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在长春经营有一家商城,最近听说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需要交费,一个在北京的同行说他年交纳背景音乐使用费达九千多元。我不了解有关的情况,请作大致的介绍,谢谢。答:优美的背景音乐能美化环境,使人心情舒畅,所以经常被使用在宾馆,商场,酒吧等商业性场所内,背景音乐属于音乐作品,而音乐作品是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类别。什么是音乐作品呢?我国着作权法对音乐作品下的定义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依照我国的着作权法,表演权是着作权的一项财产权,它是指着作权人有权表演其作品的权利。着作权人可以自行表演其作品,又可以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表演权又可以细分为“活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的享有下列专有权利:(1)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2)授权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该款(1)所述即为“活表演权”,其(2)所述为“机械表演权”。不难看出,您在商城内播放背景音乐属于对音乐作品机械表演的范畴,用于商业性用途须事先取得许可。按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若作品已经出版,则使用者事先可以不征得着作权人许可,但事后应支付报酬。只有在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等几种情况下,才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也无须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在以经营为目的的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需要支付使用费的。依照国家版权局批复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着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规定,背景音乐的使用者,必须先到音乐着作权协会领取音乐作品许可证并支付一定报酬后,才能成为音乐作品的合法使用者,否则就对音乐作品着作权人构成了侵权。对于侵权人,将会面临两种惩罚的方式:一种是由版权局对违法使用者进行行政处罚;另一种就是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所以,贵商城若使用音乐作品作背景音乐,出于遵纪守法更是出于尊重着作权人劳动成果的态度,应该到当地的音乐着作权协会办理有关的手续。□【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