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支付是为了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而将资金从付款人账户转移到收款人账户的过程,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的演变和发展是与人类文明的演变过程相一致的。20世纪50年代末,当hr在银行业务中得到应用后,发达国家的一些银行利用hr、终端机、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通讯设备建立了高速划拨资金的网络支付系统。2004年中国电子支付交易量大幅增加了80%,达到18万亿元。而银联卡的银行间交易金额估计超过7000亿元,其中超过4000亿元来自银行信用卡。美国80%以上的美元支付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每天大约有2万美元通过联储电子资金系统及清算银行间支付系统划拨。网络支付和电子货币网络支付又称电子资金划拨,它是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的一种。是指以hr及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其主要特征为:通过电子数据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开放的系统平台;低成本性和高效性;涉及多方参与人。而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在历经了实物、贵金属和纸张载体之后,在支付领域最引人注目的电子货币出现了。电子货币的出现极大地突破了现实世界的时空限制,而因特网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得人们可以利用电子货币更快地处理经济事务。我们可以这样描述电子货币的概念: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储存起来,当使用者需要清偿债务时,可以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这种电子数据便可称为电子货币。电子货币具有无形性、多用途性、预先储值性和隐密性等特点。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指令人、接受银行和收款人作为电子支付的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指令人的权利包括:指令人有权要求接受银行按照指令的时间及时将指定的金额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指令人的义务则包括:受自身指令的约束、接受核对签字和认证机构的认证、按照接受银行的程序,检查指令有无错误或歧义,并有义务发出修正指令接受银行的权利与义务。接受银行的权利包括:要求指令人支付所指令资金并承担支付的费用;拒绝或要求指令人修正其发出的无法执行的、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的指令;只要证明因指令人的过错而致使他人假冒指令人通过认证程序,就有权要求指令人承担责任。接受银行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指令人的指令完成资金支付;就其本身或后手的违约行为,向其前手和付款人承担法律责任。收款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收款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收款人与指令人、接受银行并不存在支付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款人不能基于电子支付行为向指令人或接受银行主张权利,收款人只是基于和付款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与付款人存在电子支付权利义务关系。基于电子支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对电子支付的监管这三方面。这些新的问题对传统法律制度形成了强烈的冲击,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电子货币和电子支付系统予以密切关注,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