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讨论了《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我国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信息化工作作出了部署。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要求政府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的作用,引导推广电子商务,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虽然准确地说,的业务领域并不局限于,但对于很多人来说,电子商务就是在互联网上买进卖出。认为,政府在电子商务中要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的作用,首先要研究互联网管制问题。的观点是,对互联网要进行适度管制,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蓬勃发展,如何管制成热点过犹不及。同时,加强管制论者也对行业自律提出批评,认为行业自律鲜有成功的案例,因为实行行业自律需要许多条件。从国际经验看,最成功的行业自律仍然需要政府管制作为基础,即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共同治理。适度管制,促进发展信息资源与材料资源和能源资源共同构成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三大战略资源,是国家信息化体系的要素之一。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程度是衡量国家信息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人类全部的信息资源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和方式在全球内进行传播。从电子商务的内容模式上讲,主要有信息流和物流。互联网络无疑是未来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从国外的发展经验看,凡是电子商务开展比较好的国家,政府都对互联网实行相对宽松的管制,以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比如,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加拿大和美国,其政府都在电子商务上发挥了很大的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功能,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加拿大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迅速,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跃居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现在加拿大在网络基础设施、多媒体技术、全球客户服务、远程教育和医疗服务、网页工具开发等方面已处国际领先地位。加拿大的未来电子商务发展战略是:通过制订配套的有关电子商务指导框架和政策法规;积极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建立全球电子商务系统;政府部门率先施行网上作业和电子政务;继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投入,并鼓励开展提高网络软硬件能力的建设和竞争;提高网络技术水平,加强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而美国目前的互联网管制也不可谓不宽松。在对互联网适用比较宽松政策的同时,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美国也积极通过政策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早在1998年美国就出台了电子商务交易免税法案,并投入巨资发展国内的通信和互联网产业,这些举措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政府认识到,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竞争、合同履行、保护知识产权和私有权利、防止假冒、增强透明度、增进商业贸易、促进争端的解决等。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应尽可能将政府的参与或干预最小化。认为,为了促进发展,我国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对互联网实行适度的管制。也就是说,对互联网加强管制固然必要,但当前应当警惕矫枉过正。对互联网的管制不仅要考虑如何防范和制止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而且更要考虑到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互联网用户的基础实际上也是的用户基础。在对互联网采取更进一步的行动之前,政府应当证明:规则是必要的,可替代的方式不足以自行;按照发展的技术,规则能够取得希望的目标;规则对电子商务构成最低限度的限制。在这样的思路下,建议,可否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进一步促进我国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一,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当前影响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一些涉及到诚信的热点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应制订相关管理法规,从准入制度、安全管理、信用体系构建等各方面建立较为完善的维护互联网诚信、促进互联网产业繁荣的制度保障。同时,要对互联网经营行为实施有效治理。通过直接的治理,打击存在于互联网产业中的威胁到诚信的行为,将诚信塑造为产业中的主流。第二,完善基础设施,提供便利的接入服务。应允许采用不同技术手段的ISP进入互联网接入市场,特别是要考虑对一些大的专网,在技术成熟的条件下,给予其全国或地区性的经营许可,让的企业进入这一市场,共同奠定产业繁荣的基础。同时,放宽对ICP的准入条件,建议对ICP的准入实行备案管理,取消资金规模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让的企业能够进入这一市场。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如何更为集中对ICP的内容加以管理。第三,加强互联网产业的诚信规范是今后的治理关键。应当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引导互联网各方诚信经营、诚信使用,共同创造市场繁荣和规范有序。第四,在对互联网市场实行适度管制的前提下,政府应明确其职责,积极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的职能,促进我国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