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局机关有关处室:为提高本市出租汽车安全、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特制订《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设定系统的功能性能准入条件,以规范产品市场,引导技术发展。现将该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的基本结构、功能、性能要求以及安装和试验方法等。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出租汽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19056-2003车载行驶记录仪QC/T 413-1999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系统平台能够向出租汽车提供调度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信息系统。3.2 车载智能系统安装在出租汽车上,从事车辆状态、营运和调度指令等信息采集、处理和传输的专用hr系统。3.3 营运信息在出租汽车营运活动中,由出租汽车计价器采集的营运车辆、日期、行驶公里、载客公里、空驶里程、等候时间、上下车时间、营业收入等信息记录。4 要求4.1 基本结构4.1.1 结构组成车载智能系统应由主机及其I/O设备、服务信息显示屏、车载免提电话、报警装置、像头、信号及电源连接线缆等组成。4.1.2 主机及其I/O设备主机应配置主控模块、数据存储模块、定位模块(包括天线)、无线通讯模块(包括天线)和电源模块等部件。a)主控模块主要完成系统数据中央处理和存储。b)定位模块接收定位系统的定位数据。c)无线通信模块用于车载设备与系统平台之间的数据或语音的无线通信。d)主机I/O设备主要由键盘和操作提示屏组成,其中键盘用于用户信息输入;操作提示屏用于参数或指令的信息显示。e)主机电源应取自车辆电源,标称电源电压可为DC12V。4.1.3 服务信息显示屏用于计价器相关营运信息显示和交通信息、新闻信息、公告信息等信息发布。4.1.4 信号及电源连接线缆a)连接电源正极的导线应使用红色,连接电源负极的导线应使用黑色(或屏蔽线)。b)接线要用线夹、电缆套和电缆卷固定好,避免接触到可能损伤导线绝缘的部件。c)其他信号线的颜色、线径参考相应的汽车电器标准。4.1.5 系统接口应可与传感器、计价器、信息服务屏、车用监视系统、客流采集设备等部件相连。应具备汽车总线网络方式连接。4.2 功能4.2.1 车辆智能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车辆定位、业务调度、安全防范、车载通信、数据存储、系统控制、信息服务和智能导航。4.2.2 车辆定位采用综合定位模式。以一种跟踪定位方式为主(例如GPS),其他定位方式为补充。在进入主信号盲区或信号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辅助定位模式。有效定位范围应涵盖长江三角洲地区。车辆定位信息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a)常态下,按设定的模式上传时间、位置、速度等参数。b)接受系统平台指令或突发情况下,向平台回传一次当前时间、位置、速度、方向和运行状态信息。4.2.3 业务调度应能实现如下操作a)驾驶员登录/签退:登录通过输入准营证号及密码完成;离车做签退操作。b)调度信息接收/抢标/互动回复/保存:在同时有多方业务发往同一车载系统时,由车载系统负责协调可能产生的冲突,同一时刻只能接受一方业务。c)显示系统平台下发的业务文字信息。d)通过菜单操作,选择将已定义的常用事件短语发送给系统平台,不论发送成功或失败,屏幕都应有明显提示。4.2.4 安全防范4.2.4.1 紧急求救和防盗反劫触动报警开关后,可向系统平台连续报警,周期性报告车辆位置;操作提示屏状态窗中应出现报警图标,同时将报警状态时存储的图像信息传至系统平台,可根据指令打开单向语音监听装置。报警状态可由系统平台解除。4.2.4.2 违规行驶记录应能完整记录发生超速行驶/超时行驶/超时停车/越界行驶/越时段行驶的信息,并能根据要求上传到系统平台,并在操作提示屏以文字和语音警示。4.2.4.3 超速行驶监控车辆超速连续行驶10s应立即生成超速数据。超速数据包括超速起讫时间,超速位置,最高车速和平均车速等信息。应能接受系统平台的车辆超速参数值设置,能根据设定执行;超出设定时将上述数据自动记录在相应存储区内,并上传。4.2.4.4 车辆监听收到监听指令,电话应不振铃,但可立即接听,语音应被切换为单向,即系统平台能听到车内通话。4.2.5 车载通信车载通信设施应能与主流无线通信网络(如CDMA、GPRS)进行数据和语音通信,实现与系统平台之间的调度和服务信息的上传和下载。车载系统各设备之间采用汽车总线网络(如CANBus 2.0及其以上)进行数据通信;出租汽车计价器与车载系统通信协议应符合出租行业有关计价器接口的要求。4.2.6 数据存储以下数据应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中。a)轨迹记录:至少能存储5000个采样点的信息。b)车辆状态信息存储:应自动记录车辆运行状况和系统设置参数(如自检状况记录、报警记录等)。c)营运数据存储:接收计价器输出的营运信息,至少能保存120差次的营运数据。d)图像数据存储:至少能存储20M字节的图像数据。4.2.7 系统控制a)通信模式自动切换,如GPRS和SMS切换。b)远程参数设置,主要包括:1)监听电话号码2)系统平台主、副域名或IP地址3)服务器端口号4)电话复位号码5)空、重车超速限制值6)位置上报方式(按时间或按距离)7)最长通话时间8)每日最多通话次数c)车载免提系统语音清晰,使用权限可远程控制,能存储通话时间和号码,限制呼入、呼出。呼入/出电话号码簿由系统平台远程下载,车载电话根据此号码簿进行呼入/出。d)系统自检,开启时能对内部主要模块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测,并通过操作提示屏显示正常或故障信息。e)IP地址及域名自动切换。f)系统睡眠和远程唤醒。g)软件无线下载升级:固件程序可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远程下载,下载后进行验证并自动升级。h)自动重新联网:断线时能重新建立网络连接;出现死机能自动复位。i)服务信息显示屏的开关及其显示内容选择可按乘客需要由驾驶员设置。4.2.8 信息服务a)显示计价器相关营运信息。b)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行驶轨迹。c)提供交通信息、新闻等媒体信息服务。d)提供与无障碍相关的信息服务。4.2.9 智能导航4.2.9.1 信息采集a)自动采集路段平均车速。b)自动采集途径的未知道路信息,并发送给系统平台。c)自动采集客流信息。d)实时计算与叫车地点的实际距离或抵达时间。4.2.9.2 静态与动态导航a)可根据街道门牌号码查询、小区查询、单位查询等方式确定目标位置,并给出较佳到达路径的画面或语音提示。b)可从系统平台接收电子地图增量信息,并自动下载某一区域的电子地图。c)接收和显示实时交通数据,实现道路状况以及道路管制信息的无线数字接收并在电子地图上显示。d)由道路状况信息计算当前位置到目标位置的最优路线,并用画面或语音提示。4.3 性能要求4.3.1 显示与操作4.3.1.1 主机应通过操作提示屏显示各种文字信息和系统状态信息,可具有多种不同的提示声音来分辨不同操作及业务提示。操作提示装置上至少配备确认键、上下移动键、取消键和业务键等便于操作的按键。4.3.1.2 提示音种类a)按键提示音。b)信息发送、驾驶员登录成功或失败提示音。c)业务调度信息提示音。d)收到文字消息提示音。4.3.1.3 操作提示屏显示内容a)无按键操作时,默认显示车牌、当前登录驾驶员的准营证号、实时行驶方向、实时日期时钟、无线通讯网络的信号强度和状态、卫星信号强度及定位是否有效、空车或重车状态、报警状态等信息。b)通过操作按键应能实现如下内容显示和操作:1)系统内保存的调度文本信息2)当前的调度信息3)已完成的调度信息4)已取消的调度信息5)系统内保存的公共信息6)快捷文本短信7)系统特征参数8)通信参数如IP地址、端口、域名等(根据权限)。9)电话号码簿4.3.1.4 操作按键应满足以下要求a)键数、标注和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由按键修改系统特征参数时应有鉴权措施。b)可完成快捷信息上传。4.3.2 主机电气性能4.3.2.1 电源与功耗要求:供电标称电源电压为12V时,电源电压在8V~18V范围内波动时均应能正常工作。功耗应在20W以内;待机时,功耗应在1W以内。4.3.2.2 短路、反转极性、过电压、断电等保护以及其它电气性能应符合GB/T19056-2003的要求。4.3.3 音频a)额定工作状态下输出功率不小于1 W。b)音量可调节。c)车内0.5米范围内话音清晰而连续,驾驶员讲话要能清晰上传。4.3.4 操作显示屏显示的每个汉字尺寸不小于6.5�6.5毫米,每一屏显示字数不小于48个汉字。4.3.5 信息服务屏分辨率宜不小于320�240,颜色18位以上,尺寸不小于6.4英寸,宽视角高亮度的TFT-LCD。4.3.6 工作环境a)工作电压(标称DC12V)8V ~18Vb)工作温度-10℃~ 70℃c)存储温度:-40℃~ 85℃d)工作与贮存湿度: 30% ~ 90%4.3.7 主机及其I/O设备工艺要求防尘等级、防水等级分别不低于GB4208规定的IP5X和IPX3要求,气候环境适应性、机械环境适应性、自由跌落和抗干扰能力不低于GB/T19056-2003的要求。4.3.8 外壳防护等级符合QC/T 413-1999 3.7中IP34的要求。4.3.9 通信接口采用以下类型标准接口电路:a)独立的RS232接口,RS485(1个)。b)CANBus(2.0及其以上)。c) 空车灯电平信号接口(1个)。d)LCD或VDF接口。e)IC卡接口及RS422。g)预留图像录接口。4.3.10 数据通信协议车载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数据通信宜采用成熟、安全的主流通信协议(如TCP/IP协议簇)。4.3.11 定位信号a)定位资料更新频率:每秒一次。b)定位精度(位置):10米2D RMS。在高架路下、隧道内、高楼之间应具备一定的定位补偿能力。c)速度分辨率0.1 m/s。d)极限速度515 m/s。e)极限加速度5g。f)极限震动20 m/s。g)重新捕获时间1s。h)首次定位时间:自动初始化120s,冷启动45s,热启动12s。i)并行不小于12通道。4.3.12 电子地图指标采用标准的城市交通地理信息地图,可自动下载某一位置附近的地图数据;内容涵盖交通、重要企事业单位、景点、标志建筑、酒店和文化娱乐场所等信息。4.3.13 系统可靠性主机平均无故障时间>8000小时;系统入网故障率小于3%(含设备故障或定位、通信故障等)。4. 3.14 网络传输性能主机能接受系统平台的网络性能测试,收到系统平台发送的测试包后能按规定格式应答。通信效率尽可能高,位置报告的通信量应在100字节以内(含传输确认内容)。a)传输速率:100次测试中能维持1Kbps或更高速率的不低于95次。b)网络延迟:100次测试的平均网络延迟时间小于2 s。c)平均丢包率:100次测试的平均丢包率小于5%。d)误帧率小于1%,掉话率小于3%,呼叫建立成功率大于90%。4.3.15 数据安全性应从硬件、数据存储、数据传输等方面防止采集数据被篡改。原始数据可加密存储,并经授权认证后才能进行数据操作;数据传输可加密。5 试验方法5.1 一般要求如未标明特殊要求,所有试验均在下述条件下进行:a)环境温度:主机及其I/O设备-10℃~ 70℃操作提示屏-10℃~ 60℃b)环境相对湿度:45%90%c)供电电压为标称电源电压5.2 物理结构性能检查检查结构组成应符合4.1.1和4.1.2的规定。5.3 电源和电气部件检查检查连接线、接插口等应符合4.1.4和4.1.5的要求。5.4 电气性能测试气性能测试应符合4.3.2的要求。5.5 功能检查5.5.1 车辆定位检查选择一个有明确地理位置的地方,当车辆经过该地方时,检查受测设备的数据。结果与标准值相比,误差应小于10 m。具有定位模块供应商的技术规格书。5.5.2 数据存储检查人为使设备断电1天,然后恢复供电,结果应符合4.2.6的要求。5.5.3 车辆调度测试对试验用车进行一天的营运调度,结果应符合4.2.2和4.2.3的要求5.5.4 车载通信检查随机进行与系统平台的双向语音数据通信,结果应符合4.3.14的要求。5.5.5 车辆安全防范测试在试验用车上进行违规行驶试验以及防盗报警试验,结果应符合4.2.4的要求。5.5.6 系统控制检查参数设置、软件升级、远程控制、通讯模式切换、设备自检、网络断线等测试,结果应符合4.2.7的要求。5.5.7 信息服务功能检查通过主机向显示设备发出各类待测信息,结果应符合4.2.8的要求。5.5.8 智能导航功能检查对试验用车进行一天智能导航测试,结果应符合4.2.9的要求。5.6 操作提示功能检查接通标称电源电压,检查系统主机的操作面板及提示屏,各项功能应符合4.3.1的要求。5.7 通信接口检查检查通信接口电路应符合4.3.9的规定。5. 8 数据安全性检查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检查原始数据安全性,应符合4.3.15的要求。5.9 气候环境试验、机械环境试验、自由跌落试验、外壳防护等级试验和抗干扰试验试验方法与结果应符合GB/T19056-2003的要求。6 安装6.1 系统安装应遵循以下原则:a)不影响车辆性能和运行安全。b)当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数据读取操作时,无需拆除车辆内的其他装置就能进行。c)显示效果便于观察。d)能便利、安全地进行维修。e)所有对外接口均应采用锁紧结构。6.2 主机及其I/O设备6.2.1 安装位置应能防尘、防潮湿等。6.2.2 主机安装在仪表板上或驾驶员座位背后空档处,保证车载设备在振动情况下能正常工作。6.3 显示屏a)操作提示屏应安装在驾驶员方便操作的位置,一般选择驾驶员右前方仪表台处,接插线不能影响对仪表台其它设备的操作。安装后,需要专用工具方能拆下。b)服务信息显示屏应安装在方便乘客观看的位置,安装后,需要专用工具方能拆下。6.4报警开关应装在车内既便于报警又不易误动的隐蔽位置。6.5线缆布置各种线缆要隐蔽敷设在地板胶下面或封条内槽的空隙处,线缆要顺势自然敷设,严禁缠绕绞股或用力拉伸线缆。各种线缆的最小弯曲半径≥线径�2。7 推广应用条件7.1 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应由电子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测试认可报告。7.2 产品试装应经市交通局认可机构的实车功能测试认可。7.3 有3个月以上路试情况良好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