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这样的一件事情:2月4日,着名的电子商务网站八佰拜称遭遇侵权,并准备之法院解决,打开网页http://www.800buy.org 一看,有意思的事出现了:也是一家礼品网站,几乎与八佰拜一样的风格,若不是获知在先,几乎可以以假乱真。不久前刚刚举行发布会宣称要打造行业搜索门户的慧聪公司闹出了笑话。刚刚推出的“买卖通”和“资讯通”两款产品遭到网民置疑,据知情人士称,慧聪的资讯通中“服务条款”内容以及买卖通中“会员档案”的内容结构格式都可能抄袭了阿里巴巴“贸易通”和“诚信通”的相关内容。阿里巴巴表示,将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力。慧聪方面则否认了这一说法,称其并未抄袭,其产品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但无可否认的是,甚至连“受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明显的字样也出现在慧聪资讯通的页面上。试问一个总部位于北京的公司,怎么会受其他城市区法院的管辖。慧聪发现其页面存在明显错误后,立即进行了修改。但阿里巴巴方面表示,这样做已经无法掩饰其抄袭行为,他们已经对慧聪这一行为进行了法律公证。阿里巴巴公司法务部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刚看到这个事情的时候,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尽管阿里巴巴的一些产品曾经被业界许多公司模仿,但是象这种照单全搬,连“贸易通”名字和受理法院地点也完全照搬的事还是第一次碰到。网页的独特性和名称的特定性是网站在网络信息中的显着区别之一,尤其是电子商务在虚拟网络上通过数据传递交易信息的特殊性使得对这种标志的保护显得重要。阿里巴巴网站对其设计的文字和图形组成的主页设计风格是享有着作权的,其显着的设计风格的作品也是着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阿里巴巴对其设计的独创性的主页具有完全的权利,同样作为阿里巴巴所推出的“贸易通”和“诚信通”及其相关内容,也是着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作品的表现形式和载体不会因其是数字化的作品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其作品的着作权及邻接权依法受保护,而慧聪的“买卖通”和“资讯通”如果确实是名称简单的模仿,和内容的简单复制行为,可以认定是侵犯着作权人的传播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着作权法第十条对着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着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着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2001年10月新修改的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将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都体现了着作权法对网站的版式设计及文字内容的保护。在社会生活中,尤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民事主体的权利尤其是知名的品牌网站可能会受到许多不法侵害,受侵害的主体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都是明确的,保护发展中的网络事业中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规则,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网站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共同的目标。此外,还注意到消息中提到ICP登记证书的问题,ICP证书是由各地通信管理局发放的,确定了各网站合法经营的权利,主要审查经营者资格的合法性,ISP提供者资格的合法性,及网站安全合法运行的稳定性,对网站的名称及内容不作实质性审查。如果要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等特殊信息服务的网站,相应的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如果要获得网站名称上的保护,须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网站名称备案登记,注册红盾315电子标识,才可以保护网站名称的合法权利。所以取得ICP登记证书并不意味着对网站名称有当然的合法使用权,也不意味着网站的名称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更新:2004年5月16日次数: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