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联合主办“信用对话:银行评级国际准则与中国”会议在北京召开。2004年9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施行,规定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券进行信用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有关报告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200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主办的“中国信用评级发展前景”在西安召开。200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在北京联合举办“征信体系公共政策”国际hr。200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施行,规定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200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4〕第22号公告,指出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机构和发行的债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指出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结果进行事后检查,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进行评价。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人民银行要管理信用评级业。这表明中国资信评估业的管理部门最终得以确定。2005年1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报告必须包括信用风险管理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等。2005年1月:人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资信评级试点工作的说明》。首批确定200家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级试点,评级由远东资信、新世纪、中诚信和大公4家公司负责。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布,指出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200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中国证监会〔2005〕第5号公告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以〔2005〕第2号令和〔2005〕第10号公告分别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办法》规定企业发行融资券,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声明】法律出版社《信用-法律制度及运行实务》,本文已取得法律出版社授权。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