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恬诉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着作权侵权纠纷案合议庭成员:汪彤、刘洪、章立萍【案例要旨】网络已成为我们工作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BBS上发表言论,通过网络上传与下载文章、小说乃至电影,不仅方便快捷而且成本较低。但是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问题却不容忽视,本案剖析了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哪些行为会构成侵权,侵权的性质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这对于网站经营者与普通网民而言,都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案情简介】原告廖恬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廖恬为《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该书于2001年由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2003年12月3日,廖恬通过公证处对上网后的操作作了记录: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51tuangou.com/”进入无忧团购网,该网站页面上的“无忧网刊”栏目的第○○八期发出了一封法律函,称其为《家庭装潢陷阱》的着作权人,发现篱笆信息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将该着作放在网站上任人自由下载,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廖恬要求篱笆信息公司立即将上述侵权内容删除,在网上刊登道歉声明,并在接到本函3天内书面函告廖恬所谓“commands的真实身份等。篱笆信息公司于2003年12月16日将无忧网刊中有关“[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内容予以屏蔽,篱笆信息公司于2004年1月14日作操作记录公证时,上述内容已经被移除。廖恬诉称,其撰写的《家庭装潢陷阱》一书被更名为“[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出现在篱笆信息公司的无忧团购网上,该书被肢解为15个文件,能独立下载、解压后得到全文,并可任意分页打印输出。上述文件由无忧团购网的注册会员“commands” 在篱笆快乐装修上发表,篱笆信息公司又将上述文件编入“无忧网刊”,使侵权结果进一步扩大。篱笆信息公司不具有相关资质,其出版网刊或提供电子公告服务都属违法,同时也给“commands”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机会。篱笆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请求判令篱笆信息公司彻底删除www.51tuangou.com网站上有关《家庭装潢陷阱》的所有信息;并在该网站上发布道歉声明,该声明幅面不小于hr可视屏幕八分之一,时间不少于30天,并不因切换页面而消失且不可关闭;篱笆信息公司赔偿廖恬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及承担公证费、查询费等。篱笆信息公司辩称,根据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篱笆信息公司可提供涉及生活服务类和消费购物类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无忧网刊”是篱笆信息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发送对象是特定的网站注册会员,不收取任何费用。篱笆信息公司在选材编入网刊时,主要依据电子公告栏上信息的浏览率和回应率,而且仅提供相关信息的索引和链接,并非复制或转载。在获知可能涉嫌侵权后,篱笆信息公司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移除了可能构成侵权的全部内容。同时,其在日常经营中向注册会员告知了相应义务与应当遵守的规则,因此,其已尽到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勤勉管理和注意义务。对会员“commands”上传的信息侵犯廖恬着作权的行为,篱笆信息公司并不明知。因此,篱笆信息公司不构成与实际侵权人对廖恬着作权的共同侵权。一审法院认为,篱笆信息公司主动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这一主题编入“无忧网刊”时,未对该书出现在其网站上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也未经该书着作权人的许可,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篱笆信息公司将系争侵权作品编入其网刊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了侵权作品,增加了网络用户对该作品的和下载次数,客观上造成了侵权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因此篱笆信息公司侵犯了廖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篱笆信息公司在发生纠纷后已将无忧团购网上与“[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相关的侵权内容作了移除,因此篱笆信息公司已停止了侵权行为。但篱笆信息公司的侵权行为扩大了原有的侵权损害结果与影响范围,故其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篱笆信息公司在无忧团购网上向廖恬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评析意见】本案是一起侵犯网络着作权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于廖恬享有《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着作权以及在无忧团购网上的“[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是由署名为“commands的会员在该网站的篱笆上完成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双方当事人对于篱笆信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存在很大争议。以下就本案争议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评析:一、本案中篱笆信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廖恬系《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其享有的着作权受法律保护。在廖恬与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仅约定了将《家庭装潢陷阱》的中文简体字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因此对于包括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其他着作权权利,未经廖恬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在无忧团购网上的“[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是由署名为“commands的会员在该网站的篱笆上完成,因此廖恬享有着作权的《家庭装潢陷阱》一书是由无忧团购网上署名为“commands的会员,通过该网站的篱笆进行上载并予传播的,“commands的行为构成对廖恬着作权的侵犯。同时,由于“commands是将系争作品上载于篱笆信息公司经营的无忧团购网的“篱笆”上,“篱笆”作为篱笆信息公司在无忧团购网上设立的电子栏目,篱笆信息公司向“commands等网站会员提供的是具备信息发布条件的电子公告服务,上网用户通过电子这一信息发布平台,可以在不同的主题布告栏内发布信息、阅读他人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等。虽然篱笆信息公司在提供内容服务时,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但由于电子一般具有用户人数众多、主题类别繁杂、信息交换频繁且信息量巨大等特点,因此从客观上而言,篱笆信息公司无法对网络用户在电子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着作权逐一做出及时的识别或判断。况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篱笆信息公司对“commands上载、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构成明知。但是,在“commands 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上载、传播于篱笆之后,篱笆信息公司又将该部分电子的内容编入了其设立的“无忧网刊”第○○八期的装修知识栏目内。通过第○○八期“无忧网刊”中的“[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之后,出现的是“篱笆快乐装修”的页面,因此虽然就技术层面而言,篱笆信息公司所做的工作只是添加信息的索引与链接。但是,这并非属于简单的信息索引与链接服务,而是篱笆信息公司通过对电子内发表的大量信息进行选择后的结果,其实质是篱笆信息公司对网络信息进行了筛选、整理、编排等工作。篱笆信息公司将该主题编入装修知识一栏下,并在“[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标题旁加注了“装修前通读一遍吧,JS都奈何不了你”的推荐词后,网络用户根据篱笆信息公司的推荐,再“[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标题,页面显示了《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出版社等版权信息,以及“commands发表的“我正准备装修,刚刚开始买材料,个人觉得这本书值得一看”等言论。据此可以认定,篱笆信息公司在主动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这一主题编入“无忧网刊”时,未对该书出现在其网站上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也未经该书着作权人的许可,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篱笆信息公司将系争侵权作品编入其网刊后会增加网络用户对该作品的和下载次数,客观上造成了侵权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因此篱笆信息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情形,篱笆信息公司侵犯了廖恬的着作权。另外,篱笆信息公司取得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记载,篱笆信息公司的服务项目可涉及生活服务类和消费购物类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因此对廖恬对篱笆信息公司网站是否具备设立电子的资质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况且这应当属于行政部门审查的范围,与篱笆信息公司是否侵犯廖恬的着作权无关。二、篱笆信息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廖恬的何种权利廖恬在本案中主张,篱笆信息公司侵犯了廖恬对系争作品拥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专有电子(网络)出版(传播)权以及廖恬的肖像使用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多项权利。我们认为,篱笆信息公司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的行为,系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了侵权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篱笆信息公司侵犯了廖恬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由于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的传播方式,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已经包含了对作品以数字形式进行复制、发行等多种使用方式。另一方面,将廖恬享有着作权的《家庭装潢陷阱》一书上载于网络的是上网用户“commands,而篱笆信息公司实施的是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的行为,因此篱笆信息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廖恬对系争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展览权与汇编权等权利。另外,廖恬在本案中还主张篱笆信息公司侵犯了廖恬的肖像使用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民事权利。由于廖恬诉称的肖像使用权等民事权利,并不属于本案审理的着作权的权利范畴,故本案中不作审查。三、篱笆信息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篱笆信息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发生纠纷后已将无忧团购网上与“[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相关的侵权内容作了移除,廖恬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对这一事实也作了确认,因此篱笆信息公司已停止了侵权行为,廖恬要求篱笆信息公司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得到了实际履行。又因篱笆信息公司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后,扩大了原有的侵权损害结果与影响范围,故廖恬要求篱笆信息公司在无忧团购网上发表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但赔礼道歉的具体履行方式,应依据篱笆信息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结果等因素予以确定。此外,由于篱笆信息公司的侵权行为增加了侵权作品的率和下载量,给廖恬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对于廖恬要求篱笆信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具体赔偿数额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第2款与第26条第1款之规定,根据侵权作品在无忧团购网上的下载量、廖恬出版《家庭装潢陷阱》一书应当获得的利润以及篱笆信息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其中包括廖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声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