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对刊发的电话采访时表示:“对这件事,我们肯定会有一个反应。由于刚看到报道,需要先向领导请示,并联系戚姓仲裁员了解情况。在我们了解完情况后,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也会给你们一个说法。”《富士施乐身陷“贿赂门”》一文提及的仲裁员系天津仲裁委员会聘任人员。其行为已违反了《天津仲裁委员会章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仲裁员出现徇私枉法的情况,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而就仲裁案富士施乐方委托代理人张德才违规会见仲裁员一事,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鹏致电,表示会认真对待并处理此事。他说:“正处于调查和了解的过程当中,在弄清事实之前,不便发表任何意见。我们会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来处理这个问题,我们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该规范第四十五条同时规定,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至仍然没能与涉嫌违规的富士施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法律顾问陈振伟联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