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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条件下的着作权审判的基础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3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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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着作权法已于2001年10月27日公布和施行。修改后的着作权法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为着作权人和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予以保护,使法院审理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纠纷案件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此之前,法院已审理了一大批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纠纷案件,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依据现行民法及当时的着作权法的原则和原理,结合新技术的发展,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解决方案。虽然修改后的着作权法对与网络有关的着作权的基本问题作了充分明确的规定,法院所提出的意见和方案似乎已无足轻重,但是,回顾和总结以往法院对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深入研究其裁判的法律适用和法律依据,我们仍然可以从中获得不少启发和教诲,这对于我们以后正确审理好新技术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案件将会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一法院对网络环境下一些着作权问题的确认互联网络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在我国出现,但发展相当迅速。1999年始,一批与数字技术相关的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纠纷案便涌到了我国各地法院。在迅猛发展的网络技术面前,我国的着作权法显得相对滞后。限于当时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制定于1990年的我国着作权法基本上没有对数字和网络技术作出任何反映,基本上没有有关网络环境下调整着作权法律关系的规定。我国法院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受理和审结了不少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纠纷案件,对其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也适时地做出了司法解释。海知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53、54、56、57、58、70号民事判决书。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83、184、185、186、187、194号民事判决书。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知初字第53、54、56、57、58、7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83、184、185、186、187、194号民事判决书。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83、184、185、186、187、19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知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8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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