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企业法律工,最近在学习新商标法时遇到一些问题不太明白。商标法第52条中有一种“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禁止性侵权行为规定。对此应如何理解﹖答:未经许可更换他人商标是法律修改后新增加的侵权行为类型。和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相比,这种行为具有特殊表现形式,如何认识它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损害,关系到正确运用法律防止和制裁侵权行为,维护商标权人的正当权益。注册商标被他人复制并用于产品或服务或广告中,这是明显而常见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为它混淆了于不同经营者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与这种行为方向相反的另一种情形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未经权利人同意撤下原商标并换上自己的商标。也就是将别人的产品说成是自己的产品。这种行为在理论上称为“反向假冒”。多年前发生在北京的“枫叶”诉“鳄鱼”就是一起典型的反向假冒纠纷案。“鳄鱼”服装经销商将其购进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商标标识,更换上“鳄鱼”商标,再行加价出售。北京服装厂因此起诉了“鳄鱼”服装经销商。乍看起来,商标反向假冒直接针对的是产品而非商标,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似有牵强之嫌。但若全面理解商标之功能、商标权之内容,这种通过产品替代所造成的对商标权的侵害就会凸显出来。商标是商品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纽带。在经营者一端,商标是商品声誉和企业信誉的象征;在消费者一端,商标是辨认和选择商品的导引。经营者要使自己的产品为消费者熟悉和喜爱,必须借助商标的广告宣传作用,让消费者认可和追随商标。消费者要获得自己满意的商品须认清商标,防止混淆。尽管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在商品交换的两端,但在防止商标的欺骗性使用中他们却有共同的利益。经营者寻求防止有人通过欺骗行为,非法占有市场。消费者希望避免被误导或蒙骗。为使商标有效和可靠地发挥作用,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必须受到保护。这就是说,不允许第三人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破坏或妨碍商标的正常使用。撤换注册商标的行为,令商标与商品分离。商标指示、保证质量、广告宣传及信誉象征的功能无一不受到破坏,消费者因被蒙骗购买的是名不副实的商品;经营者凭借其商标激发和维持消费需求的经济利益遭到损害。从行为人角度看,撤换商标后以他人的产品替代自己的产品,是因为替代产品具有较好的品质,经得起消费者挑选。否则,行为人也不会选中该产品。实际当中已经发生的若干起反向假冒商标纠纷案都证明了这一点。因为行为人决不会愚蠢到将自己的商标与一个劣质产品捆绑在一起,成心砸掉自己的牌子的地步。这正好从反面说明,撤换商标的行为迫使原商标权人为他人做嫁衣,其凭借产品建立自己的商标声誉、开拓市场的径路被阻挡了,商标这一无言的商品推销员刚刚出场就被埋没了。通过上述分析看出,撤换商标的行为之所以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根本原因在于该行为破坏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妨害了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从事商品竞争,追求经济利益的合法权益。新的商标法将撤换他人注册商标列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律上明确了该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是从更高层次上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今后商标所有人遇到此类情形时应当主张何种权利,依据哪一条法律,不会感到迷茫。人民法院和工商hr部门处理商标纠纷也有了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定。分析此种侵权行为时还应当注意两点:第一,须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未经许可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应予排除的是自愿为他人提供产品的情况,如在定牌生产、来料加工、来样加工等贸易活动中,经营者生产加工的产品在销售时并非使用自有的商标而是被许可方的商标,这种经营上的关系是双方自愿建立的。第二,撤换商标的行为须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而尚未到达消费者之手。如果带有原商标的商品已经到达消费者手中,商标的功能就已实现,商标权也即告终。消费者对属于自己财物上的商标标识、标牌如何处置,都无损于他人利益,商标所有人自然无须过问了。□【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