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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银行立法探究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2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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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历过泡沫的破灭之后,电子商务正步入稳健发展时期,网络银行作为电子商务资金流的重要推动者,日益成为一种全新的银行经营模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目前,在发展电子商务成为我国改善经济发展结构、融入世界经济格局的必然选择的形势下,建设网络银行成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工作重点。与此相适应,如何搞好网络银行发展的配套建设,尤其是法律环境建设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网络银行及其立法自从美国1995年推出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第一安全网络银行以来,各国网络银行建设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迅猛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美国在2002年中期已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客户使用网络银行,约560万个家庭每月至少使用一次网络银行功能或在线支付功能。1国际数据公司预计,今年美国86%的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提供网上金融服务。2自招商银行1999年建成第一家网络银行,我国到2002年已有20多家银行的2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网址和主页,其中开展实质性网络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达50多家,客户数超过40万。3但我国目前的网络银行属传统银行分支,没有纯网络银行。由于网络银行的支付功能在电子商务中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在现代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网络银行成为全球金融行业竞争的重要领域。2003年年初,东亚银行、恒生银行和汇丰银行宣布在中国大陆开办网络银行业务。4后者2002年就拥有分布在19个国家、360多万的网络银行客户。网络银行作为一种创新在提高银行效率,提供人们方便的同时,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如市场准入问题、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签名问题、身份认证问题,等等。国际社会对这些法律问题非常重视,它们多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强了与之相关的立法。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6年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履行标准、电子签名等问题予以规定。美国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电子签名法》等。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了hr犯罪的内容。1999年10月实施的《合同法》根据“同等功能法”原则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对电子签名采取了灵活态度,为今后法律上正式承认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奠定了基础。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6月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正是各国在网络银行立法建设方面的努力,加速了网络银行的发展,同时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网络银行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相关法律的缺失制约了网络银行的发展。在我国现阶段,相关立法的滞后限制了网络银行的应用,同时对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新经济建设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加强我国网络银行立法不仅必要,而且紧迫。二、网络银行立法应重点解决的问题1、安全问题。安全作为银行经营的重要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银行。网络银行交易的安全性包括确认银行、客户身份,确保数据真实等内容,同时要保证解决由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带来的经营安全等问题。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界定了hr犯罪,中国人民银行也先后颁布实施了多项hr方面的制度,但这些法律法规对网络银行的安全保障仍显不足。国内网络银行虽然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保证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营。如发放电子认证证书确认身份、采用加密协议保证数据安全等。公钥密码体制、数字签名、数字信封、SSL或SET协议等技术系统的确促进了网络银行的发展,但这方面的立法仍旧很不完善。如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法律地位没得到明确,认证系统不统一,其法律效力尚未得到法律确认。认证机构的行为规则、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现行法律体系主要适用于传统银行业务,网络银行的系统风险、业务风险的控制都需要法律制度、管理规范等予以控制。在互联网运营发生问题等情况下,网络银行与网络服务商各应承担的责任同样需要法律制度予以明确。此外,我们还要加强金融立法的国际合作,争取制定出打击网络金融犯罪、明晰网络金融合作职责的国际性条约。2、顾客权益问题。要保证网络银行健康发展必须维护顾客的利益,包括知情权、隐私保护权、争议解决等。(1)知情权利。作为网络银行的用户,客户有权知道网络银行存在的技术、业务风险,信用状况、以及各方承担的权利与责任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银行、用户的职责,同时揭示网络银行的技术风险、业务风险等风险内容,要求网络银行及时披露风险信息和信用状况等内容。(2)隐私保护。为确保安全运营,网络银行要求用户填报大量真实信息,同时将掌握客户消费信息。虽然当前的银行法律体系规定了银行保守用户秘密的义务,但并没有针对网络银行的专门规定。由于网络具有的脆弱性,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的保护受到严重威胁,因而需要专门法规明确网络银行的责任。(3)责任承担。由于网络银行物理系统、安全系统、操作失误等原因给客户造成损失后,或因用户自身原因造成损失后,在今后取证可能更加困难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需要确定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此外,网络银行业务作为商事交易活动,其要约应该是可撤销的,其操作过程同样需要有法规作保证。3、网络银行运营问题。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只是对网络银行准入、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宏观界定,许多具体内容均未涉及,同时缺乏前瞻性。当前我国网络银行营运涉及的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信用问题。网络银行虚拟的环境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态势,所以更加依赖于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一直较为薄弱,各网络银行目前的客户资信标准不统一,彼此间不承认其客户资质,致使资信资源不能共享,从而限制了网络银行作用的发挥。征信建设是网络银行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民银行正在牵头研究企业和个人证信建设问题,应尽快出台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以推动建立全国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保证网络银行按统一的信用标准开展业务,促进网络银行业务实现互联共通,体现网络银行的竞争优势。(2)监管问题。监管是网络银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国际社会根据其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监管办法。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出台了《电子银行与网络货币活动风险管理》,把全球电子银行和网络货币纳入银行监管的范畴。美国采取的是审慎宽松的监管办法,既求保证网络和交易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又不干预网络银行业务发展。我国目前的网络银行监管体系较为分散,银监会负责银行业务监管,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负责网络银行信息技术与信息资讯管理,中央银行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黑钱工作。这种多家监管的局面,既能形成监管重叠,又会造成监管真空,容易造成职责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应当出台相关规定细化各方监管职责、明确协调办法,以提高监管效率,适当时可考虑由一个部门进行监管。就监管内容而言,必须完善现行法律,根据网络银行技术、业务特点调整网络银行监管对象。当前,银监会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根据网络银行经营特点和发展趋势,出台网络银行风险与安全标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确保网络银行安全高效运行。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创新,其金融产品可能渗透到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领域,网络银行监管会涉及银监会、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工商、税务和公安部等多个部门,甚至需要国际合作,需要专门法规对各部门监管职责及协调办法予以明确。(3)网络货币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惟一法定的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的单位,人民币是法定货币。该法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发售代币票券。由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它没有也不可能制定禁止电子货币发行的规定。现行《网上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对该问题也没有予以明确。从网络货币目前发展现状看,其形式多样,各国网络货币政策有很大差异。网络货币是网络银行存在的基础,所以应该通过立法对其涵义、法律地位、发行主体等予以明确,同时对大额支付、电子支票、票据的证据问题进行明确。一旦网络货币获得“准法定货币”地位,网络货币的应用领域将不断拓宽,随之而来的将是需要加强立法惩治涉及国内外的伪造网络货币、利用网络货币洗黑钱等问题。4、税收问题。目前我国网络银行全部是分支型网络银行,基本上是将传统银行业务上网处理,其纳税主体是传统银行,对税收影响还不很大。随着网络银行应用的推广,纯网络银行的出现,网络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网络银行业务国际化的深入,网络银行必将对税收产生重大影响。届时,必须用法律明确众多纯网络银行的纳税主体地位。为准确确定纳税人和税收额度,税收部门要能够依法获取网络银行、用户、商家的详细交易信息,合法拥有纳税人的活动记录;随着网络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利息可能将不再是银行主要的收入,代之以附加值高的投资理财业务,这将影响网络银行的所得税和营业税,需要通过税法调整税种、税源等方式保证税收不流失。由于网络银行虚拟性、国际化的特征,所以税收部门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因行业、单位性质、注册地不同,其所适应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特点,进行偷税漏税活动。三、关于网络银行立法原则的思考网络银行立法涉及众多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1、统筹规划。网络金融是新经济的重要特征和主要组成部分。网络银行的相关法律需要其它法律予以支撑。所以网络银行立法不能单独行事,必须将之纳入信息经济、电子商务整体立法框架之中进行考虑。要从我国信息经济建设的全局出发,通过统筹信息经济、电子商务立法规划,来搞好网络银行立法的顶层设计,并以此指导网络银行立法实践。2、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途径。网络银行同传统银行的内在联系及其显着特点,要求针对网络银行特点出台内部控制规定,搞好网络银行内部控制工作。通过内部技术和工作流程控制来加强网络银行管理,保证物理载体安全,工作程序合乎规范,避免操作失误,确保数据真实,保障客户hr;通过加强内部会计控制,保证记录资产准确、可靠,交易真实、准确。通过加强网络银行营运管理,降低网络银行运行风险,防止出现系统风险,维护顾客利益。3、统一标准。信息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网络银行立法应当与现行的相关国际性条约、条例、标准等保持一致,最大限度地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网络银行业务走向国际奠定法律基础,推动我国信息经济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之中。网络银行立法要紧跟信息技术发展步伐,统筹规划好技术标准,同时不断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变化,保证网络银行间的应用系统、硬件设备、通信协议等相互兼容。网络银行立法还要兼顾网络银行及非网络银行间业务结算、网上支付等规范与标准的统一,以及它们与其它国家标准的兼容,特别是要跟国际化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保持一致。4、鼓励创新。创新是金融业的生命线。网络银行出现本身是金融创新,网络银行发展同样需要创新。网络银行立法不仅要保证其健康发展,更应通过鼓励创新以推动其跨越式发展。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的发展,传统金融服务领域界限趋于模糊,许多西方国家开始祭出混业经营大旗,借助组建全能银行或金融集团提升竞争力。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业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经营原则,该原则是由目前金融行业的管理水平、监管水平所决定的。应当看到,网络银行的竞争优势之一,就在于它利用混业经营进行的金融产品创新。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网络银行仍有进行全能经营的空间,实际上部分网络银行开始涉足一些非传统业务。网络银行立法应保留这些空间,为我国商业银行今后实施混业经营积累经验,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络银行立法还要鼓励网络银行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等,推动网络银行提高竞争水平。5、着眼发展。目前,我国网络银行是作为传统银行分支出现的,业务内容以传统银行为主,开展规模相对较小。随着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新经济的发展,网络银行发展速度必将加快,网络货币应用将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并产生重要影响。如果今后个人或机构发行数字货币,必将冲击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地位,影响其铸币税收入和资产负债表规模,削弱中央银行在外资大规模入侵时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进行调节的能力。如果网络银币今后大量代替流通现金,中央银行将难以测控货币流通速度,以致影响制定货币政策,不利于货币供求平衡和金融市场稳定。网络银行立法要充分考虑这些可能的影响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繁荣。例如,在网络货币发行方面,虽然许多国家对发行主体无严格限制,无准备金要求。但是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稳健运行,我国网络银行立法可限制网络货币发行主体、审核发行计划、征收准备金。总之,网络银行是银行业利用信息技术所进行的一种创新,它已经并将继续对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经济运行产生重要影响。网络银行立法是保证网络银行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发展我国信息经济的需要,任道而重远。我国网络银行立法工作,要求统筹搞好信息化立法规划,准确把握信息技术发展动态,充分吸收国外网络银行及信息立法经验,同时紧密结合我国国情。更新:2003年12月11日次数: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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