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即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谈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在用“密不透风”来形容都不为过。从1983年的报道,浙江纳爱斯公司的商标“雕”牌,是近年来在洗涤用品洗衣粉、肥皂中崭露头角的驰名商标,但该企业却随意在其生产的牙膏上也注了“中国驰名商标—雕牌”,此举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同样也是被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格兰仕”,其公司也将在微波炉上的驰名商标移植到了才开发不久的空调上。两家公司最终都受到国家工商总局的严惩。3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的驰名商标所有者到底怎么了﹖众所周知,作为已经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信誉并能够给企业带来大量利润的驰名商标,长期以来一直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假冒驰名商标的现象屡禁不止。但是驰名商标所有人自己将其所拥有的驰名商标,不经合法程序而任意使用于自己生产的其他商品之上的现象,作为驰名商标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值得深思。下面就从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根本目的——权利的平衡,现行法律规定等方面对此现象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从法律制定的根本目地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一定合法期限的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进而使其公开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例如:设立着作权,是为了更好地让着作权人创作,从而再将作品广泛向社会传播,促进社会文化的整体发展;设立专利权,则是为了让专利权人更加积极地去创造,从而通过促进其公开发明创造来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设立商标权,也是为了能够让商标权人生产出名副其实的高质量产品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可以说,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一直是知识产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平衡的角度看,驰名商标所有人经社会公众认可,由国家行政机关审核、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已经是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给予了极大的社会肯定。而且驰名商标所有人又可凭借驰名商标,扩大商品的市场份额,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可以说,此时法律的天平已经明显倾向了驰名商标所有人。而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还盲目、随意地将已颇有名气的驰名商标不经任何合法程序转移到其新开发的商品上,固然对其本身而言,可以借助驰名商标的名气扩大影响,降低一系列成本,占据市场主动。但从长远来看,当广大消费者获悉内情后,驰名商标所有人必将亲手葬送自己辛苦拼搏而获得的驰名商标。正如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史密斯曾说的,“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商标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并最终损害商标的销售力。”况且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依照我国2002年5月26日,第3版。3 马秀山,2002年5月31日,第1版。4 谢新竹,2002年5月26日,第3版。5 曾陈明汝,着:《专利商标法选论》,台北三民书局,1997年出版,第162页,刘晓军,《商标淡化的若干问题研究》,《电子知识产权》2002年第4期,第45页。【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