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这起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即平常人隐私保护和名人隐私保护。首先是宪法方面。我国宪法一方面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另一方面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和监督权会与他人的人格权发生冲突,这种权利冲突的解决,一直为法律人所关注。如果在博客上被刊登的事实,是一个平常人、非名人的事实,又涉及别人的隐私,刊登后会给别人带来比较大的伤害,那法院很可能就定为侵权,因为在新闻侵权的实践中,纸质媒体并不乏其例。其次,是法律所认可的公共知情权的问题。如果被公布隐私的是名人,那么,法律认为,名人要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用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比如说,主持人是名人,那公众对其的一举一动的关心,就是公众知情权。如果因为公众知情权给名人带来了伤害,如果是合理程度内的伤害和影响,那么公众人物就有隐私容忍的义务。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那么名人的权利就要做出点儿牺牲。因为从名人成名的途径来说,既然信息的传播成就了名人,那么,同样是信息传播带来的适当的弊端,名人也要容忍。那么,什么是适当,什么是不适当呢?名人的隐私权在哪里是界呢?具体到个人私生活问题上,认为,并不仅仅是没有歪曲事实,没有侮辱诽谤,就不涉及隐私权。关于侵犯隐私权有很多种类,其中重要的一种是,如果评论不当的话,就构成侵权。评论不当的意义就是,在有关部门确定名人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违法之前,在事实基本属实的前提下,如实刊登没问题。但真理再往前迈一小步,就成为谬误,即一旦再加进去恶意的评论,就会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许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