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起,“自主知识产权”变成一个时髦概念,不绝于耳。提倡这个概念的人,大概是想告诫我国企业,在融入世界经济的市场竞争中,只有不断发展自己的技术,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无形财产权。就这种权利的主体而言,不存在什么“不自主”情况。因为知识产权所有者,不仅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该权利,而且有权决定如何行使该权利项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这也就是说,事实上并没有什么“不自主知识产权”。猜想,“自主知识产权”大概是针对“被许可使用他人知识产权”而言的。从法律上讲,被许可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人,并不拥有“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换言之,该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不是使用者的“不自主知识产权”。因为,使用者通过许可交易,仅获取了他人知识产权项下部分权利(如使用权等)。最重要的是,他没有权利决定如何处置被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弄清上述概念在企业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常说“买技术”在买方看来,既然我花钱购买你的技术,这个技术当然就应该是我的财产。这种认识也存在于一些立法者头脑中如我国现行技术引进法规中,就有“技术供方不得限制受方在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引进技术”的规定。这种错误认识的根源,则在于没有了解“技术许可”与“货物买卖”的差异。一般而言,前者仅涉及交易标的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而后者则涉及交易标的的全部权利。大概正是因为“许可合同”中往往包含一些对被许可方的限制,才出现了“自主知识产权”的提法。这种提法大概旨在号召企业在进行市场竞争时,多注重开发所谓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竞争力的强弱是决定企业存亡的关键因素。毫无疑问,从长远利益讲,不断开发自己的知识产权,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决定因素在国际市场上雄居霸主地位的跨国公司的发展历程就充分表明了这一点。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企业发展的战略问题就企业具体发展战术而言,绝不能片面强调所谓“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不断创新,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战术之一。我国着名经济学家樊纲最近提出,竞争力的概念永远是一个成本的概念,是成本和效益的关系。竞争实质上是成本竞争。如果竞争力只有通过高技术、大资本和高级人才才能获得的话,中国企业就将毫无希望可言。因此,寻找相对优势是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同样的技术如果能够降低成本,或者同样的成本能够创造更好的东西,企业就有竞争力,也就有了市场。否则,企业使用再先进的技术、再大的资本,如果做出的东西比别人的成本高,就会丧失竞争力。因此,企业在大力提倡开发自己的知识产权时,一定不能忽视“成本”概念。也就是说,企业在就技术更新进行决策时,一定要从成本角度权衡利弊。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企业必须从成本角度比较“购买他人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的利弊。如果所谓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本高于“购买他人技术”成本,那么就不应再强调自力更生开发自己的知识产权了,而应以务实的观点对待竞争现实。举例来说,假如企业为开发一项技术需要投资1000万元,但如果从竞争对手处购买该技术使用权仅需500万元,那么自己开发技术的价值是否是1000万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具有相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价值,是由市场决定的。如仅从提高竞争力角度讲,前述所谓“自主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与“购买他人技术使用权”的使用价值,应该是相等的。如此,从提高生产力角度讲,该技术的市场价值是500万元。这样算下来,如果企业坚持开发自己的知识产权,则需为获得该技术多做500万元的无效劳动。从成本角度分析,也是如此。如果企业为开发技术投入1000万元,那么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下,就要贷记1000万元。假使该技术的寿命为5年,则企业需要每年摊销200万元。假使企业每年生产200万件产品,则分摊在每件产品上的费用为1元。如果企业花500万元购买该技术使用权,则其在账面“无形资产”项下,贷记500万元。我们也按5年使用期计算,每年应摊销100万元。这样,分摊在200万件产品上的成本,为每件0.5元。仅就此一项而言,成本就降低50%。反过来说,所谓“自主知识产权”成本,是“购买他人技术”成本的2倍。如此算下来,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显然降低了企业竞争力。与之相反,如果把我们的例子倒过来说,企业经过成本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就相同质量的产品而言,购买外国技术的成本,要高于开发所谓“自主知识产权”成本,则实施后者,就会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因为,如果不顾成本地片面追求高新技术,则只会使企业成本增加,从而降低企业竞争力。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片面强调引进国外高新技术,或者一味强调所谓的“自主知识产权”都是错误的。企业在制定自己的技术研发战略时,一定要坚持“成本第一”的观点。最新、最精、最尖的技术,未必就是适合特定企业的技术。只有适当的技术,可以明显降低企业成本的技术,才是企业最需要的实用技术。□【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