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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莱格斯网络知识产权思想述评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3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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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世纪初,英国着名小说家劳伦斯以其纯自然化的写作风格成为当时文坛中的另类,其代表作《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甚至引发了一场着名的审判。而在如今的美国,另一位姓劳伦斯的法学家则以其限制网络知识产权的立场成为法学界的另类。这位劳伦斯全名劳伦斯莱格斯,现任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在其分别于2000年与2001年出版的两部着作《代码及网络空间法》与《未来的观念》以及近三年来零散的演讲文稿中,劳伦斯不遗余力的宣扬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在网络时代己经沦为特定利益集团的牟利工具,必须对之加以改革以恢复其促进创新的本来目的。他这种独立特行的激进姿态使之被人称为“网络法明星”。劳伦斯将其限制网络知识产权的理论放置在广阔的背景之下,他以阐述因特网对美国社会格局的深层次影响为其立论基点。在劳伦斯看来,传统社会,那个纯粹的以古典经济学和自由民主为基石,崇尚个人主义的社会正在瓦解当中。因特网的出现与迅速的扩张使得世界呈现出新的面貌。这一新面貌最为基本的特征一是互联,一是开放。毫无疑问,构成社会的因素从来都是相互连接着的,但传统社会纯粹处于市场经济的控制之下,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以产权与契约为纽带,每一次交换都要付出相应的成本,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虽有选择的自由却没有承担的自由。INTERNET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人与人之间信息交流的成本,而更为重要的是,在INTERNET之中逐步产生了一个资源的公共领域。在这个区域,人们交流的纽带不再是任何的经济或是法律程式,而是资源的共享。于是在一个全新的基于INTERNET的公共领域中,私 人产权与个人主义消失了,公共产权与全民所有产生了。劳伦斯关注的另一个社会的应然倾向是开放的特征。2000年6月,劳伦斯在德国的一次国际会议上作了名为《开放的代码、开放的社会》的演讲中全面阐释了他对于开放社会的理解。劳伦斯将开放的社会视为西方冷战胜利的成果。开放的社会是与封闭的社会相对立的。在封闭的社会:“少数人控制着多数人的接触,少数人控制着内容。在那里使用、观看或者进行批评意见,或者分享内容,你都需要其他某些人的许可。”但在开放的社会中,尤其是在INTERNET所设定的公共领域中,人们却可以自由地享有、交换、发送甚至创造资源,这一开放的特性可以“使世界上最弱的国家,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显着的变化而发展。”公有领域(COMMONS)一词并非劳伦斯独创但却是他理论体系中的关键同。所谓公有领域,依照劳伦斯的定义,指的是:“相关圈子里的每个人都拥有平等接触机会的资源。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不被控制的资源。”公有领域最基本的特征就在于它虽然隶属于特定的人却不受特定人的控制。公有领域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诸如海德公园的讲演角、麦迪逊广场花园、电话体系等等都属于其范畴。而知识产权法本身就是作为公有领域与激发创造力之间的平衡器角色而存在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共空间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超过保护用的着作与专利;二是知识产权排除保护的对象。hr与网络的出现则造就了一种新型的公有领域。在分析因特网上的公有领域时,劳伦斯借鉴了Yoch Bellkler教授三层次社会的模型。Yochai Bellkler教授认为:一个相互关联的世界由内容层、物理层、逻辑层三个层次组成。如果将网络看作一个多层结构,则第一层次是内容层the content layer,这一层次包括网络传输中的所有内容,比如网页、MP3、网络视频以及一些应用程序等。内容层建立在其他两个层次——物理层the physical layer)与逻辑层the logical layer)之上。前者指的是支持逻辑层与内容层运做的具体物理设施,诸如hr、服务器,电话线或是光缆线等等;后者也可称之为代码层,它是指技术标准。传输协议之类对物理层与内容层加以控制的软件体系。虽然出于分析的便利将网络划分为内容层、逻辑层、物理层三个层次,但实际上这三个层次又紧密相连的。逻辑层上以开放源代码为内容的公共领域的实现同时要求物理层与内容层中也必须存在相应的公有领域。如果为网络交流提供基础的物质设施被特定的ISP或者是其它支配性的公司所把持,则无疑将阻碍逻辑层上开放源代码的传播与创新。另一方面,如果对内容层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它必定使代码的革新也受到强力法律的约束。逻辑层(代码层)是劳伦斯最感兴趣的层面。他认为谁控制代码谁就能控制整个INTERNET甚至整个社会。因特网中的代码分为两大类:封闭型代码与开放型代码。封闭型代码,包括人们熟悉的微软操作系统、浏览器、OFFICE等,它们由特定的创造者所有和控制,这些软件的源代码都被严格控制,不仅不公开,而且反对他人对之进行改动。基于这种控制,所有人往往能够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开放型代码最早也被称做自由软件,它的精髓就在“自由”二字之上。它的显着特点在于任何人都能够以未编译的形式获得软件,并进而对之自由的运行、拷贝、散发、学习和改进。开放源代码软件的所有人往往放弃依据现行知识产权能够获得的利益,所以自由软件价格低廉。开放源代码或者说自由软件在美国势头强劲,自由软件联盟 GNU中的自由软件种类己达几千种,着名的代表有操作系统 GNU Linux,语言系统GNU C++hr管理系统 Ingress等等。劳伦斯大力推崇开放型代码。他将这种代码比做知识产权被忽略的养子。开放源代码的所有人给予世界一个“普遍公共许可证”(GPL),因此人们可以依其方便自由的思考、改进、使用这些代码。这种自由的代码作为一种新的公共资源得以支撑逻辑层的创新与发展并满足网络使用人的需求,因此“开放的代码是唯一能够让人们看到的强大的理想。”基于劳伦斯支持开放源代码的一贯立场,他对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尤其是其中反规避条款大加鞭挞。反规避条款的具体内容是创建代码工具来规避被设定用来保护内容的代码是重罪。劳伦斯认为这一法案是好莱坞、RIAA等大型工商业集团喊叫运做的产物。它将代码变成了法律,限制了公共领域的范围,最终是以创新阻碍创新,违背了知识产权法的根本原则。劳伦斯认为法律自动介入技术竞争是不明智的,它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对社会发展有害无益。作为一个务实的法学家,劳伦斯不但提出了一系列与网络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还给出了相应的具体对策。从关注整个网络的角度出发,劳伦斯的建议涉及内容、逻辑、物理三个层面。在物理层的公有领域方面劳伦斯主张限制诸如AOL、TIME、WARNER之类的垄断策略;逻辑层公有领域则可通过改革公司及分配规则来维护;至于内容层则无疑应当由更为合理的知识产权法来规制。在《未来的观念》一书中他阐述了改革现行知识产权法的方案。该方案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现在对着作权进行终生加死后 70年的保护期限改为15年外加一个可续展的5年期限。(2)对出版物提供版权保护。(3)将对软件的着作权保护期限缩减为5年外加一个可续展的5年,并要求着作权人在期满后公布源代码。(4)允许在不损害原着作权人的条件下创造新技术或是传播机制,但新的创造人必须提供证明。(5)为音乐的分配提供特定领域的强制许可。(6)要求公司必须发布废弃的软件以便于他人能对之进行研究与革新。(7)限制利用合同和许可证的期限创设强大的财产权利。(8)为《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反规避条款设置公平使用的例外。(9)限制以商业性使用为理由提起的着作权侵权之诉。除着作权之外,劳伦斯在专利法也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1)延期许可不确定的专利,如商业方法、软件等,直到国会对它的商业利弊作出全面调查。(2)将高额的专利侵权赔偿改为合理的权利要求以及强制许可。(3)对于商业方法这类专利要求做更为宽泛的在先专利审查并缩减专利的期限。总体而言,劳伦斯的改革措施都致力于扩展与丰富公共领域的范围。他的最终目的在于在网络社会中保护自由的空间,抵抗特定强势利益集团垄断因特网、数字技术、保护网络创、使用者的利益。劳伦斯限制网络知识产权的主张受到了一部分技术人员以及网络使用者的。PAUL NDRESS 在书中将其誉为“数字权利英雄”,但也有一部分人反对劳伦斯的观点。实际上,劳伦斯虽然主张维护INTERNET使用者与发展中国家的福利,但他骨子里始终是一个保守的自由主义者,他从未试图否认市场经济在现代社会中的基础作用,他极力推动社会的互联与开放也是因为这样的社会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自由。自由始终是劳伦斯所有理论的最终与最高追求。法学界对其观点也提出了一些学术性批评。法学教授Ghosh在其文章中指出劳伦斯将知识产权法的目标定位为鼓励创新固然不错,但该法更为核心的目标却在于维护相关利益各方——创造者、企业以及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认识这一点就有可能矫枉过正,另外,Ghosh还认为劳伦斯关于公有领域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理论是含混不清的。公有领域如果为特定人所有,那么所有人不可能不出于自身利益对之加以控制。但Ghosh也承认劳伦斯在《未来的观点》一书中提供了一幅对INTERNET进行多层规划的法律蓝图。事实的确如此。劳伦斯的理论并不完善。但他最为重要的价值在于揭示了一种可能,展示了一种道路。中国知识产权法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研究方面起步都较晚。因此,国内知识产权学界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提高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在为加入WTO修订本国知识产权法之后,一些学者也曾指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准较高。但这些观点多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利益不利的角度出发,缺乏学理上的深入分析与理论上的说服力。劳伦斯限制网络知识产权的理论应当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网络社会里知识产权的调控强度最终是一个与分配正义有关的法学命题。只有以正义为准绳的法律规则才能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全方位推进社会的进步。□【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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