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9日,8848向高法提出上诉,大约20天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 “8848插件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确认8848网站的行为侵犯了搜狐搜索页面的着作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成为中国互联网案件史上确认搜索引擎着作权的首个判例。判决同时要求:8848网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搜狐经济损失55.2万元,同时支持本案诉讼费由8848全额负担。是“技术创新”还是“网站侵权”案件要追溯到2004年12月,这个月,8848网站推出免费下载安装的搜索助手软件,用户安装该软件后,就在搜狐的“搜狗搜索”和“搜狐搜索”页上增加了Google、百度、、网易、中华网、TOM、8848等其他搜索引擎网站的链接;同时增加的还有涉嫌宣传8848的网站信息、历史版本、相关网页的链接以及缩略图等。2005年3月,深感遭受严重影响的搜狐一纸诉状将8848网站告上法庭。然而,中国互联网立法匮乏,有关互联网案例的司法实践还较为有限,这一案件在开始时便“众说纷纭”。尽管百度、中国搜索也因此案提起有关自身利益的诉讼,但究竟谁是谁非,在没有直接明确的立法确权的情况下,该案给中国法院的法官们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8848认为,该软件可以整合各大搜索引擎服务,使用户了解的内幕信息,使搜索结果图文并茂,一览无余,是搜索引擎的增强工具。并自称此举是以“技术创新和探索”为目的,属善意和合法行为。对此,搜狐代理人李静传律师指出:8848利用该软件在搜狐网站上发布广告、设置其他网站链接、宣传自己、误导用户,破坏了原告搜索引擎的功能和效果,使系统运行速度明显变慢,且该软件无法正常卸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搜狐的商业信誉,构成着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到底是“技术创新”还是“网络侵权”呢?法院在调查、质证后认为:8848在通过Mysearch软件在搜索页面上增加内容是在强行实现自己的意志和操作指令,同时,增加其他9个网站的导航服务严重影响了搜狐按照自己的意志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破坏了搜狐的商业运作模式,并削弱了其搜索引擎服务的竞争力。另外,8848的行为极易导致用户误认为被修改过的页面即是搜狐提供的页面,阻碍了搜狐与互联网用户之间正常的业务往来,降低了搜狐在互联网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损害了搜狐在互联网环境中的发展。8848在搜索页面上增加有利于宣传自身网站的导航服务,极易引导或带走搜狐网站的者,进而对搜狐量进行分流,其结果直接损害了搜狐的经济效益。“技术创新不能打破原有的商业规则,否则,即使技术上有创新,在社会发展的效果上也是倒退。”李静传律师说。“难产”的搜索引擎着作权确认“8848插件案”从起诉、立案、开庭,审理、判决,断断续续进行了近一年的时间,其间法官的看法也几经波折。因为搜索引擎搜到的内容多半是他人的网页内容,有关的审判人员一开始甚至也模糊地认为,搜索引擎可能并不具有着作权。然而,在一审过程中经过反复的庭审、质证,加上大量的卷宗、资料查阅,审判庭判定:“搜狐的搜索页面系自己编排和设计的,付出了创作性劳动,通过hr软件给予实现,因而对该页面享有汇编作品的着作权。”“8848利用Mysearch软件,在用户端上修改搜狐的搜索页面,并自行增加他人搜索网站的链接,以及缩略图片和非本网站的信息,修改了搜狐搜索页面的表现形式,侵犯了搜狐对其页面享有的汇编作品的着作权。”针对8848认为的“搜索页面的变化是由于IE浏览器的内置程序变化引起,8848没有修改搜狐的源程序,也就没有侵犯搜狐网络页面的着作权”的说法,一审法院得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结论:在互联网环境下,修改他人作品的方式既可以静态修改,也可以动态修改,既可以本地修改,也可以异地修改。同时,既可以直接修改,也可以间接修改。网络页面所对应的hr软件着作权,在通常情况下,并非为同一着作权,权利人既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分别主张其着作权。李静传律师告诉“我们在本案中主张的是网络页面的着作权,即使8848没有直接修改搜狐的源程序,也不影响其侵犯搜狐搜索页面着作权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