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及网络的着作权问题是比较突出的,案件层出不穷,有关的讨论也推波助澜。引起轰动的有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案,张晓辉诉社案、刘京胜诉多家ICP案等。2001年中,国内有十多起涉及网络的着作权案件。涉及网络的着作权比较突出的原因,仍然与hr信息网络本身的技术特点有关。从技术上看,互联网络只是以二进制数编码的对大量可识别信息的存储与交换的平台就申请了多项专利。这些基于互联网络的商业模式如果可以获得专利,极有可能出现纠纷。因为互联网络的技术内容是比较确定的,同时进行商业活动的方式方法从人类活动的角度看不会有十分突出的创新与突破,即使是技术与商业方法的结合,其中共性的、共同的成分逻辑上是比较多的,利用这些确定的技术进行商业活动的方式方法的创新性究竟有多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正源于此,在美国自1999年以来已发生多起基于互联网络的商业模式专利的纠纷。在国内对基于互联网络的商业方法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尚在讨论中,因此没有出现相应的案件。作为一种新事物,有关基于互联网络的商业方法的专利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更新:2003年6月20日次数: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