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一些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电视、报纸等媒介大量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的声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国家工商总局明令禁止。不良内容的声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如“姓名解析”、“情色玫瑰坊”、“探索两性秘密”、“少女到女人的情感实录”等,并在声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上误导消费者。这些不仅污染社会风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声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就规范声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通知要求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或者发布声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时,应当具有并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声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时,应当在广告中清晰标明经营者名称及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禁止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印刷品等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含有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的声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电信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广告中应当清晰标明声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