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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QQ帐号倒卖牟利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9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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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杨某的行为构成破坏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罪。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破坏通信自由罪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保护通信自由的法益是为了保护通信秘密,也就是公民个人秘密不受侵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动机可能是泄愤报复、嫉妒、窃取秘密、好奇、流氓动机、集邮、非法获利等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应影响本罪成立。对本罪客观行为的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第二款是非法截获、纂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其手段包括隐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三种,隐匿即指防止他人将信件秘密隐藏,妨害权利人发现自己信件的行为;毁弃即指将他人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或丢弃;非法开拆是指未经收、发件人同意或司法机关批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或者说擅自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第三者(除收、发件人以外的人)可能知悉的状态的行为,但不要求他人已经知悉信件内容。以上几种行为实质是妨害权利人知悉信件的内容或制造信件内容可能被不该知悉信件内容的人知悉的危险,亦即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这样的后果,就应当认定是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本罪中的对象是信件。信件指由特定的人发送给特定人的文书。特定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组织。hr作为信息传输的工具,是现在社会传输数据及信息的信道,hr网络系统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资源共享和快速通信。因此本罪的对象包括有形的书信信件,也包括无形的电子信件。信件的载体形式可以是已投递的、也可以是未投递的。情节:本罪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次数较多、数量较大,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破坏他人的通信自由,侵犯他人通信秘密的后果,而采取利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公司管理账号,非法获得QQ号码的密码保护信息后破解倒卖号码牟利,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且无论犯罪嫌疑人目的是否针对这些QQ帐号下的电子信件、通话记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尽管行为人为了盗窃QQ帐号本身,但是,QQ帐号的被盗,势必影响到权利人知悉未收到电子信件的内容或电子信件内容可能被不该知悉信件内容的人知悉的危险,即构成本罪。原始信件经过密封,达到不为人知悉的状态,从而排他,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电子信件通过密码而排他,只要权利人所发送给特定的人,收发电子信件的权利人通过一种排他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不为他人侵犯,而他人通过破解密码等方式破坏了权利人的这种权利就构成本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曾某、杨某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卖QQ号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对所盗财物及数额的认定有以下意见:本案犯罪嫌疑人曾某、杨某采用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QQ资料,进而篡改密码的方式,取得他人的QQ,而后转手倒卖,从手段上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而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在于QQ号码及项下的资源是否属于刑法盗窃罪的客体范畴,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对象。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所侵害的对象是财物,而对于财物的认识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财物的内涵和外延都在发生变化,财物从最早的有体物,发展到无体物,从有形财产发展到无形财产,从现实财产发展到虚拟财产,这一发展过程实质上体现了社会发展进程中财物呈现多元化、多样化的过程。随着财物呈现多元化、多样化的特征,刑法所需要保护的对象范畴也不断扩大,目前刑法理论乃至司法解释都已肯定了无体物(如电等)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虚拟财产属于财物,也逐渐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相关的判例对游戏点卡、游戏帐号下玩家拥有的武器设备等虚拟财产做了肯定解释。三、评析意见同意第二种意见。关于盗窃罪,一般认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有两个本质特征:一是具有价值,二是具有管理可能。犯罪的本质是破坏一种社会秩序,而这种行为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而刑法则通过惩罚来保护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本案中某公司提供的即时通信服务是以QQ号码为其所有业务的载体,目前注册号码达4亿多个,稳定号码1亿多个,是国内认可度最高,影响最大的即时通讯工具。由于号码资源的有限性,使本不具有区别的QQ号码产生了交换价值,同时该公司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又使得位数较好的号码不断增值。众多的使用者对早期公司发送的5位、6位号码及数字排列较好的号码有偏好,因而产生了许多通过网络市场进行号码交易的现象。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正是看到了号码存在价值,而实施了窃取号码进行转卖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原号码使用人的财产。但是,在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还需注意如下几个问题:第一是关于QQ号码所有权问题。根据某hr公司与客户签定的协议表明,QQ号码所有权归hr公司,客户享有使用权,hr公司虽然基于保护自己的角度在协议中做这样的规定,但实际上在某hr公司将号码发放给用户后,根据协议,公司不能随意回收,用户实际支配和拥有这个号码,这与电信公司将手机号码卖给用户的性质是一样的,当该用户不再交费时,电信公司有权回收该号码,并不影响使用者对该手机号码的合法占有、使用,刑法理论对盗窃罪客体的理解也不仅仅狭隘地解释为单一侵犯所有权,同时包括与本权相对抗的合法占有。第二则是QQ号码价值计算问题。有的人认为QQ号码的价值无法计算,因而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目前对虚拟财产价值问题有二种观点:一是以违法所得额计算,二是以网络中一般交易价格,同时考虑其他因素,由价格部门予以确认。承办人认为价值是属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范畴,具有主观性,如使用过的邮票,由于稀缺和满足人们某种心理需求,产生了价值,又由于经过长期的交易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评估方法,但无论怎样不能计价值难以计算或目前没有稳定的评估方法来否定该物存在价值,进而否认其可以成为财物。认为,根据两高关于赃物销赃数额高于本身价值的,以销赃数额论的精神,承认了以违法所得额计算财物价值的合理性,因而本案可以销赃数额来认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呈现多元化扩张的趋势,在本案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财产关系也逐渐别的多元化,面对新型的社会关系,司法者不应当坐等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正确地适用刑法,及时保护新型的社会关系。(虚拟财产一方面是所储存在电脑服务器中的一组数据,是独立无价值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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