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读《知识产权哲学》之体会冯晓青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知识产品不是一般的劳动产品,而是一种创造性劳动产品。这种产品与有形商品不同之处就在于它是脑力劳动的产物。基于此,知识产权制度在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重视“创造性”这一条件。当然这一条件在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要求下是不相同的。即使是对同一知识产权法而言,不同的知识产品其创造性要求也不一样。知识产权制度为什么要有创造性要求?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如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只能是创造性劳动产品;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范围,只有在创造性劳动范畴内设定知识产权制度,才能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明确地与对有形财产的保护划清界限;三是保护创造性是使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实现鼓励技术创新、智力创造、促进知识产品流通,从而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宗旨的需要。其实,从一定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哲学》一书正是从第三个原因方面基于马克思理论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创造性劳动的。当然,正如所指出的,对创造性劳动的分析并没有构成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析的一个重要特征,主要原因是发生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大多数是被异化的劳动。5认为,马克思与亚当斯密等早期的思想家不同,马克思所思考的劳动的一个极重要的特点是劳动不仅停留在经济类别上,而且从哲学的角度看待什么可以构成不同的社会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却被异化了。P106提出的核心观点是资本主义社会在演进中依赖并积极鼓励创造性劳动,进而从马克思理论中得出资本主义社会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将创造性劳动整合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结论。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什么要将创造性劳动融进生产过程中呢?明确这一点是认识到从马克思理论角度看资本主义社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缘由所在。我们认为应从马克思理论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目的及创造性劳动在实现资本主义生产目的方面的重要作用方面加以认识。实际上,对这两方面问题也作了简要的分析。在马克思理论中,资本被描绘成统治一切的力量。资本主义的目标是无止境地追逐利润。而个体资本家则是生产过程的代表以及高度理性的价值追逐者,他们具有明显的扩充价值的目标。6资本主义生产制度使个体资本家理性地积累资本,以便能够引进新的技术扩充资本。得出的结论是马克思认为竞争迫使个体资本家进行技术革新以寻找新的价值。以为,资本主义生产目的即不断追求利润与扩大资本积累,决定了个体资本家为获得市场优势会展开激烈的竞争。为了获得竞争优势,资本家会千方百计地采取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工作。正如所分析的,革新成为个体资本家在市场中生存的核心问题。P106然而,技术革新的进行离不开创造性劳动,因为创造性劳动成为不断革新之源。个体资本家出于竞争的压力便不断寻求创造性劳动。尽管如前所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创造性劳动作为劳动的一种被异化,但其创造性依然构成了资本主义生产力创新之源泉。提出未来的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创造性劳动,虽然马克思未对这一问题加以讨论,但从他的理论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果。三、资本主义社会中知识产权法的任务首先分析了马克思理论将价值创造归结为有形商品生产的观点的不适当性。为此借用了波斯的有关评述。7波斯认为在马克思经济理论中商品的生产者是真正生产性的,而服务的提供者则不是。并且,在马克思经济理论中,商品只是指有形物,没有涉及到无形物。马克思把生产的物质性确定下来。从《资本论》等着作的论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认为生产性劳动与有形物的生产是相联系的。正如前面所说的,这一点是不大利于分析知识产权的。担忧由于马克思否认服务创造价值,会妨碍对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分析,因为他可能也会认为采取抽象物的形式等同于“不创造价值”的服务。P110而实际上,正如我们已知道的,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却不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提到,从马克思那里可能难以得出马克思具有这样一种思想:资本主义可以通过法律创造新的商品的可能性。而为说明以抽象物形式表现的非生产性劳动能够创造价值,成为商品,同样以马克思所引证的音乐创作与表演为例进行了说明。实际上是通过这样一个事例说明了对以抽象物表现的无形财产来说,法律保障是完全必要的。下面要接着讨论的是:知识产权法是如何完成将创造性劳动整合至资本主义生产力中这一任务的。在马克思商品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抽象物成为另一种有特色的商品形式。资本主义可以进行不断繁荣的商品生产是因为通过知识产权法重新构建了商品生产的可能性。P112以为这是在确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创造性劳动同样是在商品性劳动基础上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知识产权法使创造性劳动出现商品化的特点。知识产权法为资本主义提供了另一个有特色的商品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继续进行不断繁荣的商品生产是因为通过知识产权法重新构建了商品生产的可能性。还指出通过创造抽象物,知识产权将创造性劳动直接带进了生产关系中。创造性劳动可以创造更有效率的生产手段,实实在在地降低了物质生产劳动的地位。这样,工业资本家的目标不再是依赖于合同和工业关系法去控制物质生产劳动,而在于通过知识产权法控制创造性劳动。四、结语马克思生活在知识产权制度尚不发达、创造性劳动在推动资本主义自由商品经济的作用尚不特别突出的时代,马克思理论对无形财产的分析及抽象物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也恐怕是当代学者很少注意直接运用马克思理论分析知识产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这和我们的法学研究包括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应以马克思理论为指导并不是一回事。《知识产权哲学》一书尝试以马克思理论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知识产权问题,以为是颇有价值的。我们是否也应考虑一下能否直接运用马克思的有关理论分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和特征?这一问题看来值得以后认真研究。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96.注 释:1. 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96. 文中若无特别说明,页面标注的内容均出自此书。2.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法在对雇佣(职务)发明、雇佣(职务)作品的规定方面,这方面特色较浓。3. 《1844年马克思经济学与哲学手稿》,《资本论》第一卷。4. KMarx and FEngels The German Ideology Collected Works Volume 5 pp.59.5.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与哲学手稿》,第3卷。6. 《资本论》第一卷,第152-153页。7. HBoss Theories of Surplus and Transfer Boston 1990 pp.96.责任 丁道勤【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