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发展造就了比尔盖茨的神话,同时也给许多精通网络的技术人员提供了一展身手的机会。然而网络是虚拟的,但法律是真实的。网络上的一切行为也是有规矩的。本文的两位主人公,为了个人目的,通过互联网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通过本文的刊登,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类似事件的重演。项军、孙晓斌都是网络高手,在他们的人生道路上,许多成功都与网络有关,但他们有生以来最惨痛的“跟头”也与网络紧紧相连。项军、孙晓斌因通过互联网向国外公司泄露本公司网络专用软件的源代码,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初次泄秘,有惊无险1999年3月,新加坡聂耳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聂耳公司)为筹建上海凌码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码公司),委托上海延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丰公司)为其招收hr人才并组织开发软件项目。双方约定,筹建期间延丰公司组织开发的软件项目和产品,着作权归聂耳公司所有;凌码公司成立后,延丰公司筹建期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转移至凌码公司。毕业于清华大学微电子专业的孙晓斌和毕业于江苏理工大学的项军,被先后招入延丰公司。在招聘合同中,两人都签订了有关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协议。协议规定,两人参与研制开发的各项产品和技术均为公司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将有关技术告知第三方或用于己方,若泄密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由于两人对电脑软件研制和开发都颇有造诣,很快得到公司领导的赏识。为了发挥他们的专长,公司委以重任,让两人组成研制小组负责研制“电子邮件系统”、“聊天室”等网络专用软件。两人投桃报李,勤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任务,为公司带来了可观的商机和利润。期间,项军的新婚妻子汤某赴新加坡就学。2000年初,延丰公司与ARL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由延丰公司为ARL公司建设门户网站。同年4月,受延丰公司的委派,项军赴马来西亚ARL公司负责网站软件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等。项军出色的业务能力也得到对方公司的肯定。和ARL公司相熟以后,ARL公司有意招揽项军加盟。项军亦为之心动,作为回报,项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泄露了部分为ARL公司网站编制的专用软件源代码。由此,网站建设的第一期工程得以迅速完成。然而,欲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ARL公司网站的超常规发展以及项军的种种反常表现引起了延丰公司领导的重视,经查,发现项军有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司顾念项的工作表现较为突出,此行为又系初犯,故对其批评教育后不再予以深究。项军也因此暂时打消了“跳槽”的念头。胆大妄为,罪恶交易2000年8月,凌码公司成立,根据当初订立的协议,项军、孙晓斌随之成为凌码公司的雇员。由于ARL公司掌握了网站的重要技术,因此在网站建设第二期工程的谈判中态度变得强硬起来,并提出了苛刻要求。2000年10月份,凌码公司和ARL公司中断了合同,项军奉调回国。为于新婚妻子团聚,项军向凌码公司提出到公司总部新加坡工作的要求,但公司领导表示暂难考虑。为此,项军心怀不满,于是“跳槽”的念头又再度萌生。当项军和孙晓斌见面时,项便流露出欲加盟ARL公司的想法,并竭力渲染该公司待遇如何优越。孙听后也为之心动,两人遂一拍即合。项军要求孙晓斌把公司为香港青少年网开发最新版的加密电子邮件系统源代码交给他,由他在ARL公司进行功能演示,目的是以此作为凭据推荐孙。孙晓斌当下表示同意。同年11月6日,项军借口去新加坡探亲,暗渡陈仓溜到马来西亚,通过网与孙晓斌联系,要求孙晓斌按约行事。于是,孙晓斌利用凌码公司邮件服务器上自己的电子信箱xsun@nyber.com通过网将该软件的源代码发送到项军的电子信箱topgun9433@sina.com.cn中。项军将该软件源代码下载后,即安装到ARL公司的服务器上并进行了软件的功能演示。2001年1月初,项军再次来到马来西亚ARL公司。孙晓斌按约把他修改过的加密电子邮件系统的源代码通过网发给项军,同时关照项军,不要在该软件上加密,因为加密功能还没有通过详细测定。据孙晓斌后来供述,他心存戒备,生怕项军过河拆桥,自己保留了少部分源代码。在这段时间里,ARL公司送给了两人各一台东芝手提电脑,价值2万元,并送了项军6,000元作为顾问费,项军、孙晓斌心知肚明,这是安装改进过的电子邮件收发系统的代价。项军以为此番和孙晓斌一齐泄露电子邮件源代码一事,做得人不知鬼不觉,孰知他们的行径很快被凌码公司发觉并向警方报案。在项军回国的当天,就有警察上门,将他带进了公安局。阴谋败露,百般狡辩项军被刑事拘留时,为了掩盖其罪行,借机通过其妻子传出纸条,要求ARL公司删除其服务器上两个域名和相关内容。但这一行为欲盖弥彰,警方及时发现后,顺藤摸瓜,运用网络侦查技术手段进行侦查,掌握了大量相关证据。2001年6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以项军、孙晓斌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诉辩双方围绕本案所涉源代码是否属商业秘密、是否有侵权行以及是否造成特别严重损害三个方面进行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检察机关认为,凌码公司成立以后,延丰公司和项军、孙晓斌签订的保密条款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凌码公司继承。而项军和孙晓斌作为凌码公司的员工,为了“跳槽”到国外公司,共谋泄露本公司软件源代码,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该软件的市场售价,认定被害单位的损失为9万美元,应属特别严重的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项军及其辩护人辩称,该类软件的源代码在互联网上能够公开下载,因此本案软件源代码不属商业秘密,且该软件功能已在网上公开,项军的行为仅是对软件进行功能演示,未曾披露商业秘密。此外,以软件的市场销售价作为认定造成特别的严重后果没有法律依据。孙晓斌及其辩护人除同意上述意见外还辩解到,凌码公司以该软件作价9万美元作为损失不符法律规定。同时,从本案的作用上看,孙晓斌系从犯,请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控辩双方对本案的证据未表异议,但所持观点却截然相反,罪与非罪只待法院公断。公正审判,不妄不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271.7-86《数据处理词汇第7部分:hr程序设计》有关解释,源代码是hr软件的核心内容,是软件设计方案的具体表现,一旦被公开,其核心技术即泄露,从而会失去应有的商业价值。本案所涉源代码作为加密电子邮件系统软件的核心内容在保密范围之内,且具一定市场价值,符合商业秘密所应具备的秘密性、价值性和独特性,应当属于商业秘密。其次,孙晓斌参与了软件的开发工作,按规定对该软件的源代码负有保管、保密义务,但孙在项军许诺为其向ARL公司推荐工作的诱惑下,擅自将凌码公司软件源代码交给项,项又将源代码擅自披露给ARL公司并进行演示,使该公司在未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获得了该软件,给凌码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因此,项军、孙晓斌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系共同犯罪。项军为主犯,孙晓斌为从犯。第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应当包括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损失,而且软件的源代码价值远高于软件本身,现凌码公司仅提供软件市场售价9万美元作为侵权损失,对两被告较为有利且与法律规定并不相悖,应当予以认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掩卷暇思,启示多多这是一起两个掌握高超电脑技术的软件工程师相互勾结,在境内外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递软件源代码并泄露给外方的高智能犯罪案件;也是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软件源代码的侵犯商业秘密案。该案虽已划上了一个句号,但是此中引出的问题却值得人们深思。目前,我国IT产业方兴未艾,竞争激烈,软件工程人才成为“抢手货”。一些软件工程人才为攀“高枝”,频繁“跳槽”,由此引发不少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纠纷,本案中两名罪犯用心之良苦、手段之隐避等都具有代表性。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人才竞争将更趋白热化,为此有关IT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并严格按照“游戏规则”开展竞争,防止类似侵权和被侵权的事件发生。其一,企业在引进人材时应把好“进口关”, 按德才标准任用,并加强管理,堵漏建制,防患于未然。其二,对生产技术、制作工艺及时制定保护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并采取与有关技术人员签定技术保密合同等措施,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其三,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法律素质,学法、知法、守法,使之自觉成为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和维护者。□【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