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普及和发展,电子文件被越来越多地用于政府、企业等各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尤其在电子商务领域,合同的形成、订立与生效,电子支付、电子税收等,无不与电子文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旦发生网络纠纷,涉及到着作权、隐私权等各种权利,解决的关键都在于证据,即电子文件作为证据是否合格。在管理领域,经常探讨的是电子文件的凭证效用问题。作为各种机构在其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原始记录,文件真实地记载和反映了业务活动的实际运作情况,可以作为可信的第一手材料留存以备日后查考。所谓凭证效用源于文件的原始性,凭证效用是文件的主要价值形态之一。所以,为了保证电子文件的凭证效用,必须力图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允许数据易于以有形的形式存储;(7)便于控制和以后的审计、查考及其他法定的要求。由此类推,对于电子文件而言,要想确定其证据效力,也必须从以上提及的书面形式的若干要求入手。电子文件必须附加相应的数字签名,必须以适当的“原件”形式予以展示,必须能够履行纸质环境中,书面形式所要实现的功能。当然,这里类推的方法,不是将纸质书面形式的要求生搬硬套地用于电子文件,而是要以这些要件作为衡量电子文件证据效力的参照标准,其中某些概念要针对电子文件的特点加以重新阐释。比如,原件问题。由于电子文件是在hr之间传递并以一定格式存储在hr软硬盘内的数字信息,很难说这就是“原件”,至少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有形“原件”。如果在诉讼中只承认原件才能作为证据的话,为了避免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造成困难,就需要对电子文件的“原件”加以重新的界定。更新:2003年12月17日次数: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