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504页。3. 值得注意的是,对第2款而言,依据的理由没有发生变化。4. 同前引注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000年,第512页。5. 参阅前注2,第502-503页。6. “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权是属于国家所有。除持有专利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许可其他单位实施外,国家当然也可以授权一定的机关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推广应用。”见汤宗舜:2000年,第516页。【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