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应用,电子邮件逐渐成为人们日常通信的重要工具。电子邮件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它也被少数人利用发送垃圾广告、进行网络欺诈、传播反动色情信息、散布谣言、传播hr病毒等,不仅占用了大量的网络传输带宽,影响了网民的正常网络通信,也对社会治安、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垃圾邮件的重灾区和受害国。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调查,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我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邮件为16.8封,垃圾邮件数量占收到的总邮件数量的60.87%。社会各界对上述问题非常关注,广大网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均要求加强反垃圾邮件立法工作。而国外反垃圾邮件立法也是大势所趋,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均采取了立法手段加强对垃圾邮件治理。通过反垃圾邮件立法,可以避免本国成为垃圾邮件发送者的“避风港”,并为进行反垃圾邮件执法方面的国际合作奠定基础。据了解,《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重申了电子邮件通信秘密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立法原则之一。“办法”依据《宪法》、《电信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网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的保护。“办法”第三条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制订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的基本措施。“办法”规定:一是对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二是建立了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登记制度。三是要求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按照技术标准建设服务系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对电子邮件服务进行了具体的规范。——明确了垃圾邮件的界定原则。考虑到是不是“垃圾邮件”主要取决于邮件接收者的判断,“办法”没有对垃圾邮件进行界定,而是结合垃圾邮件的危害规定了几种禁止行为。——确定了规范广告电子邮件的选择政策。对于广告电子邮件,有“选择加入”(opt-in)和“选择退出”(opt-out)两种政策选择。“选择加入”即只有在用户明确表示同意后才能向其发送广告邮件,“选择退出”即只要在用户明确表示拒收后才不能继续向其发送广告邮件。——建立了垃圾邮件的举报机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了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