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将影作品定义为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影作品同美术、地图、文字等作品一样是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影作品的法律特征影作品的法律特征是影作品成为着作权保护客体的要件。首先,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过程,人们通过照片来表达拍者对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对事件的敏锐触角及灵活果断的反应。因而,影作品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其次,影作品的影像是一种符码化的信号,通过其中的知性信息,使观看者受到触动、感染和震撼。因此,影作品具有可感知性。再次,影作品可以通过翻拍、打印、冲洗等方式无限制地被客观再现、传播。因而,影作品具有可重复性。最后,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影作品必须是在创意、取景、造型、构图、暗房技术和图像中的任何部分富有独创性的作品。一张照片成为影作品的关键不在于其影对象、影目的、影方式等因素而在于照片的独创性。不具有独创性的照片只是照相机完成的机械性过程取得的结果,不受法律保护,而对影作品进行翻拍是复制行为,也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享有着作权。所以,影作品具有独创性。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月票的照片、护照照片合作影作品的着作权归属合作影作品,是指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的影作品。我国着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共同享有。合作影作品又可分为可分割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合作作品。可分割合作作品是指影作品的着作权可以分别单独成立的合作作品,对各自所创作的具有独立意义的部分享有着作权。例如,几个人为了同一个主题,利用同样的素材,共同创作了一个系列影。他们对该系列影共同享有着作权;同时,又对自己的影作品享有单独的着作权,只是行使单独的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和其他的着作权。不可分割合作作品是指每个部分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任何一部分都不能单独成立的影作品。不可分割合作作品的着作权由全体合共同享有。如果两个人共同创作的一幅影作品中,由两个人事先约定,又共同研究过拍构思、拍对象、共同选择拍角度、共同设计用光等,这样的影作品则不可分割,行使着作权时必须征得全体合作的同意。职务影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我国着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影作品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个人职务作品,是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单独创作的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基本相似,仅有是否为了履行公务一点区别。2、合作职务作品,是指同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内部若干成员在履行公务时以进行共同的创作活动为目的而创作的作品,它具有浓厚的自然人创作的色彩,署名也为自然人。3、法人职务作品,是指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并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的作品。常见的法人职务作品有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说明、hr软件、地图等,影作品较少见。个人职务作品和合作职务作品的着作权都归所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影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影作品。但是,如果在影作品完成两年之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可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所获报酬由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影作品是否向付酬,由双方签订合同解决。这里所称的完成作品的两年期限,自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三、有关影作品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行政方式以行政方式解决,是指政府主管机关即着作权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解决着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对着作权的行政执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特色之一。行政解决方式较之程式化的司法渠道,具有直接交易成本较低而效率较高的特点。这在当前司法资源短缺的情况下确是一种优先选择。它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平衡了各方面因素和利益,创造了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从特定角度促进了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二)司法方式司法处理是指采用法律手段,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罚着作权侵权行为,并解决在着作权法律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司法处理是最有权威、最有效、最高形式的方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不可变更的司法处理的结果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对着作权法的贯彻实施和着作权利的保护来说,司法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