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虚拟主体的电子商务行为合理性与商务网站开办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正常的情况下虚拟主体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至多与开办者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致,其行为应当与开办者的真实、合法经营意图一致。不应超出开办者的行为能力,如果超出,行为具有不能履行的风险,并可能具有欺诈性;不应超出经营者的权利能力,如果超出,行为具有无效性,并可能具有欺诈性。虽然最终的责任应当由开办者承担,但通过设定电子商务虚拟主体法律地位的依法确认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定开办者的行为于其合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内,规范虚拟主体的电子商务行为。如果不对电子商务虚拟主体的法律地位依法确认,商务网站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无法有效确认,并且,相关的注册登记等制度也就无从谈起。另外,通过设定电子商务虚拟主体法律地位的依法确认制度,可以对国外和港、奥、台商家向中国内陆客户开展电子商务的商务网站设定其开办者必须在我国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规定,有利于我国贸易和关税管制的实施。2、关于注册登记制度商务网站的登记是指商务网站的开办者为通过网站进行商业经营之目的而依法定程序在商务网站的开办者本经济主体设立登记的工商hr部门就商务网站的设立、变更、关闭等相关事项所进行的登记,属于企业登记的附属登记。商务网站的登记应当比照分公司进行更为严格的设立登记,因为商务网站的活动范围往往可以是与总公司完全相同,即往往会大于分公司。通过商务网站登记管理,使开办者为通过网站进行商业经营、变更和关闭等行为经过工商hr部门核准,明确开办者为通过网站进行商业经营之范围、方式、相关的变更、关闭等事项和有关的法律责任。对电子商务虚拟主体的注册登记制度,便于商务网站与客户之间直接、有效地解决争议与纠纷。否则,商务网站的客户所直接面对的将是一个更加虚幻的对象,无法与商务网站直接、有效确地解决争议与纠纷。特别是当同一个开办者开办了许多个商务网站的情况下,客户们可能很难就每一个争议与纠纷直接与商务网站的开办者之间有效解决,甚至无法确定或找到商务网站的开办者,或者可能开办者对一些行为予以否认,使电子商务的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另外,通过对电子商务虚拟主体的注册登记制度可以对国外和港、奥、台商家向中国内陆客户开展电子商务的行为实施司法管辖。3、关于按照既有法律规范适当采用前置审批的制度实行按照既有法律规范适当采用前置审批的制度,可以根据经过清理的既有的法律规范中的前置审批的规定,区分是否进行电信增值服务,是否进行如医药、新闻出版、文化等内容的经营服务,合理地确定适当的前置审批事项与审批的适当主管部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行业前置审批许可,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开展。商务网站的业务涉及特殊行业的前置审批许可事项应当是该特殊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当尽量减少特殊行业的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的范围。对商务网站普遍需要进行商务网站运行相关技术安全稳定性能及技术解决方案的前置认定,应当由国家电子信息技术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对商务网站的设立开办进行不同资质等级的前置技术认证许可,以便从技术角度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4、关于商务网站关闭之前业务清理和清算责任制度确立商务网站关闭之前业务清理和清算责任制度,可以更为有效地明确商务网站及其开办者的法律责任,给予商务网站及其开办者和客户合理的用于解决遗留电子商务事项的期间,并且在不能完成业务清理的情况下由商务网站的开办者承担清算的法律责任。在清理清算过程中,对该商务网站遗留的业务责任,如果该商务网站的开办者能以其它传统的、对商务活动对方并无任何不利或任何额外负担的或经营方式有效的继续进行处理,可以依法定程序确认业务清理的方案和结果。在不能完成对全部客户的合法清算责任时,该商务网站应当随同开办者主体一并进入破产程序,依法一并处理。鉴于有关程序的衔接问题是较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需要在广泛探讨基础上慎重处理。通过依法对商务网站的业务清理或清算,使开办者原有通过网站进行商业经营行为所引起的业务和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其他权利、义务全部得到清理或清算,进而可以经过工商hr部门核准办理关闭登记。5、关于各登记环节的公告制度公告是指对商务网站的登记相关事项和业务清理和清算事项采用工商hr部门指定的刊物和网站、自身商务网站上依法进行公布告知的强制性行为和程序。通过公告,可以使商务网站的利益相关者明确知晓公告事项的主要内容、性质、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通过登记和公告,使法律行为的内容或性质、责任与后果得以确定和生效,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电子商务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关于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处罚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商务网站的开办者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处罚制度具有可操作性是登记管理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只有在立法上充分注意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才能增强对商务网站及其电子商务活动登记管理的总体可操作性。否则,即便是制定并颁布和实施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无法发挥预期的作用。四、《商务网站登记管理条例》核心条款框架设计文本《商务网站登记管理条例》核心条款框架设计文本(比照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程序,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制定发布。)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依据、效力范围、商务网站定义、登记管辖、管辖目标等)第二章、商务网站设立登记第一节、商务网站设立登记事项(商务网站设立开办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办商务网站的经济主体的名称、类型、工商注册登记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资金]、经营范围;商务网站的名称、注册域名[各种文字、数码、符号及其组合的域名]、网站类型、工商注册登记号码、服务器和全部hr的机器名、地理地址和IP地址、ISP提供商和其他网络技术或设备提供商、商务网站负责人、网络管理技术负责人、注册的投资资金额、商务网站的网络从业范围和具体经营范围;通信地址、方式和号码。)第二节、商务网站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和程序第三节、商务网站注册名称和注册域名的事先核准登记第四节、商务网站设立登记程序第五节、证书和年检第三章、商务网站变更登记(商务网站设立开办登记的任何内容发生变更均应办理变更登记;商务网站的开办者或者商务网站本身的分立、合并、出资的转让、注册资本[资金]或投资额的变更、营业范围或业务的重大变化等事项均应办理变更登记。)第一节、商务网站的名称变更登记第二节、商务网站的网络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第三节、商务网站的其它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第四节、商务网站的合并登记第五节、商务网站的分立登记第六节、商务网站的转让和开办者的变更登记第七节、商务网站的增项登记第八节、商务网站的减项登记第九节、商务网站的全项变更登记第十节、商务网站与开办者登记事项变更的一致性变更登记第四章、商务网站关闭登记第五章、商务网站的业务清理和清算第一节、商务网站的自行业务清理第二节、商务网站开办者对商务网站的业务清理和清算第三节、商务网站开办者不能完成对商务网站的业务清理和清算的责任第六章、商务网站登记与清算的公告第一节、商务网站登记与清算的公告事项第二节、商务网站公告的刊登第三节、商务网站适当公告的效果和公告瑕疵的效果减损第七章、争议的管辖和解决第一节、商务网站的客户与商务网站之间的争议的管辖和解决机制第二节、商务网站的客户与第三方之间因商务网站及其产品或服务发生的争议的管辖和解决机制第三节、商务网站与其它商务网站之间的争议和管辖第四节、商务网站的名称或域名的争议的管辖和解决机制第五节、其它争议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的事项、责任范围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补救第三节、法律责任行政执行和司法执行第四节、行政处罚和司法处罚第九章、附则(杨宏)更新:2003年7月3日次数: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