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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实名制不违背身份证法 需防止公权越位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7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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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净化电信环境,整治电信市场,打击非法牟利者,不久前公安部、信产部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宣布,在全国范围统一开展手机违法短信治理工作,并拟实行手机实名制,社会对此争议很大。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手机实名制作为一项涉及到大多数人利益的公共政策,面临激烈争论在所难免。这不仅凸显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也折射了政府行政理念的变迁。关注手机实名制,并非局限于对违法短信、垃圾短信的围追堵截,更是对一项公共政策的正义性考量。作为一项公共政策,首先必须遵循的就是必要性原则。权力尤其是政府的公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在实现高效管理社会的同时,非常容易伤害公民的私权利。在通过行政权力对某类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之时,必须考量两个因素,第一,是否合法;第二,是否必要。具体到手机实名制,尽管尚无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但其并没有违背《居民身份证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应属“合法”。在尝试了多种治理措施没有取得成效的前提下,推行实名制应对违法短信、垃圾短信,确属“必要”。一项公共治理政策符合必要性原则,就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但其进入执行环节之后,需要关注的是:如何实现实质上的合法性,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公权力介入社会治理,具有强制力和不可逆性,一旦付诸实施,极易伤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通过程序和实体予以制约,防止政府扩权、越权。推行手机实名制,尽管有利于约束匿名短信和个别消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可避免地会增加消费者提供相关证件的责任,比以往的入网程序增加了环节和成本,还需要消费者让渡一部分个人隐私权。所以,必须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在程序上,公共政策的制定和通过,应该公开透明,推行政府决策的听证制度,面向社会广纳民意,从源头上有效制约公权,防止侵犯私权。在实体上,公共治理政策的出台,必须考虑配套措施,以兼顾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意调查表明,用户总体上对手机实名制的赞成度相当高,达71.4%,但也有36.1%的人,担心隐私权会受到侵犯。防范这一问题,必须同步通过立法明确查询主体、监控查询过程、公示查询结果,并且规定不当透露用户信息的法律责任,把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和谐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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