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9日华夏消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张女士诉广州网易hr系统有限公司将其e-mail信箱地址刊登在随身邮广告上一案。原告张女士起诉称被告广州网易hr系统有限公司未经自己同意,将其e-mail信箱地址刊登在随身邮广告上,原告认为网易的行为侵害了其隐私权和对e-mail信箱地址所享有的名称权,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广州网易hr系统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所称其对电子邮箱地址享有名称权没有法律根据,国家对此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e-mail 信箱地址登记注册的身份证号码为18个1,与原告的身份证号码不符,不能证明该e-mail 信箱地址属于原告所有;此外,原告在使用e-mail 信箱时所见到的163免费邮箱升级的通知不属于广告,且网易163免费邮箱的其他用户无法看到这个页面,不存在原告隐私权受到侵害的事实。网易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审理中,双方围绕原告所主张的e-mail 信箱是否归其所有及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等争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辩,并各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2006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