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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办头号网上贩黄案 工程师网上贩黄被判刑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1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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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14日 17:42 北京在大量确凿证据的指证下,4名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影片的犯罪嫌疑人被一中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此案是今年公安部门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在北京督办的头号网上贩黄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宏彬与李宇飞于今年5月间,合谋建立网站牟利,共同租用服务器,建立短信注册收费联盟,开通短信收费服务,收取注册手机用户每月30元服务费。两人与于剑浩协商后,将于剑浩注册的,由陈栋放置20余部淫秽影片的网站放在该服务器上,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在短信平台注册的用户,均可看到黄色淫秽电影。两个月间网站上淫秽影片的量达到16000余人次,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0余元。25岁的梁宏彬有大学学历,曾是一个信息技术公司的网站工程师。注意到,自公安部门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活动以来,大学毕业生或在校生因网上贩黄落网的案件屡见不鲜。这些有知识的年轻人,为什么要用自己的所学去做这些违法之事呢?法官认为,网络作为新兴事物最为年轻人熟悉和青睐,因此很多年轻人便想到用自己学到的高新知识经营网站挣钱牟利。但为了使自己的网站率高,注册会员多,便以传播淫秽信息来吸引人气,也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这反映出一些年轻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在金钱面前的道德缺失。法院认为,梁宏彬、李宇飞、于剑浩、陈栋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4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孙莹链接:今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都要依照刑法,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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