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革命的结束如同其开始一样令人惊奇。没有人预料到网络会产生创造力的大爆发;也没有人预料到这种爆发又会如此快速而深刻地销声匿迹,就如同流星划过天际倏忽而逝了无踪影。在保护私有财产的名义之下,一系列新法律和法规的出台,正在肢解着为全球创新提供基础设施的因特网。这场革命的兴起和消失都不难理解。难点在于接受因特网演变的教训。虽然因特网产生于美国,但它的成功所产生的理念却与美国固有的关于财产和市场的理念相去甚远。正如耶鲁法学院教授卡罗尔罗斯所言,美国人的头脑中根植着一种观念,即当这个世界为私人所瓜分,而且市场完全支配私人财产时,它才处于最好的管理状态中。但是因特网之所以产生,正因为它的核心资源不是被私人财产所有者瓜分的。相反,因特网的核心资源处于“公有领域”(commons)中。正是公有领域促成了我们在因特网上看到的大创新。而封杀这一公有领域会带来因特网的消亡。这一公有领域根植在最早的网络建筑结构中。它的设计保证了多元化创新的权利。正是这个创新公有领域 innovation commons 使得美国国内及外国网络上的种种创新得以产生。我们现在所熟知的许多创新都是由那些自由地在公有领域活动的外国发明人创造的成果。决策者需要明白,这种建筑设计对于最早网络上的革新和创造力非常重要。因特网的潜力正在逐步被认知,特别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那里商业和创新所需要的“真实空间”既不自由也不开放。然而许多旧的思维方式正在尽力促使美国修改这一设计。对因特网最早核心的改变会威胁到网络各个方面的潜力,会减少改进和创新的机会。这种转变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反革新会渐渐瓦解因特网的潜能。旧势力的卷土重来同新势力的崛起本身一样历史久远。很久以前马基雅弗利曾说:“创新使所有在旧体制下兴旺的人变成其敌人,而那些可能在新体制下发达的人则只会为改革提供些许支持。”这话在应验了。那些在旧体制下兴旺的人受到了因特网的威胁。而那些可能在因特网时代发达的人还没有起来立新除旧。他们是否会采取行动还是个疑问。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他们会行动起来的任何迹象。中立地带“公有领域”是指相关圈子里的每个人都拥有平等接触机会的资源。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不被控制的资源。对资源的严格控制有两种,私人财产控制和政府控制,只有特定的主体可以支配它。但“公有领域”不会受控制的。中立的或平等的限制可以加诸于它(比如说,进公园要买门票),但这不是所有者设定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公有领域的资源处于自由的状态。“公有领域”是所有文化都具备的特征。它们对于美国之外的文化尤为重要,比如说瑞士和日本的公共所有权系统和菲律宾的免费滋养社区。但在美国的文化中,“公有领域”是被当作有缺陷的资源的。就象生态学家加瑞特哈丁所描述的一样,它们是具有悲剧色彩的东西。无论公有领域在何处存在,人们的目标都是要关闭它。在美国人的灵魂深处,“公有领域”是毫无必要的历史遗迹,只要有可能,就应清除。在大多数时间里,对许多资源而言,对于公有领域的偏见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当资源被置于公有领域时,个人就会过度消费,乃至因此而枯竭。但对某些资源而言,这种偏见是盲目的。某些资源不属于“公有领域的悲剧”。因为这些资源是无法被耗尽的(无论我们如何使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或如何复制罗伯特弗洛斯特的诗“新罕布什尔”,这些资源依然存在)。对于这些资源而言,挑战在于如何激发资源的供给,而不是如何避免资源被耗尽。激发供给的问题完全不同于耗尽的问题,混淆这两者只会导致决策失误。当涉及到因特网时这种混淆就显得十分尖锐了。因特网的核心是由大规模的hr和通信网络结合而成的一种新型装置(人们选择它的时候并不清楚有什么后果)。这种在1984年被网络专家吉洛姆沙哲、大卫克拉克及大卫瑞德称之为“端到端” end-to-end argument的设计影响了把“智能”安装在网络哪里的选择。传统的网络通信系统将智能放置其中,从而在网络中进行控制。因特网以前的网络是“聪明”的,它是被那些确信自己知道如何使用网络的人设计出来的。但是因特网是在电脑科学形成一种不同哲学的时候诞生的。这种哲学自居谦逊,而非无所不包。并且网络的设计者对网络的各种用途并没有清楚的想法,因为它建议不要对网络本身预设太多,而应该让网络在实践中根据端点应用程序 的实际需要而自由发展。这种新设计的动机是非常灵活的。它带来创新的后果。因为创新者们将不同的程序或内容在网上传输前无须网络所有者的同意,创新者在发展新的联系方式上享有自由。网络也不关心所有的信息包是否都到了另一端。网络是“最好的努力”5;额外的任何东西都是由两端的应用者提供。就象一个高效的邮局,系统只是把信息送出去。既然网络的充分应用并没有偏向于任何个人使用者和机构,那么互联网对于新的创造保持开放。万维网也许是最好的例子。万维网是1990年末,hr科学家蒂姆博纳斯-李在日内瓦的欧洲原子研究组织实验室里创造出来的。博纳斯-李想让网络的使用者容易地获得放置在网络各处的文件,因此草拟了一份能将放置在网络各处的文件之间建立起超文本链接的协议。因为是从端到端(end-to-end),这些协议能够放在因特网最初协议的上一层。这意味着因特网就开始包容万维网了。假如网络无法兑现端到端设计——举个例子,就象许多人在1980年想要的那样,假如其结构的优化设计偏向于电话系统——那么万维网就不可能出现。这种端到端的设计是因特网的“核心”。如果我们可以想象出网络是一层层的建构起来的,那么这种“端到端”的设计就是由一套在因特网的中间层(我们可以称之为逻辑层或代码层)运作的协议创造的。在代码层之下是物理层(即hr和将它们连接起来的线路),在代码层之上是内容层(即通过网络而获得的资料)。并非所有层次都是公有领域。在物理层上的hr是私有财产,不是“公有领域”意义上的“免费”资源。许多网络上提供的内容也是受版权保护的,它也不“免费”。然而在代码层,互联网是公有领域。根据设计,这一层提供的用于创新的资源不受任何人控制。个人控制物理层,决定机器或网络是否和互联网连接。但一旦连接上了,至少根据互联网的最早设计,网络上可用于创新的资源仍然是免费的。其他大型的网络没有这样一个免费的代码层。在全球电信业垄断经营的历史上,对电信平台上的革新都是受到严格控制的。在1956年,美国AT&T成功的说服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禁止电话接收者使用一种可以阻止听筒噪音的塑料杯子,理由是该公司拥有在电话网络上进行革新的独占权。如果电话公司继续维持这样一种控制的话,因特网肯定只是受政府支持的研究者们的不知名的工具。如果一般大众没有通过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SP)接入网络的话,因特网绝对不会象这么发达。然而这一连接的权利并非预先规定好了的。在这里,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个偶发事件起了重要作用。正当互联网出现时,电话垄断被搬入另外一种政府管制模式。以前,电话垄断从实质上说是按自己的意愿自由控制线路。从1960年代末期开始,尤其是1980年代,政府开始要求电信企业中立地运行。政府首先规定电信公司应该允许用户预装可以连接到网络上的设备(比如调制解调器),其次要求电话公司允许其他人使用他们的电话线。这种规则在全世界的电信企业中也是罕见的。在欧洲乃至世界各地,电信公司都有权控制线路的使用,也没有遇到为加强竞争而命令必须允许他人接入其线路的强制行为。这样在其垄断性行业中,竞争的体制就没有扩大。但是当美国在1984年肢解AT&T公司时,后来分成的公司就不再有限制其他公司使用它们的线路的权力了。而且当ISP使用当地的贝尔公司的线路以便使客户接入因特网时,贝尔公司被要求提供平等的服务,不允许厚此薄彼。这就使因特网接入服务方面形成了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就意味着电话网络无法对因特网这一新技术进行战略排斥。这样,通过市场竞争,一个端到端的机制就在电话网络的物理层面诞生了,这也意味着端到端的结构有可能在物理层之上设置。这一创新的公有领域就这样通过规定放置在物理结构之上了。电话系统的公有领域传输规则确保该系统不能歧视互联网这一新兴的竞争者。并且通过其端到端的结构创造出来的互联网本身,确保了没有任何特定的应用程序或使用能歧视任何别的创新。中立性存在于互联网的物理层和代码层当中。因特网的内容层面也存在一种重要的中立性。这一层包括网络上(下转第60页)(上接第52页)传输的所有内容,比如网页、MP3、E-MAIL、网络视频,还包括网上运行或供给的应用程序。这些程序不同于代码层的协议,它综合起来指TCP/IP协议(包括万维网协议)。而TCP/IP协议是被奉献于公有领域的。但是这些协议之上的代码不是属于公有领域的。相反,它可以分为专有和非专有的两类。专有的包括大家熟悉的微软操作系统和万维网服务器,还有其他软件公司的一些软件。非专有的包括开发源码和自由软件,典型的就是LINUX(或者叫GUN/LINUX)操作系统、APACHE服务器,还有其他一些在网络上运行的开放程序。非专有代码在内容层面创造了一个公有领域。这里的公有领域决不是一个具体的程序可以提供的资源,比如一个操作系统或万维网服务器的功能。这一公有领域还包括可以被利用和修改的软件源代码。开放的资源和自由软件(简称“开放代码”)必须与源代码一起公开。源代码必须可以为他人免费掌握和修改。这一内容层面的公有领域意味着其他人可以掌握和完善开放代码和自由软件。这也意味着开放代码不能被独揽从而对抗任何特定的竞争者。开放代码可以一直被后继者修改。因此,它在后继的使用中依然保持中立。在开放代码计划中是没有所有者的。通过这种平行于代码层的端到端原则,开放代码促进了创新的多元化。开放代码保证了一个中立的平台存在。这反过来又激励创新者继续建构那个平台,因为他们无须担心这一平台会对他们不利。开放代码在内容层面为创新建构了一个公有领域。就象代码层的公有领域一样,开放代码增加了创新的机会,保护创新不被竞争者的战略遏制行为所吞噬。总之,免费资源激发了创新。(未完待续)【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