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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据库的制作透视编辑作品着作权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4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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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r和学术期刊、杂志、报纸之间的密切关系是不言而喻的。作为一种汇集巨量信息的仓库,hr所收录、汇编的众多信息来自于期刊、杂志、报纸。例如一种名为中文学术期刊hr的制作,就是利用扫描录入方式将各种学术期刊制成题录文摘版光盘、引文索引版光盘、文献全文版光盘。这套hr的制作特别是其中文献全文版光盘的制作,便不可避免地产生和期刊社之间着作权关系的问题。本文拟以此种hr为样板,简要分析hr制作与期刊社之间所涉及的着作权法律问题。一、期刊的作品着作权期刊是一种最常见的作品,它是者经过选择、编排和加工,最后统一成符合出版标准以及各种期刊风格的出版物以鼓励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和传播为根本宗旨的着作权法,对包括期刊在内的作品的法律地位以及者享有的着作权也给予应有的保护。着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 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为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享有,而期刊上每篇作品的着作权属于其创所有。在二者关系上,的着作权由原创而取得,是第一位的;者的着作权是在原作品基础上产生的,是第二位的。对此,着作权法第14条规定为,汇编人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在作品和期刊的关系上,不仅要看到期刊对作品的依赖,同时应看到作品及其对刊物的依赖。试想,有哪一个不是把在类似《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这样的学术期刊上发稿看作一种档次和身份。他们的作品也正是由于首发于这些期刊上而被视为具备了不可置疑的学术水平。期刊作品的双重着作权属性,使得hr制以电子文本形式出版期刊作品,既要面对作品的,又要面对期刊社。如果选进hr的只是期刊中的特定作品,就类似于汇编出版专题性文集、文库。 hr制应当事先取得作品创、 着作权人的许可,因为这种使用涉及的汇编权。项相应地规定,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构成着作权侵权行为。期刊的版式设计是指版面格式,包括标题、题眉、正文、页码等设计样式。任何出版物的版式,经过设计要达到的目的是构成与出版物各部分的和谐统一,成为刊物总体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便于读者的视线长时间地停留在版面上,减少疲劳,产生清新愉快之感,收到阅读的效果。这样,hr制收录期刊首发的作品,应直接与期刊社洽谈使用许可事宜,期刊社实际上充当了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代表行使着作权。这样既可消除hr制直接面对作品着作权人的困难,也保证期刊社享有的作品着作权得以实现。目前面临的问题是,依着作权法第30条规定,图书出版者按照合同约定可享有专有出版权,而期刊社是否同样享有专有出版权未做明确规定。那么,期刊社取得专有出版权法律依据何在。认为,期刊社可根据着作权法第24条与签订出版合同,从而取得每个作品的出版权 见陈进元-《期刊社着作权保护问题探讨》:载于《着作权》2000年第4期。-戴文葆撰写。《着作权法》第10条(16)项。(5) 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词条:“版式”(电子版)-邱陵撰写。(6)着作权法实施以前,对我国着作权保护和管理起过重要作用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期刊的专有出版权。《实施细则》第8条(4)规定:“期刊对在本刊首次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年的专有出版权。自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一年之内,未经期刊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摘编、选编、改编的形式转载。”1990年制定的《着作权法》取消了期刊社的专有出版权,但对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给予保留。(7)该条是对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期刊社作为使用他人作品的人可以与接受约稿或者投稿的签订作品专有使用许可合同。【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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