不能无视TRIPs协议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带来的新变化,又不能由此否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作用。对于既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同时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家,它既要接受TRIPs协议中高标准的实体规定以及关贸总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时又要履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的义务。但由于TRIPs协议的实体规定标准高,权利的实施程序更加具有强制性,更加实用,因此在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过程中,这些国家一般都只将TRIPs协议而不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公约作为标准。另一方面,在推广知识产权保护,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技术协调、推行专利、商标申请程序的国际化等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仍将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对于非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国际公约仍将是协调它们之间关系的准则,它们之间的争议解决仍将适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的争端解决办法。在微观层次上,TRIPs协议对原有专利国际保护乃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理论作了调整。在原有的专利国际公约理论体系中,首先是程序条款,这一部分过去在内容上仅仅包括一些专利的国际化条款,而在TRIPs协议出现后,TRIPs协议中规定的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措施等在内的详细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程序也将成为其中的必然内容。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而且也表现在质量上。因为后者过去都是由国内法规定的,TRIPs协议的规定,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在程序上完全依靠于各国的国内法的传统。其次是实体规定,TRIPs协议中高标准的实体规定将使这一部分内容更加符合科学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最后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乌拉圭回合后,原有的由《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奠定的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仍保留,另外关贸总协定的一些原有准则,如最惠国待遇等,也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TRIPs协议不仅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系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且也改变了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内保护的关系。在乌拉圭回合前,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上是按国内法实施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公约的实体规定起点太低 ,它并未真正起到统一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作用。事实上各成员国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差距很大,各行其事的现象很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同一权利人的权利,在不同国家很可能就会得到不同水平的保护。二是在以往的国际公约中, 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完全是各国国内法的事情,国际公约中的程序仅仅是涉及权利申请手续,并不涉及实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国公民的知识产权在其它成员国如何保护,如何打击侵权行为完全是由各国国内法决定的。TRIPs协议将知识产权与贸易优惠问题挂钩,使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带有了的强制性。而且,《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履行乌拉圭回合协议,应努力修改其国内法,使其与协议的规定相符。从内容看,TRIPs协议是一个具有高标准的实体规定、详细的实施程序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它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方面,因此TRIPs协议规定的贯彻,将不仅使国际法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时优先于国内法,而且也将使知识产权保护按国内法实施的传统原则让位于对知识产权保护按国际法实施的新规则。从这种意义上说,TRIPs协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与理论两个方面都迈出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步。综上所述,TRIPs协议给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增添了新的内容,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系结构,开创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新阶段,创造了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模式。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一部分,它促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代化,使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注 释1.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2.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