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足联”或“FIFA”)作为世界杯足球赛这一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体育赛事的发起人,一贯高度重视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并在该赛事超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FIFA对“FIFA”、“世界杯(WORLD CUP)”、“FIFA 世界杯”、历届世界杯赛事名称(如“FRANCE98”)、官方徽章、官方吉祥物和 FIFA世界杯奖品等,均在世界上许多地区注册了大量商标,以切实维护其知识产权。早在1974年世界杯前,FIFA与阿迪达斯公司创始人阿道夫之子赫斯特戴斯勒就签定了协议,授权赫斯特经营的国际体育与休闲公司(以下简称“ISL”)为FIFA的独家营销代理,并负责对FIFA知识产权的保护。FIFA通过其市场开发授权活动(实际即为知识产权的许可)不仅极大推广了FIFA的影响,而且创造出了巨大的商机,FIFA也获得了相当可观的收入。例如1994年的FIFA世界杯,仅仅依靠零售业便实现了5亿5 000万美元的收入,而1998年FIFA世界杯更是获取了12亿美元收入。对于2002年FIFA世界杯而言,虽然具体数字尚未公布,但保守估计其收入总额也在上届之上。国际足联的上述做法,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如出一辙。实践有力证明,对于任何体育赛事的成功举办与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极为关键的环节。当世界于上世纪末进入网络时代后,FIFA又毫不犹豫地将其知识产权保护延伸到虚拟世界。当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底推出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后不久,FIFA就与ISL联手,先后就20个国际域名提起了5件国际域名仲裁申请,并赢得了其中的18个域名。为进一步说明FIFA利用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特选择其中的两个典型案例做一简要介绍。一“ worldcup2002.com ”等15个域名案11. 概要在ISL与FIFA诉韩国人“J.Y. CHUNG”、“WORLDCUP2002.COM”、“W Co.”和“WORLD CUP2002”有关“worldcup2002.com ”等15个域名仲裁案(案卷号D2000-0034)中,ISL与FIFA于2000年2月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起仲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0年4月3日认定部分诉争域名构成恶意域名抢注,并裁决将13个诉争域名强制转让给投诉人,但驳回了投诉人有关强制转让“wc2002.com” 与“wc02.com”域名的诉2. 诉争域名1 worldcup2002.com2 worldcup2002.net3 worldcup2002.org4 worldcup02.org5 worldcup10.com6 2002worldcup.org7 worldcup02.net8 2002worldcup.net9 worldcup2006.org10 worldcup2010.com11 worldcup2010.org12 worldcup2010.net13 2006worldcup.org14 wc2002.com15 wc02.com3.事实背景当事人对如下事实均无异议:第二投诉人FIFA于1904年在巴黎成立,现为依据瑞士民法典设立的非赢利性组织。FIFA由全球203个国家的足球协会组成,是世界足球的管理机构。FIFA负责发起和组织多项世界足球赛事,特别是四年一度的世界杯(WORLD CUP)足球赛。由FIFA发起、韩国和日本联合主办的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是首次在欧美以外地区进行的世界杯足球赛,并引发了亚洲和世界公众与媒体的极大关注。FIFA分别在瑞士、日本、韩国和国际等注册了含有“2002”、 “WORLD CUP”、“FIFA”、“KOREA”和“JAPAN”组合的多项注册商标,而上述商标发证日均早于诉争域名注册日。FIFA在全球使用“WORLD CUP”标识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并获得了极高的声誉。FIFA还通过“fifa.org”和“fifa.com”网站持续发布信息以推广世界杯赛事。第一投诉人ISL是第二投诉人FIFA的独家营销代理,负责对FIFA知识产权,特别是世界杯标识和其他财产的商业化使用与保护。被诉人利用“worldcup2002.com”、 “ worldcup2002.net ”和“ worldcup2002.org ”域名开通网站,并未经FIFA、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韩国和日本组委会许可,登载了上述三机构官方网站上的文章。1999年12月24日,被诉人在发给ISL母公司ISMM总裁克利斯多佛(Christoph P.Malms)的电子邮件中,称“我是‘worldcup 2002.com’、‘worldcup2002.net’和‘world cup2002.org’域名的所有人;如果你们对这三个域名有兴趣,我将很愿意出售给你们;‘ worldcup2002.com’网站已经开通,但目前内容还不够丰富,随时。”4. 诉辩主张投诉人诉称:(1) 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的 “WORLDCUP”等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2) 被诉人对诉争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3) 被诉人对诉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为“恶意”:被诉人以“WORLDCUP2002.COM”等虚构机构的名义注册部分诉争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也违反了NSI公司的域名注册协议中要求注册人信息必须真实的规定。被诉人利用前三个诉争域名开通的网站中含有金融服务商维莎(VISA)公司的广告。而实际上,维莎公司的商业竞争对手万事达(MASTERCARD)公司才是经正式授权的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的金融服务赞助商。被诉人的行为足以造成网络用户的误认,侵害了投诉人的权益。另外,被诉人曾要约出售诉争域名;(4) 鉴于被诉人存在虚假注册域名的问题,为查清案情,投诉人要求被诉人提供被诉人注册的其他域名的资料。被诉人辩称:(1) 诉争域名与投诉人“WORLD CUP”等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2) 诉争域名已经善意使用多时,并正为公众所熟知;“世界杯”( WORLD CUP)一词不应当成为投诉人的专有财产,因为世界上许多国际体育比赛都广泛使用“世界杯”一词;故被诉人对诉争域名已经享有在先权利。(3) 被诉人对诉争域名的使用是合法的非赢利性或合理的使用:被诉人开通网站的目的并非是造成与投诉人的混淆,因为被诉人网站首页上用大号字体声明“这并非是FIFA的官方网站”;该网站是为全世界球迷提供有关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的综合资料。全球的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有权自由地发表和分享各种思想和观点。FIFA不应该成为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信息的唯一提供者。互联网是最重要的人类遗产之一,它使各种思想、知识、信息、意见可以进行跨越国境的交流,从而促进全球知识财富的积累;被诉人有权处分作为其个人财产的诉争域名,而且被诉人从未报出具体的出售价格。关于“虚构机构”一节,诉争域名的实际注册人是球迷协会,而被诉人恰巧是这些协会的联络人;关于“维莎公司广告”一节,该广告并非直接出现在被诉人网站中,而只有在运行案外人所有的“REAL PLAYER”软件听歌时才会出现,故该广告与被诉人无关。(4) 鉴于被诉人享有隐私权,故被诉人拒绝提供被诉人注册的其他域名的资料。5. 审理与裁决鉴于15个诉争域名的注册人或管理联系人均为第一被诉人韩国人“JI YOUNG CHUN”,而其他三位被诉人“WORLDCUP2002.COM”、 “W Co.”和“ WORLDCUP2002”的法律地位不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首先根据有关规则决定将15个域名合并审理。鉴于被诉人其他注册域名与本案无关,故仲裁庭驳回了投诉人要求被诉人提供其注册的其他域名资料的诉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UDRP”)的规定,仲裁庭审理域名案件应当同时考虑三项要件:即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商标的相似性;被诉人对域名本身权益的正当性;域名注册与使用是否均为恶意。(1) FIFA的“WORLD CUP”的注册商标至少在FIFA发起的四年一度的世界杯足球赛而为公众所熟知。而世界杯足球赛分别会在2002年、2006年和2010年举办。序号1到13诉争域名分别含有“02”、“10”、 “2002”、“2006”和 “2010”等数字,这就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它们与FIFA的必然联系,从而造成了它们与FIFA的商标的混淆。故仲裁庭认定序号1到13诉争域名与FIFA的“WORLD CUP”的标识相似。而序号14和到15的诉争域名(即 “wc2002.com” 和“wc02.com”域名)中的“WC”字符可有多种常用解释。即可解释为世界杯“WORLD CUP”,也可解释为“洗手间”(WATER CLOSET)等。故仲裁庭认定“wc2002.com” 和“wc02.com”域名不构成“相似性”。(2) 被诉人未获得在其网站上使用投诉人商标和文章的授权。体操、游泳、拳击等众多国际体育赛事均使用世界杯(WORLD CUP)一词,这些体育组织也均有权使用它。但被诉人不在此列。由于被诉人并未实际使用序号4到13的诉争域名,且未提供其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据,故仲裁庭认定被诉人对这些域名不具有正当权益。关于被诉人以“worldcup2002”为中心的三个域名开设的网站是否属于非赢利性的合理使用问题,如果被诉人有选择地刊载公众关心的有关新闻、信息、评论甚至批评,则可考虑其合理性。但如果象被诉人这样故意刊载投诉人的新闻和信息,使人误认投诉人为该网站的主办者或至少是授权者,则不属于合理使用。故仲裁庭认定被诉人对序号1到13的诉争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益。(3) 由于被诉人在前三个诉争域名注册两年后才准备出售,故无法证明被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就是为了出售。且被诉人未提出具体报价,故难以证明被诉人谋求超过其注册费的回报。因此仲裁庭并不认为的被诉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恶意”。 关于“维莎公司广告”一节,仲裁庭支持被诉人的抗辩,认定被诉人网站不含有商业广告。但是,仲裁庭需要全面考虑13个域名的案情。虽然被诉人提出许多域名是由各球迷协会等组织拥有,但却未提供任何具体名单。而且不同的球迷组织几乎同时注册域名并都由被诉人管理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被诉人囤积WAREHOUSING域名,以阻止投诉人在相关域名上展示其商标。故仲裁庭认定序号1到13的诉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构成“恶意”。综上,根据UDRP和本案事实,仲裁庭裁决将“worldcup2002.com”等13个域名强制转让给投诉人,同时驳回投诉人强制转让“wc2002.com” 与“wc02.com”域名的诉6. 简评本案中,序号1到13的诉争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其注册与使用构成“恶意”是勿庸质疑的。有趣的是序号14和15的诉争域名,即“wc2002.com”和“wc02.com ”这两个域名。仲裁庭认定其中的“WC”除了是“世界杯(WORLD CUP)”的缩写外,还蕴涵了许多其他意思,故裁决这两个域名仍归被诉人。但是以为结合全案,这两个域名是与其他13个含有“WORLD CUP”字样域名一起同时被同一人注册,且实际注册人(即被诉人)来自2002年韩日世界杯足球赛主办国之一的韩国,而注册时间都是距FIFA确定韩日两国为2002年世界杯足球赛的主办国后不久,这其中的“WC”就具有了明确而唯一的指向性,即仅指 “世界杯(WORLD CUP)”。所以认为这两个域名也应当视为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相似性,应当裁决归投诉人所有。二“worldcup.org”与“ worldcup-tv.com”域名案21. 概要在ISL与FIFA诉法国机构“NETPLUS COMMUNICATION”有关“ worldcup.org ” 与“ worldcup-tv.com”域名仲裁案(案卷号D2001-0097)中,ISL与FIFA于2001年1月18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起仲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3月26日认定被诉人构成恶意域名抢注,并裁决将诉争域名强制转让给投诉人。2. 事实背景当事人对如下事实均无异议:投诉人享有“WORLD CUP”和“ FIFA WORLD CUP”的国际商标注册权,领土延伸范围包括被诉人所在国法国等。1998年4月,在法国1998年世界杯足球赛开赛之际,ISL公司曾向巴黎法院(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DE PARIS )起诉被诉人在“worldcup.fr” 网站上侵犯了ISL的“WORLD CUP”和“FRANCE 98”商标。而被诉人以投诉人“WORLD CUP”商标缺乏显着性为由诉请撤消该商标。后双方于1998年10月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被诉人保证除了销售经许可的商品外,不以任何方式使用“FRANCE 98”商标;ISL公司亦未许可投诉人使用 “WORLD CUP”商标;ISL撤诉并不表示ISL认可被诉人对含有“WORLD CUP”的域名的合法所有权;而被诉人可继续拥有“worldcup.fr” 域名。2000年5月,ISL发函被诉人要求其转让诉争域名“worldcup .org”给FIFA,但被诉人未与回覆。2000年9月,投诉人注意到被诉人关闭了其网站,而此前两个诉争域名均指向该网站。3. 诉辩主张投诉人诉称:(1) 被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WORLD CUP”相同或相似。(2) 被诉人对诉争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未提供合法或善意的服务,亦未因诉争域名而为公众熟知。(3) 被诉人以注册使用域名的方式使用投诉人商标,未得到投诉人及投诉人在法国唯一被许可人的许可,属于侵犯投诉人商标的行为。(4) 被诉人对诉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为“恶意”:被诉人在其网站上故意模仿投诉人有关“98法国世界杯足球赛”官方网站的风格,在网页底部设置“我们的合作伙伴”,非法使用投诉人“世界杯”的商标,并伪称可在线提供投诉人“官方产品”;被诉人拒绝对诉争域名的友好解决;在投诉人就“worldcup.fr”向法国法院起诉被诉人一周后被诉人故意注册“worldcup-tv.com” 域名而被诉人在与投诉人和解时故意隐瞒其已经注册 “worldcup.org”域名的事实;被诉人故意造成与投诉人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5) 在“ fifa-world-cup.com ” 及“ worldcup 2002.com ”等案例中,仲裁庭均认定投诉人的“WORLD CUP”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裁决投诉人胜出。而在国际域名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除了依据UDRP外,还有“遵循前例”的判例法传统。被诉人辩称:(1) FIFA在法国仅享有两项“WORLD CUP”商标,而在德国、俄罗斯等国的延伸注册被驳回。在法国的商标权也如投诉人所述在法国法院受到了强有力的挑战。FIFA未在法国注册本案所涉第38类“电信及互联网”类别的“WORLD CUP”商标。(2) 在“fifa-world-cup.com ”域名案中,仲裁庭认定至少有16个足球以外的体育项目有权合法使用“WORLD CUP”标识。而“WORLD CUP”早已成为通用词汇 任何人均有权使用。(3) 根据双方1998年10月达成的和解协议,被诉人有权继续使用含有“WORLD CUP”的域名,故被诉人对诉争域名享有合法权益。(4) 被诉人在网站中明确表示其“非官方网站”,并从未提供赢利性服务,亦未试图出售诉争域名,故被诉人对诉争域名完全是合法善意的使用。4.审理与裁决仲裁庭经审理后认定:(1) 被诉人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根据UDRP,相似性的认定与被诉人所称商标注册类别或商标申请在某些国家被驳回的情势无关;(2) 被诉人对诉争域名不享有合法的权益。投诉人已经完成了此项举证责任。双方1998年10月达成的和解协议(“ISL撤诉并不表示ISL认可被诉人对含有‘WORLDCUP’域名的合法所有权”)中所指的“域名”应当不限于“worldcup.fr”域名;(3) 被诉人对诉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为“恶意”。被诉人注册域名时明确知悉投诉人商标;被诉人网站故意误导了网络用户;被诉人的“否认声明”过于隐蔽平淡,难以被人注意。综上,根据UDRP和本案事实,仲裁庭裁决将诉争域名“ worldcup.org ” 与“worldcup-tv.com ”强制转让给投诉人。5. 简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WORLD CUP”是否属于“通用词汇”。一般而言,在国际域名争议领域,二级域名仅为通用词汇的话,注册人享有因注册在先而获得的权利,并可以此抗衡注册商标权利人。但具体到本案,被诉人对这两个域名的注册与使用都具有较为明显的恶意,仲裁庭将利益的天平向投诉人倾斜是具有说服力的。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是此前双方就法国国内域名“worldcup.fr”的司法诉讼中所引发的证据的效力。ISL撤诉的主要原因应当是主审法官对通用词汇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平衡具有不确定性及冗长的诉讼程序,故ISL体面地选择了快速和解的处理方式。“和解协议”中特别记载的“ISL撤诉并不表示ISL认可被诉人对含有‘WORLDCUP’域名的合法所有权”对本案投诉人的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被诉人决未预料到这份经自己同意并签署的协议竟会成为投诉人日后反击自己的“杀手锏”。因为在司法诉讼中形成的法律文书的证据效力显然高于一般文书,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证据对于争议结果的重要性以及诉讼与仲裁的互动性。另外,投诉人其他已经胜诉的与“WORLD CUP”有关的域名案无疑也起到了判例的示范效用。□武耐平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硕士胡钢潮阳律师事务所硕士注释:1 See ISL Marketing AG and The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v. J.Y. Chung Worldcup2002.com W Co. and Worldcup 2002,Case No. D2000-0034,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at http//arbiter.wipo.int/domains/decisions/html/2000/d2000-0034.html.2 See ISL Worldwide and The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v. Netplus Communication Case No. D2001-0097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at http//arbiter.wipo.int/domains/decisions/html/2001/d2001-0097.html.【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