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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黑客案宣判 缺证据法院判其不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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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4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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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构成侵权的刘某向原告象征性地赔偿1元人民币,原告雅博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因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黑客的入侵给其造成的损失,驳回其索赔请求。案情回放 网站三次被黑索赔1万元去年6月26日,雅博公司与紫文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紫文公司制作“旅游新闻网”的前台页面和开发后台程序。去年9月27日,雅博公司给紫文公司发了一份“关于《网站建设合同》问题的函”,但紫文公司没有任何答复。同年10月16日,旅游新闻网一位负责人发现旅游新闻网被“黑”,主页上全是英文,遂让网站技术人员进行修复。10月18日和10月21日,黑客先后又攻入网站,警方很快找查到,原来是紫文公司员工刘某通过公司联网电脑,未经允许对网站首页进行了修改。警方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刘某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雅博公司遂将该公司及其员工推上了法庭被告席,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商誉及经济损失10000元。本案焦点原告索赔是否有证据被告紫文公司辩称,原告提出了赔偿10000元经济损失的请求,但未举证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的依据,且刘某的个人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与紫文公司无关。法院认为,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紫文公司的侵权损害行为的存在,紫文公司辩解理由充分可信,对原告请求紫文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结果一审:被告象征性判赔1元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某是该科技公司员工,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是经公司授意或与公司共同侵权,所以该科技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没有举证量化其损失,加之法律亦缺乏网络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之规定,因而对于损失的具体金额难以认定,故判决刘某应向原告象征性赔偿人民币1元为宜。二审:驳回原告索赔请求宣判后,成都雅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随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判令紫文公司与刘某共同赔偿雅博公司商誉及经济损失10000元。成都中院二审认为,雅博公司请求赔偿商誉损失缺乏事实根据,且未提交其修复网站所产生的费用证据。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雅博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马黎明 实习生 谭先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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