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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制可行性研究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38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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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综述两年多前,网络实名制就开始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关注:2003年清华大学新闻系教授李希光就提出了网络实名制的主张;2004年教育部“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路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点中就明确提出“高校校园网BBS是信息交流的平台,要严格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2005年自清华大学水木清华BBS率先实行实名制以后,北大未名、南大小百合、复旦日月光华等高校BBS都开始实施实名制;2005年3月20日,信产部开始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所有非经营性个人网站实行实名制登记;2005年7月12日信产部和文化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其第十二点中明确规定“PK类练级游戏应当通过身份证登陆,实行实名游戏制度,拒绝未成年人登陆进入”。随后,电信领域内又展开了一场关于“网络实名制”的大讨论。7月,深圳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公司随后立即表示,将对所有新QQ群的创建者及管理员实施实名制登记。此后,天津、上海等地市在网吧推行身份验证制度,但是,天津出售的“实名制上网卡”并没有达到预期的销量;而上海的网吧身份验证制度仅仅成为一项拒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到网络实名制上。年末,几乎所有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讨论不约而同销声匿迹,成为2005年盛夏的一场往事。实施网络实名制的目的实施网络实名制的目的,概而言之,主要在于净化网络环境,抑制网络犯罪。深圳市公安局出台的《关于开展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在我市一些网络聊天室、即时通讯群组、、BBS、互联网短信等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中陆续发现了非法结社、非法串联以及淫秽色情等违法活动……”。根据CNNIC于2005年7月公布的数据,我国上网用户的总数已经达到1.03亿,我国的网民数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增加,网上犯罪也呈现迅速上升的态势。而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也为涉及网络的犯罪提供了一个巨大的温床。其中利用hr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的案件增多;危害hr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也占到了相当的比例;同时,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针对特定的当事人辱骂攻击,侵犯人权并通过网络传播这些侵犯公民权利的消息;更为严重的是,许多青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导致了各种形式的青少年犯罪的增加。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国网络用户的正常网上生活,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基于此种局面,网络实名制被寄望能够净化网络环境,还网民一个健康有序公共网络秩序。但是,就网络实名制而言,这样的目的是否能够达到呢?相对广大网民而言,从事网络犯罪者终属少数,通过限制所有的人来达到约束一小部分人的目的,是否必要呢?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可行性参考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可知,实名应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实名证件主要包括: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薄;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5、外国公民,为护照。根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第13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同时,《居民身份证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得其他情形。依照该法规定未取得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既表达了一种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法定要求,同时又是对强制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立法权限的限制。由此可知,除该条文规定的上述5种情形之外,公民没有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法定义务,只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才能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主体都没有强制要求居民出示身份证件证明身份的立法权限。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在本文开头提及的诸多涉及实名制的规定中,都无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实名制的实施,在这些领域中,实名制是作为服务提供的一种对价而出现的,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举例来说,上级监管部门只可能监控服务提供商,因而服务提供商在与使用者/消费者订立服务协议时,必须以实名制为提供服务的条件,若消费者不同意进行实名制登记,就应该视为服务提供商的要约没有得到承诺,因而服务协议也无法订立。如果服务提供商无视监管部门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他们可能面临严重的处罚,因此少有服务提供商愿冒此不韪操作。但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名制并没有如预期般形成一种制度,仅仅是服务的一个对价而已,失去了实施的法律基础和保障。失去了法律的实施保障,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可行性大大降低了。日前曾走访过上海市公安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上海实施的网吧实名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青少年进入网吧,而不是在网吧这样的公共场所试点落实网络实名制。同时,从社会认同上来说,实施网络实名制,受约束的对象是广大的网民。对于网民来说,他们最大的损失莫过于失去了匿名的快乐,相当部分的用户为此表示,感觉自己的信息网络言论自由受到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在2005年7月的一项关于用户对网络实名制的看法的调查中,表示网络实名制“阻碍了自由交流,人们会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警惕”的占到了受调查总人数的55.39%;而在另一项网络实名制支持率的调查中,不支持率更是高达73.36%。令广大用户更为担心的是,在互联网信息保密技术仍不完善的条件下,用户信息很容易被不名黑客盗取,如果实名制真正实施,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保密性如不能得到保证,则用户也没有可能愿意冒险自己于身份失密这样的大风险之中。再者,从技术上说,中国自实施身份制度以来,就没有建立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如果单方面地施行网络实名制,施行方必然面对异常昂贵的身份认证费用。这样的费用究竟由谁来承担?如果是分摊到用户的使用费用上,必然更加严重地引起广大用户的反感;如果由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来承担,这样沉重的费用负担必然影响到整个产业的发展;如果由监管部门来承担,那么,即便在有法律作为实施保障的基础之上,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依然需要背负沉重的立法成本和司法成本。相对而言,同样以整治市场、保障hr的手机实名制与本文讨论的网络实名制就有很大的分别。首先,从法律保障上说,信息产业部官员明确表示过,手机实名制的有关规定肯定会走行政法规制定的路线。其次,从社会认同上说,信息产业部及其他监管单位早已开展了多次短信市场的治理活动,并于2005年7月正式下发《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作为试点地区,自2005年9月1日起所有新入网移动电话用户都被要求进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实施两个月后便有4888个短信平台号码因为不符合上海有关实名制的规定而被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停号。手机实名制的实施给深受垃圾短信、骚扰短信之苦、深知欺诈短信之害的广大用户带来了实际、可见的利益;而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合法的用户所受的影响微乎其微;而且有固定网网络通话实名制的先例,用户对个人信息泄漏风险的担忧明显较低,广大用户普遍对手机实名制持态度,社会认同度高。最后,从技术上说,即将推出的手机实名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有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参与,在现有条件下一定程度地解决了实名制面对的认证困难问题。这些条件,都是网络实名制目前所不具备的。相比较之下,我们以成功在全境推行网络实名制制度的韩国为例,同样可以发现,韩国2004年网络犯罪案件达到20多万起,寻找行之有效的制度整顿市场,打击网络犯罪的需求非常迫切。但是,韩国网络实名制在进入实施之前,是具备了充分的条件的。从法律上说,韩国的网络实名制制度是在韩国信息通信部参与立法的条件下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从社会认同上说,韩国对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持赞同态度的人,在20-40岁这个年龄段中就高达65%,其他年龄段中,反对的比例只有不到20%;从技术上说,韩国一直以来实施的都是一户一网,手机CDMA实名登记的制度,电子身份认证体系早已完备。因此,韩国实施网络实名制的法律、社会和技术条件都是非常成熟的。结语手机实名制即将破茧成蝶,而网络实名制在却遥望韩国全境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同时日渐迷茫。中国和韩国的国情大有不同,中国对待手机实名制和网络实名制的社会准备也不同。有专家预测,手机实名制自开始实施到实名制体系建立,至少需要2-3年的过渡时间。因此,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条件,就现今而言,依然远未成熟,网络实名制的可行性仍不具备,实施网络实名制,仍需要继续等待时机的来临。注释:①数据参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www.cnnic.net.c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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