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专家们谈到了关于现有SP监管制度的几个深层次矛盾。专家们表示,如果这些根本性的矛盾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解决SP的监管问题只能处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初级阶段,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虚拟运营商”是否存在?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曾剑秋告诉“其实国内关于运营商和SP的概念划分并不准确,应该说只是一种暂时性的安排。”曾剑秋认为,实际上SP应该是一种“虚拟运营商”的概念,他们是在基础运营商提供的网络资源基础上,针对客户需求开发应用性业务,并进行赢利性活动,是市场中的独立性经营主体。但是在我国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并没有“虚拟运营商”的说法,而且在目前的监管体制内,也并不承认“虚拟运营商”的存在。由于SP企业行为与运营商纠缠在一起,这种现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透明度,使得许多SP的幕后交易和急功近利手段得以实施,最终侵害了消费者利益。效仿欧美还是日韩?目前我国的增值服务,特别是移动增值服务的现有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日韩增值业务的成功发展模式,在这种模式中,运营商负起主要管理之责,各SP依托运营商提供业务。然而,目前看来,在中国,这种模式虽然有力地推动了增值业务的发展,但在防范违规违纪方面却是失败的。万方咨询研究总监付亮表示,目前情况恶化的主要原因是运营商对监管SP的内容并非利益相关,监管协议在某些地方运营商中执行起来已经非常松懈。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无法同时监督各个地方运营商的执行情况。而且对于许多SP来说,运营商本身作为一个市场经营主体,担负管理职责并不合适。有专家建议,除了政府监管以外,目前对SP的监管方法也应借鉴一下欧美国家的经验,如设立除政府主管部门、运营商和SP之外的第三方机构,或者成立SP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配合运营商和政府主管机构,来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监管应否大权在手?目前的电信监管机构为加强增值业务管理,曾出台多个文件。但是有专家提醒,文件多数属于部门规章,在法律上缺少强制力。所以仅有监管制度是不够的,还要有科学的体制来实行这些制度。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交流中心主任陈育平认为,要想更好地解决增值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法律上赋予监管机构更大的权力。在美国和欧洲,FCC等监管机构是制法、执法和仲裁权三权合一的,而在我国,监管机构有建议权,但是没有执法权,这也是目前许多违规SP“屡教不改”的重要原因之一。陈育平表示:“这一问题只能在《电信法》立法中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