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环境八件大事1、《电子签名法》实施,规范电子签名行为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确定2005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签名法》既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方面由法律设立的第一个行政许可。《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从而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时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1999年,我国修改后的《合同法》承认了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所以,当纠纷发生时,法院仍无法将这些传真、电子邮件采纳为证据,数据电文合同的双方因而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正式通过。我国学者在更大范围内对电子签名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经过多年跟踪和深入的研究与争论,电子签名在现代社会政务和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认识。2002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下达了有关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研究课题,对国际上,包括美国、OECD、日本、韩国、新加坡有关立法进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在国内也做了大量的实际调查。2002年5月,《电子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2003年6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列入审查计划,《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地征求意见。2004年3月2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电子签名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随即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法进行审议,并通过人大系统在全国征求意见。2004年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又再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共5章36条,重点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出了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对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子签名法律地位的确定,将有力推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各领域中的应用。《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从目前情况看,电子签名法实施后触动最大的莫过于那些认证服务机构,他们有了可以依据的法律,有了明确的主管部门,有了一整套完整的管理规范,取得了正式的许可证书,这些不仅大大地规范了他们的业务,为其取得了强大的法律保障,更重要的是,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电子认证机构的业务开始全面开花,证书的申请量呈大幅增长的态势。2、国务院出台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文件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2004年,国务院组织有关专家开始起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阐明了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推进电子商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把握发展主动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第三,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措施。《意见》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实行体制创新,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意见》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意见》还专门对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建设提出具体建议,包括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等。3、信息产业部出台《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高度重视。《电子签名法》颁布两个月后,2004年10月信息产业部开始了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考虑到我国的电子签名应用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电子签名法》在有关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境外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核准等方面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须在今后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在配套管理办法和制度中逐步加以体现。同时,《电子签名法》在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规定了政府部门有必要对电子认证机构实施有效的、适度的监管。明确授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的框架主要是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主线,重点围绕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电子认证服务行为的规范、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对其它问题暂不涉及或者点到为止。《管理办法》共8章43条。包括总则、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和终止、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罚则、附则。主要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规范、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处置、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的、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信息产业部将依照《电子签名法》和《行政许可法》,建设统一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窗口和信息渠道,公布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办法,为广大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4、电子商务有关行业规范相继出台为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正确履行《电子签名法》赋予的密码管理职责,方便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该《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使用商用密码,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的运行和技术改造等做出了相应规定。2005年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向社会公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旨在给电子支付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其基本指导思想是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指引》总计6章49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了电子支付的概念、类型和业务原则;二是统一了电子支付业务申请的条件和程序;三是规范了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四是强调了电子支付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五是明确了电子支付业务差错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规范的对象是网络服务平台,因为它处于联系支付方、服务方、销售方、购买方的枢纽地位,选择它能达到管中窥豹之效。它以行业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和权限,对网络交易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规范规制的重点在于网络交易平台自治与监管。第一,是网络交易平台的地位问题,它首先是一种信息通道,它直接参与网上交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关于隐私的保护问题。网上交易平台对于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必须谨慎对待、合理使用。2004年11月28日,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游戏专业委员会公布了《绿色网络游戏推荐标准》。这是国内第一部涉及网络游戏的行业标准。该标准对“绿色网游”作了明确规定,专指符合18岁以下年龄阶段的游戏;并将网络游戏分为5个等级,包括全年龄段、初中生年龄段以上、高中生年龄段以上、18岁年龄段以上和危险级。每一个等级的游戏都必须满足动态和静态两组共12个具体指标限定。其中,静态方面主要针对游戏内容本身,含暴力度、色情度、恐怖度、社会道德度和文化内涵度几个方面的评审;动态指标方面主要有PK行为、外挂、聊天系统的文明度、游戏内部社会体系的秩序、游戏形象宣传、游戏时间限制和社会责任感等内容。业内普遍认为,这标志着中国网络游戏即将进入“规制”时代。5、地方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立法出现新气象,有关基础研究工作有新进展2005年是国内电子商务地方立法十分突出的一年,并产生了一些新气象。电子商务这种新事物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冲击是十分巨大的,现代社会建立起来的正义与秩序之体系——法律,与新事物的相适应是历史规律的客观需要。不过,这种适应在新事物面前需要时间和过程。正因此,围绕信息技术、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的法律问题十分突出,成为当前的焦点话题。国内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普遍十分重视。目前,有关信息化的立法由于受到立法规划和法律体系稳定性的影响,国家基本法层级的立法活动并不突出。面对活跃的电子商务,地方立法就显示出了其得天独厚的效用来。2005年9月,江西省工商管理局发布了《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这是国内第一个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进行行政规制的规范性文件,其管理思路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将会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这一年最为可圈可点的是《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发布。这是国内第一部对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规范的法规,开国内相关立法之先,有着极大的探索和试验的意义。这部法规在具体保障措施方面则从宏观监管、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准入的角度向政府示范、科学指导、注重操作的方向转变。在一定程度上,这是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其本身的客观规律不断为人们所认识而产生的必然结果,“管理规定”则在国内首次把这种进步在立法中体现出来。这种立法的进步性,与国内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视分不开。北京市是国内电子商务开展先进的地区,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相当广泛的现实基础。北京市的行业主管部门——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十分重视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的法制环境建设。在其主持下,在对目前国内涉及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技术、互联网、hr、hr软件、电子支付、网络游戏、移动通信、手机短信、电信业、无线电等诸多政策法规进行大规模的收集的基础上,以一部政策法规是否直接对信息化相关内容进行规范为原则进行了选编,形成了《信息化政策法规汇编》这样一部总汇集,包含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501件。是信息技术、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政务、hr等的法制环境的一个全面展示。为当前国内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政策法规的现状上有整体的了解提供非常有意义的参考。6、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成为热点2000年以后,网上支付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5年1~6月,中国网上支付总交易额超过了50万亿元人民币。网上支付用户占使用互联网用户数的比例从2004年前的17%,增长到26%。银行卡的发卡规模和交易规模持续增加,截止2005年6月,我国发卡机构超过160家,发卡量8.75亿张。2005年1~6月,全国银行卡交易额为24.06万亿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城市持卡消费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例已达30%,接近发达国家水平。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发展也很快。2001年全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支付规模是1.6亿元人民币,2004年增长到23亿元,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伴随着网上支付的快速发展,相关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2004年2月,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破获一宗盗取网上银行存款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远在2000多公里外的吉林,盗取了江门一女士网上银行账户5万多元。2004年3月,“假名开户支取网上银行53万,三名大学生涉嫌盗窃被批捕”的新闻报道了哈尔滨市三名大学生在银行注册了网络银行业务后,发现办一个账户,就能把别人户上的钱划到自己的账户上,并能从银行提取现金,并由此引发犯罪的经过。2004年4月13日,我国某hr用户在维护电脑时,发现其系统注册表被改动了,表里增加了一个新的启动程序。当用户登录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页面时,该程序就会自动监测到这个浏览动作,然后修改用户登录的合法页面。如果不仔细观察,用户很难发现此时的合法页面地址“https://mybank.icbc.com.cn/icbc/perbank/index.jsp”已经被修改为非法的地址“https://mybank.icbc.com.cn/icbc/perbank/normal_index2.jsp”。始作俑者就通过这个地址来搜集用户的网上银行账户信息。虽然有证可查的失窃资金仅有4.8万元人民币,但这一名为“网银大盗”病毒的矛头直指我国方兴未艾的网上银行。2004年4月“网银大盗”病毒首次现身,它主要攻击的对象是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用户,特别是使用数字IP地址登录网上银行页面的用户。同年6月,“网银大盗”新变种出现,这次它不仅仅盯工商银行,而是涵盖中国目前所有个人网上银行的账号、密码、验证码等等。该病毒开启3个定时器,每隔几秒钟搜索用户的IE窗口,如果发现用户正在使用上述银行的“个人网上银行”的登陆界面,则尝试记录用户键入的所有键值,然后把窃取到的信息通过发送到指定的服务器。同年9月,“网银大盗”病毒再次变身。该病毒伪装成解码器安装程序,通过键盘记录等办法尝试盗取用户招商银行账号信息,还会下载邮件地址搜索模块和发信模块,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传播具有诱惑性的Email,引诱用户下载。2004年12月08日,中国银行发布《中国银行关于网站和网上银行服务情况的声明》,声明12月7日下午有不法分子制作该行的假网站,外观与真正的门户网站非常相似,当晚假网站被公安机关关闭,距发现这一情况7个小时。而在此半月前,已有一个与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十分相似的网站开始运行。真的工行网址是www.icbc.com.cn,而假的工行网址则是www.1cbc.com.cn,区别仅是字母“i”被换成了“1”。12月11日网上又发现了只有一个页面的假银联网站。假银联网站的域名为www.cnbank-yl.com。“cn”意为中国,“bank”为银行,“yl”则是“银联”二字的声母组合,颇具欺骗性。而真的中国银联网站的域名为www.chinaunionpay.com。假银联网站的主页上有中国银联的标志和一段有关银联的动画,要求用户填写姓名、账号、密码、持卡银行等信息,网页的底栏还有各商业银行信用卡的标志。2005年4月,网络又出现一家网上假工行。该假工行网页以“注册网上银行中大奖”为诱饵,让网民输入工行账号与网络银行密码,从而获取网友个人信息。假冒网站(www. Cnicbn.com.cn)比工商银行的正常地址(www. icbn.com.cn)多了“cn”两个字母。根据2005年12月《hr世界》报社的“中国hr”调研报告,超过60%的被调查者认为金融行业最容易受到网络攻击,其次是政府、电信和交通行业(参见图1)。2005年是网上支付年,电子银行已经走近了千家万户,网上银行的用户已有近千万。而相应的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人们的关注,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出台无疑又使得的人从法规角度关注这些问题。7、涉及电子商务的有关纠纷增多2005年,电子商务法律纠纷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服务成为消费投诉的焦点,投诉总量居所有投诉问题的首位;二是网络游戏服务引起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有关网络着作权的案件依然有一定数量,但社会反响已经不突出了。其他还有一些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案件。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下我国诚信电子商务企业自发成立的一个组织,自2004年12月21日正式运作以来,先后有二十多家电子商务企业加盟。在2005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接到了共108起消费者投诉。其中涉及网络游戏的投诉案件有63起,网上拍卖的15起,B2C电子商务的4起,网上支付的2起,非联盟会员24起。在这108起投诉案例中,90%的投诉者已经在相应网站上投诉过。随着市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和互联网服务在社会生活中日益普及,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越来越青睐通过互联网进行投诉。据统计,2004年4月1日至4月18日,“12315”通过互联网受理的投诉达281件,同比增长24.5倍,增长速度明显快于来电、来信、来访投诉。与2003年相比,网上投诉除数量增长外,还呈现以下特点:首先是投诉主体多元化。除网络游戏玩家和学生外,各行各业的消费者也已加入网上投诉的队伍中。其次是投诉对象多元化。网上投诉的对象已从网络服务、笔记本电脑等时尚消费品向家用电器、手机、电信、房屋、家具、装修、网购邮购、旅游、美容等各类商品和服务转移。最后是投诉问题多元化。网上投诉的问题不再限于网络游戏设备、密码被盗,网络接入故障等方面,而是涉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广告、合同等诸多方面。网上投诉的增长,一方面反映出使用电脑和网络技术的消费者日益增多,另一方面也促进了“12315”受理渠道和方式的多样化,节约了消保维权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消费者自己登录网站、录入投诉信息,在信息登录环节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使网上投诉的受理率普遍较低(不到40%)。大量不被受理的网上投诉需要按照工作程序回复投诉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8、网络游戏服务引起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为公众所熟悉。2004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达24.7亿元,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近270亿元,全国付费网络游戏玩家人数已超过2000万。如此庞大的市场迄今为止却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不良游戏、网络盗号、虚拟财产盗窃案等法律问题大量涌现,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由于网络游戏在全国的普及,网络游戏方面的纠纷大量出现,由网络游戏引起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成为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审理的网络游戏玩家何先生诉运营商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删除游戏装备案,原被告双方对网络游戏装备的财产性质、游戏规则的合理性、虚拟消费的保护、现实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都有不同的认识。虽然最终上海徐汇区法院最后对这起案件正式做出调解,光通公司同意支付何先生一定补偿,但对上述问题仍然没有确切的答案。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网络游戏玩家赵某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游戏装备被盗案,涉及到网络游戏管辖权问题。原告赵某作为被告提供运营服务的网络游戏的玩家之一,在按照游戏的要求履行充值付费的义务后,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务,进行网络游戏,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该案件最大的贡献在于确定了两个基本问题的判定:第一,在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在hr商预先设置的游戏环境和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网络环境下活动,其活动的过程在游戏运营商的网络服务器中均有相应的数据记录,但游戏玩家掌握的数据极少;而作为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其掌握服务器的运行和玩家的活动情况,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游戏运营商比游戏玩家具备更为优越的举证能力,也可以说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第二,原告所丢失的武器装备,虽属虚拟财产,且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但由于其在获得该装备的过程中,不仅通过游戏过程付出劳动,花费相应的时间,甚至还通过用现实生活中的货币购买了部分装备。因此,该虚拟财产的价值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有关保护虚拟财产的问题,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www.chinaeclaw.com)曾开展过一次调查活动。在为期二个月的网上调查过程中,有近1000名玩家及网友留言,集中反映如下问题:1、保护网络游戏产业,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2、呼吁尽快立法,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3、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出台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司法解释。4、呼吁相关管理部门出台完善有关网络游戏的相关管理规定。二、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法律法规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在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由于受传统法律局限性的约束,又缺乏必要的创新性的政策法律规范,政策法规的制订相对滞后,政策法规体系存在较多空白点,主要问题表现为:1、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的法律需要尽快配套《电子签名法》只是一部基础性法律,此后还需要出台电子交易法、个人隐私保护法律等相关的辅助性法律。对于现行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票据法、会计法、海商法也需要进行调整,因为这些法律对电子票据、电子发票、电子提单的合法性都没有规定,未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如果我们进行的是全部通过网络实现的电子交易,还必然涉及到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的问题,而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目前还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另外,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交易本身的保护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纵观目前的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发现,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围绕着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如基础设施的问题、信息服务的问题、hr的问题、hr的问题等,而对于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合同、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2、现有规定效力等级较低目前已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中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多数,法规较少,法律则更少,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效力较低,直接造成了其适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还有,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甚至存在着一些冲突和不一致的地方。比如,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全面针对电子支付中的规范、安全、技术措施、责任承担等进行了规定,很好贯彻了电子签名法并充分顾及了电子支付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应该说是一部很有意义且操作性很强的规定,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可能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是提供一种指引方向,强制和约束力非常有限,在执行中可能会使服务商和用户产生不痛不痒的疑惑。3、部门协调成本过高,导致效率低下虽然新的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成立极大地改变电子商务管理中的混乱状况,但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多头管理、“门槛”太多,部门与部门间的规章缺乏应有的协调,地方与地方间的规章也缺乏必要的配合,某些情况下造成了企业穷于应付、无所适从的局面。造成这样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在电子商务的管理上缺乏良好的机制,另一方面是我们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与管理上缺乏统一的原则与协调机制。4、电子商务立法的技术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欠缺。拿电子签名法来说,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当事人自己可以决定是否采用电子签名及采用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很大的自主权,在我国短短三十六条的《电子签名法》中有五处提到了该原则,即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虽然该原则并非我国首创,但在一部法中如此大量地用到该原则,却是我们在以往其他国家的电子签名法中很少看到的。按照我们的理解,意思自治原则在世界电子商务立法中的普遍应用本身就意味着法律的强制力在这一应用特别灵活多样的领域的弱化,是法律与电子商务的大环境和发展趋势相适应的一种调整,具备相当的合理性。但具体到我国的这部电子签名法,如此大量地运用这一原则是否有矫枉过正的嫌疑?还是值得商榷的,尤其是该法第十三条所明确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这样一种表述,由于其本身并不要求这种选择必须具备可靠电子签名的四个要件,我们认为这样可能会造成电子签名应用中的混乱,具体地说,就是可能会在判断究竟什么是可靠电子签名上造成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样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二款中有对“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的表述,在这里引用“背书”的表述究竟有多大的必要?如果说这里的背书是一种比喻的话,我们则认为这种比喻恐怕只会增加人们理解的难度,甚至产生认识上的混淆。5、hr模式陈旧,与电子商务配套的电子政务模式创新不尽如人意虽然目前我国围绕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的一些规章数量不少,名称也各不相同,但其中很多规章的核心内容却基本一致,那就是规定对这个领域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活动进行登记、许可等管理。围绕这个要求,做出一些程序上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对ISP经营、ICP经营、BBS经营、域名管理、网上新闻、网上广告、网上证券、教育网站、网上音像制品、网上药品交易管理等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这样的一种模式,基本上是在以往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针对传统商务模式的管理办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特性和要求。6、过多依赖hr,导致行政机关压力过大,往往顾此失彼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中普遍存在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而忽视民间协调解决问题能力的问题,往往试图通过大包大揽的登记、备案、许可、年检、监督等方式实现全面监管,但出于各种原因,监管的结果总是差强人意。其实如果我们能依靠一些民间力量、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力量来实现监控,未尝不是一件事半功倍的好事。注释:、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人民银行副行长: 中国支付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因特网: http://www.gov.cn/zfjs/2005-09/07/content_29967.htm. 2005-9-5、数据来自艾瑞咨询公司2005年网上支付市场研究报告。、大海、建平、陈凌、网上银行遭遇“间谍件”.hr世界报、 2004年第16期, A9, A10、“中国hr”调研报告、 《hr世界》报社、 hr世界报 2005年12月12日 第48期 D6、D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