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将使用网络语汇的限制重点放在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和新闻报道方面。《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在之前的审议中,一些委员提出原草案中“汉语文出版物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的规定限制过严。大家认为,汉语文出版物种类众多,包括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像图书、期刊这类出版物针对其读者群使用一些网络语汇是可以的。但教科书作为一种特殊的出版物,对语言文字使用有示范和规范的重要作用,应对其使用网络语汇予以规范。同时考虑到新闻报道的社会影响较大,也应当对其使用网络语汇作出限制性规定。为此,《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