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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颖性的判断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4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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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第四,各项不同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必须分别予以判断。权利要求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分,所谓“从属”,只是方便申请人撰写权利要求、方便公众阅读理解权利要求的一种撰写方式,并不意味着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其独立权利要求有什么必然的联系。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不等于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第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说明书中除了详细记载发明的技术方案之外,还应当写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亦即发明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发明所产生的有益效果。权利要求书通常记载的是发明的技术方案,一般不包括对发明所属领域、发明目的和有益效果的表述。因此,在判断新颖性的时候,除了主要考虑权利要求的内容之外,还应当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有关内容。如果一份现有技术的所属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有益效果与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相比有实质性的区别,则不应影响后者的新颖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发明目的和有益效果而言,判断中需要考虑的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现有技术的客观的发明目的和效果,而不是简单地考虑其声称的发明目的和效果。客观的发明目的和效果都与现有技术的状况有关,以不同的现有技术作为比较的参照,关于发明目的和效果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由于申请人经常不可能完全了解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因此其声称的发明目的和效果与其客观的发明目的和效果之间常常存在差距。在许多情况下,只要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就会获得相同的效果,因而也就达到了相同的目的,这一结论不会因为主观表述的不同或者因为进行比较的现有技术是一种公知产品,较为难于得知其“目的”而有所改变。在技术方案、所述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有益效果这几个因素中,技术方案是判断新颖性最为主要的因素。如上所述,“与单个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是判断新颖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上述概念也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如今,网络公开信息常常采用一些与传统书籍、文章不同的方式。例如,由于受hr屏幕尺寸的限制,为了方便读者,网络有时将有关内容按照层次分解开来,采用一种递进表述方式。阅读时,使用者可以根据其需要,利用方式,由此及彼,层层展开,逐次了解他所希望了解的内容,使用起来十分方便。若将各个层次内容的总和视为一份现有技术,则其信息量常常相当庞大;若将其视为多份现有技术,又有一个如何划分的问题。此外,“链接”(hyperlink)技术在互联网上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它将各种信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大大方便了使用者对信息的索取和获得。这种链接与传统的索引或者引证有些相似,但是对于读者来说远比传统的引证更为直接和方便,因为相互链接的信息可以立即获得。被链接的内容,有些就是同一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有些则是不同网站或者hr中的内容,其地理位置可能相当遥远,而对于读者来说却感觉不到其中的区别,可以信手拈来,仿佛近在咫尺。这样,传统专利法理论中的物理意义上的“单个现有技术”的概念,到了互联网时代已经开始变得复杂和含糊了。这也是科技进步给专利制度带来的新问题之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的有关网络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调查中,许多国家都十分关注“链接”将给新颖性的判断带来何种影响,这一点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及早进行研究以确定我国的立场态度。□【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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