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有限公司诉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hr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案合议庭成员:蒋丽珍、江乃雄、黎淑兰【案例要旨】本案系一起因在销售的hr中预装hr软件引起的侵权案件。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hr销售商在出售的hr中擅自预装他人享有着作权的软件的行为性质;公司员工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安装他人享有着作权的软件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本案的审理在当时反响很大。【案情简介】原告微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微软有限公司于1991年经上海市工商hr局核准注册登记,其经营范围为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电子hr、微机组装等。1998年,微软公司委托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到华海公司购买了1台微型hr,上述购机过程由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员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在公证员的监督之下,该台hr被送至上海质检站作根目录和图形照相检查,经检查,发现该hr内安装了Microsoft Windows95软件。上海市公证处就上述现场监督过程出具了上刊登致歉声明。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评析意见】本案既是一起涉外hr软件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又是本市法院受理的为数不多的在hr中非法预装软件的侵权案件。一、华海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从本案看,华海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其安装Windows、Office软件未经微软公司许可,亦未向微软公司支付过使用费。华海公司作为经营hr等产品的专业生产商、销售商应当知道未经软件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其软件,即便是客户要求复制,华海公司亦应向客户说明情况,引导客户购买正版软件产品。然而华海公司受利益驱动,在从事hr销售的经营活动中擅自在hr中免费预装了微软公司的软件。调查表明,华海公司在不同时间、不同经营地点销售的hr内安装的 Windows98、 Office97软件的序列号完全相同,即复制于同一软件,这表明华海公司的非法复制行为不是偶然发生的,其侵权故意是明显的。华海公司辩称,非法复制安装软件系员工个人的行为。应当指出,华海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是代表公司向客户销售hr的,所出具的发票盖有华海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因此,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华海公司销售人员的行为应视为华海公司的行为,华海公司应对其销售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华海公司辞退有关员工是华海公司的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权利人的主张。华海公司的行为属我国《hr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第6项所列的“未经软件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的侵权行为,华海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微软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应综合华海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本案的判决在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以及2002年1月1日的《hr软件保护条例》施行之前。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hr软件保护条例》第25条规定:“侵犯软件着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这就是关于“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在处理本案时,我们对微软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1)华海公司的侵权行为致使微软公司软件的市场销售份额受到影响,给微软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在本案中,微软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华海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华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故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实施的范围、影响、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华海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3)在考虑赔偿数额时,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因此,法院综合华海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和微软公司为调查取证支出一定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人民币28万元。应当说,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与之后分别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hr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赔偿计算方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本案的审理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并引起许多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关注。此案的判决表明了我国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对规范软件行业销售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