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在一个加速信息化的时代。一方面,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微电子、软件、通信及互联网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通信与hr、媒体技术加速融合,促进了信息技术向数字化、综合化、智能化发展。人们不时享受着多媒体通信、广播电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现代信息方式带来的巨大便利。另一方面,人类也遭遇了越来越多网络安全的隐患与挑战。不仅国家面临着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而且这也同每一人或团体的利益息息相关。网络犯罪、网络违法的大案屡有所闻,网络污染、网络滥用的暗流此起彼伏,传统的法律体系越来越不适应信息技术与信息网络发展的需要。因此,建构全面有效、结构严谨的专门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环境比任何时候都显得迫切。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些网络政策法规,相继启动了打击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裸聊”、手机违法短信息等四次专项斗争,解决了网络安全领域亟待解决的一些管理问题。然而,国内网络犯罪与违法现象依旧暗流涌动,甚至呈现愈加汹涌之态势。2006年,人们可预期的是净化网络的“严打”将会继续,乃至深化。这是因为犯罪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当网络空间中犯罪风险相对偏低的时候,盗窃、诈骗、贩毒以及恐怖等等各种传统犯罪——至少是犯罪的某些环节——便会自然而然地向网上漂移,网络也就日益沦为藏污纳垢之所。另外,当前阶段我国的网络法制建设仍总体处于起步阶段,面对的挑战不容回避。首先,我国缺乏网络基本法。由于我国现有的网络安全法规多由不同的部门或地方政府拟定,相互之间缺少协调,所立之法与传统的部门法之间也缺少衔接,使得网络安全法制缺少灵魂。要改变这种状况,我国需要借鉴美、英、法、德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尽早制定一部网络安全的基本法,有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制定《hr法》或《电子网络与信息法》。只有颁行了基本法这样的核心法律,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制建设才能形成有机整体。其次,我国现行网络立法杂乱低效,疏而不密。如有些学者所说,我国现在的网络立法不少,甚至是非常多;但条块分割,相互冲突,且多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效力等级偏低。事实上,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多以零星的法规方式出现,不能构成严谨的法律体系,缺少系统性的规划和设计。传统法律部门中凡涉及维护网络安全的条款,都有着或多或少的瑕疵。比如,我国刑法对危害网络安全犯罪的规定就很不够,主要是规定了两个hr犯罪的罪名,而且仅将犯罪主体限定为自然人,处罚也仅限于自由刑,既没有罚金刑也没有资格刑;在民事实体法中缺少针对网络侵权的规定;诉讼法中也有待加强特别管辖、电子证据方面的规定等等。再次,我国的网络人才匮乏,执法活动落空。基于经费或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缺少大量的掌握高科技的扞卫网络安全的执法者。在各种司法与执法队伍中,专门力量不足成了网络安全法制建设工程的一大难题。概言之,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法网还有许多疏漏之处。为此,国家需要将网络安全立法问题作通盘考虑,尽早列入立法规划,逐步完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和建立高效的执法体制。新的一年,完善网络法治体系和建立长效的网上执法体制,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迫切和艰巨。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工作。既要制定管理性的法律规范,也要制定促进信息技术和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还要有引导网络从业单位行业自律的规定;要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法规及有效防止有害信息通过网络传播的管理机制。当然,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形成绝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既有赖于国家信息化进程的发展,也取决于专家学者对网络安全的深刻认识与超前研究。在大多数中国老百姓还不知道网络安全是何物的时候,企图一劳永逸地解决网络安全的法制建设问题也是不现实的。这是一项需要与时俱进与长期努力的工程。如果说我国的网络安全头上悬挂着达摩克利斯之剑的话,那么我们需要的就是再编织一张无比坚固的法律大网。而这离不开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无论是法律界还是科技界都要以强烈的使命感和只争朝夕的精神,尽快尽好地为网络安全织补法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