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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3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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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网络上热播的电影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及其原创与陈凯歌之间的法律纠纷,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www.chinaEClaw.com)就一些常见问题做出如下简答:胡戈将原片中的段落剪切下来根据自己的意志重新拼接,使《血馒头》(简称)表现出胡戈本人的思想,而这种思想引导了观众,可能对原片产生不利的倾向。然而,如果改编中未使用侮辱、漫骂、诋毁、诽谤等语句或形象,未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未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则这种不利倾向还不至于上升到侵犯名誉权的高度。反之,陈要举证,则一定要从是否使用了侮辱、漫骂、诋毁、诽谤等语句或形象,是否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是否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角度进行。首先,在诉讼程序上,陈没有权利以个人名义起诉胡戈侵犯影片着作权,因为影片的着作权应该不属于陈一个人。其次,胡的行为破坏了影片的完整性,很可能是侵犯了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至于胡的行为能否适用我国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着作权使用例外之第一款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则需要具体判断胡的行为是否为个人使用、研究或欣赏。如是将这种使用放在对外公开的博客网站上,则可能很难算得上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胡的作品是否属于文艺评论,应该算得上是一个新的问题。但我个人认为算作文艺评论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胡的作品是在原作基础上表达了完全不同的另一个故事,这个和文艺评论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就此事件而言,网站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第一,明知短片侵权,仍然在其平台上传播该片;第二,在权利人提出异议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这些对于经典电影的篡改和这次事件中胡的做法确实已成为网络文化中的一种现象,带有很强的调侃、非主流文化的色彩。整体上看,这样广泛传播的篡改基本上都侵犯了着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从文化的角度,可能很有新意,但从法律的角度,却是不可取的。博客第一案与此事件性质不同,此事件的焦点在于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而博客案的关键在于是否侵犯名誉权。首先应当征得原的同意,这是比较稳妥的做法。或者这种改编仅限个人欣赏,不要对外广泛传播。除此之外,在作品中不得使用侮辱、谩骂、诋毁等具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语言文字。如果改编行为涉及到经济利益,则应当格外慎重考虑。如果要写文艺评论,可以直接写,这样法律上的风险就小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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