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出大量的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所有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如缺乏必备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以及与知识产权权利管理机关打交道的经验,他们都会把与智力成果有关的法律事务委托给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智力成果所有者则专注于智力成果的开发和应用。智力成果所有者的收益与使用的频率呈正比例关系,智力成果所有者总是希望其智力成果在更大范围使用;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向国外开放,利益的驱使,会使知识产权的域外申请和跨国知识产权争议大增,这些又增加了对知识产权代理的需求。所以说,知识产权代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凸现,大量智力成果产生而快速发展的新型服务行业。知识产权代理是指专业代理公司、代理机构根据智力成果所有人的委托,并以其名义,在代理机构权限内办理专利、商标、着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的申请、诉讼、转让、咨询等一系列的涉及大量法律、科技、经济的服务行为。根据其定义,知识产权代理应包括下列内容:(1)、提供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着作权的咨询检索服务;(2)、代理商标、专利注册申请及商标续展注册;(3)、办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有关事务及知识产权争议中的有关诉讼代理业务;(4)、办理知识产权转让手续;(5)、接受聘请成为企业或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6)、代理知识产权贸易,促进知识产权贸易良性发展。一、急需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代理业的几点理由1、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1962年,美国经济学家里茨马克卢首先提出了知识产业这个概念,此后几十年间,知识产业在美国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美国已经初尝知识经济给他们带来的持续的经济增长、高劳动就业率的甜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知识经济定义为“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1。知识经济这种后工业时代经济不同于前时代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它打破了主宰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边际报酬递减的经济规律,代之于边际报酬递增,即收益随着知识产业投入的增大,其收益不断增加。由于知识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产业要良性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二是企业自己主动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外包给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来实施保护。前一种是保护的基础,后一种是保护的桥梁;前一种保护是一种消极保护,后一种保护是企业积极主动采取的行为。2、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强,设置知识产权壁垒已经成为各企业或各国限制竞争对手获取垄断利润的新手段。体现在国际贸易中,则带有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成为一种新型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壁垒是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着作权的书籍、唱片、hr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2由于这种新的壁垒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各企业各国都在(尤其表现在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有意识地加强该壁垒的设置,由此必然引发大量的与知识产权争议有关的诉讼。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是被诉,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针对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诉讼,我们不能默不作声,而应该主动去应诉。如果没有发达的知识产权代理业作为中介桥梁,许多被诉侵权的企业和国家可能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3、有效发挥知识产权产业中介桥梁的需要。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近二十年以来,通过借鉴、吸收国外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并与中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相结合,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趋于完善,逐步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接轨,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界的盛举。但是另一方面,法律的有效保护,对发展知识产权产业只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这种保护带有很大的被动性。而真正对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发展起主动积极作用的却是知识产权代理业的发达程度,因为知识产权代理内容广泛,的是为了推进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实施,这些都与发展知识产权产业乃至推动经济增长密切相关。所以说,知识产权代理业与知识产权产业两者之间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如果知识产权代理业不发达,则发展知识产权产业将受到严重限制。二、我国知识产权代理存在的问题1、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与权利人合理要求不等的瓶颈问题制约着知识产权代理的发展。赔偿金按照我国民法中的“填平”原则,一般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权利人的损失为准(专利法第60条,着作权法第48条,商标法第56条)。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收益与权利人的损失很难相等,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的损失更大。在很多知识产权审判中,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被作为计算赔偿金的主要依据,其一是计算方便;其二,体现“恢复原状”原则,使侵权人不法收入灭失。这种计算貌似公平,实则对权利人不公,因为即使是权利人胜诉,他所获得的赔偿金也会有很大一部分用来支付诉讼代理费(知识产权案件很少一审就结案),甚至得不偿失。由于这样的赔偿制度,使得侵权人受罚有限,而权利人获赔不足,从而权利人往往陷入起诉困境而不能自拔。2、入世压力问题。WTO的目标就是不断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贸易领域推行贸易自由化,中国已经加入WTO,在三大贸易领域作出承诺实行逐步开放政策;当然,有一点我们要注意,国内市场向国外开放的同时国外市场也向国内开放。在国内市场逐步开放时,国外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必然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这又涉及到外国商品如何在国内取得知识产权权利,国内出口到国外的商品也同样要遇到如何在国外有效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些都涉及知识产权代理。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统计,国外在华申请中国专利呈逐年上升趋势,从1985年4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我国共批准外国发明专利申请58 092件(共申请236 578件),仅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就批准外国发明专利申请11 806件共申请33 458件。3随着经济一体化和知识产权壁垒的兴起,知识产权的域外申请将成为一种趋势,这为知识产权代理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这种跨国界的知识产权代理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事务所由于大多已经实现法人化,采用企业运作的方式,资金实力比较雄厚,在主要国家都设有代表处或子事务所负责国内知识产权人的域外申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一年后,在法律服务方面已经对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在华设立办事处不设数量和地理限制;所以,外国知识产权事务所决不会放过这个机会,定会抓紧时间在我国开设办事处与我国知识产权事务所合作(入世议定书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与我国事务所合作)代理该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域外申但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不可避免,我们应该早做工作,找出与国外知识产权代理业的差距,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在外国服务贸易市场也向我国开放时,我国的很多知识产权事务所还不具有法人资格,并不是按照企业制度运作,积极性并不高,再加上人才资金的匮乏、企业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域外申请意识薄弱,很难在国外设立办事处的尴尬局面应早日得到解决。3、知识产权代理的上下游链基础薄弱,很难适应知识产权代理业的发展。知识产权代理的上游链就是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其下游链为各企业或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处。自1993年7月我国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上海、天津、重庆、广东、福建、江苏、山东、湖北等省市中、高级两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已初步建立起一套独立的审判体系。4但是,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设置在我国分布极不均衡,在我国西部很多地区根本就没有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同时我们缺少大量的优秀的懂知识产权法的诉讼代理人才,根本无法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诉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办案效果;的时候,是通过一些行政性的手段来“解决”,如协商、调解等,但实际效果却不理想。代理的下游链——各企业或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处,其发展状况也不容乐观,我国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仍然忽视设立知识产权处的必要性,认为这是不必要的机构;这种状况在我国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大学、科研机构表现更为突出,在我国,很多大学、科研机构并没有设立知识产权处,走的仍然是科技成果发明——申请鉴定——发表论文的老路子,很多有用的智力成果就这样流失了。即便有的高校科研机构设立了知识产权处,也只履行一些统计、宣传的作用,根本没有发展到帮助权利人实现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即利用许可贸易为权利人谋取利益。但在发达国家,高校科研机构均设有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业务范围广泛。以加州大学为例,该校从1978年就不断增加专利管理员,到1990年负责专利许可贸易的专利人员由原来的2人增加到30人,1990年该校拥有703件美国专利,1989年专利许可收入达980万美元。5三、近期任务1、加快知识产权代理人才的培养工作。知识产权正在成为21世纪创造新的竞争优势的基础和最有价值的财产形式。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人们日益关注和重视的话题。知识产权保护急需知识产权代理人,面对市场竞争国际化的趋势,尤其急需懂行的专利代理人。以上海为例,上海目前有专利代理人400多名,但约一半是兼职的,专门从事专利代理的不过200余人,而且其中的一些人知识陈旧,远远不能满足入世后对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需求。据了解,上海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缺乏大批优秀的专利代理人,特别是涉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有企业,对于专利代理人的需求更加迫切。所以,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多培养知识产权代理人才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方面,在社会掀起报考知识产权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的热潮;另一方面对知识产权代理人尤其是专利代理人要有意识地提高入门标准,以提高知识产权代理人的整体素质。2、采取财政补贴措施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个人的知识产权申请工作,尤其是域外申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或者自觉有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行动,知识产权代理业才能有发展的空间。知识产权中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必须交纳一定的审查费用给专利局与商标局,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对于域外申请的知识产权人来说,过高的域外申请费用无疑是一种壁垒,发达国家就已经采用提高申请费的方法来构筑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壁垒”(类似于非关税壁垒)。2002年6月20日,美国专利局公布了有关专利收费的立法草案,大幅度提高专利收费标准,上涨了50%。专利收费标准的提高,明显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申请美国专利的门槛,是新型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针对目前出现的新状况,我们可以通过补贴专利申请人的办法,降低专利申请人的资金负担,如北京市就对域外专利申请人补贴一定金额,福建省对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每项最高资助额3 000-5 000元。□参考文献[1] 陶德言. 知识经济浪潮 [M]. 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6。[2] 郑秉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 [J]. 北京:国际贸易问题,2002.(5):26-30。[3] 国家知识产权局. 统计信息 [EB/OL].http//www.sipo.gov.cn/sipo/tjxx/default.htm,2002-12-1。[4]胡知武. 版权经济实务 [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179-181。[5] 云南省知识产权考察团.它山之石——赴美知识产权考察所见及思考[J].云南:云南科技管理,2001.(1):62-64。【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