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春燕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一般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版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在美国,平行进口的反对者通常以“灰色市场商品”(Gray Market Goods)指称平行进口商品。根据美国判例法,“灰色市场商品”的含义为:“未经美国商标所有人同意而进口至美国的在美国境外制造,并贴附有效的美国商标的商品”。1“平行进口”具有以下特征:其一,被进口的产品与特定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或着作权相关;其二,被进口的产品有着合法的,即系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之人投放于出口国或地区的市场,因此,这类商品又被称为“真品”(Genuine goods);其三,被平行进口的产品以低价与进口国或地区市场上原有的同一版权产品、专利产品或商标产品展开竞争;其四,在进口国或地区存在反对平行进口的相关权利人。如今,在国际市场上,平行进口现象极为普遍,以至于被视为一种产业。2平行进口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本文仅仅撷取其中的一个侧面,即平行进口的发生机制以管窥平行进口问题。一、多边贸易体制——平行进口发生的制度性前提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双边尤其是多边贸易谈判的开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逐渐减少。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目的是“在不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3从1948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出现,多边贸易体制已有50多年的历史。这一体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第一,非歧视原则,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他们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一国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他们‘国民待遇’”。第二,自由贸易原则,即“通过谈判使贸易壁垒不断减少”,使贸易更加自由。第三,可预见性原则,即“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包括关税、非关税壁垒及其他措施)不会随意增加;在WTO中,越来越多的关税税率和市场开放承诺得到约束”。第四,竞争原则,即不鼓励采用像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这类“不公平的”做法,鼓励形成更具竞争性的国际市场。4减少贸易壁垒是实现更自由贸易的最显着的方式之一。贸易壁垒主要包括关税以及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禁令或进口配额等有选择地限制数量的措施。自从1947年-1948年GATT创立以来,已经进行了8轮贸易谈判。其中,前5轮谈判所涉及的议题均只有一个,即关税,后3轮谈判虽然增加了其他议题,但是关税仍然是最重要的议题。此外,非关税措施也被列入最后两轮谈判的议题之中。由此可见,降低进口产品的关税是GATT以及后来的WTO所管理的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内容。除了减少贸易壁垒以外,多边贸易体制的参与方有关不增加贸易壁垒的承诺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各成员同意开放其货物或服务市场就意味着“约束”了各自的承诺。截止20世纪80年代晚期,工业化国家的工业品关税稳步降至6.3%左右。战后的第一个10年中,世界贸易的年平均增长率约为8%,这一高增长率部分得益于贸易壁垒的减少。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之后,随着关税的进一步大幅度降低,世界贸易的增长率将更为可观。根据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关税减让将在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的5年时间内完成,届时其工业品关税将被削减40%,平均税率将从6.3%降至3.8%。征收高关税的产品数量将会很少。对于从各个渠道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产品,征收高于15%税率的产品的比重将从7%降至5%,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高于15%税率的产品的比重将从9%降至5%。而1997年达成的2003年第1期。7 Cf. Jay Dratler Jr.: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Journal Seminars-Press �1.01-1.03.8 Cf. Brian Toyne et al Global Marketing Management A Strategic Perspective Allyn & Bacon 1989.9 See S. K. Verma ″ Exhaus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Free Trade-Article 6 of the TRIPs Agreement″ 29 IIC 534549.10 见Rothnie Parallel Imports Sweet & Maxwell1993 p572.【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